企業應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對當期所得稅加以調整計算後,據以確認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例】甲公司2007年度按企業會計準則計算的稅前會計利潤爲10000000元,所得稅稅率爲33%。當年按稅法覈定的全年計稅工資爲2000000元,甲公司全年實發工資爲1800000元。假定甲公司全年無其他納稅調整因素。甲公司遞延所得稅負債年初數爲400000元,年末數爲500000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年初數爲250000元,年末數爲200000元。甲公司的會計處理如下:
甲公司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如下:
遞延所得稅費用=(500000—400000)+(250000—200000)
=150000(元)
所得稅費用當期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費用
=3300000+150000
=3450000(元)
甲公司會計分錄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34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3300000
遞延所得稅負債 1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