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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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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關乎市場活力,連着就業和民生,相關的所得稅政策受到各方關注。它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如何的?

2017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直接減免稅

(一)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減免企業所得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第二條;《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落實節能服務企業合同能源管理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2013年第77號)。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能源管理合同複印件。

——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公佈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情況確認表,或者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出具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確認意見。

——項目轉讓合同、項目原享受優惠的備案檔案(項目發生轉讓的,受讓節能服務企業提供)。

(二)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爲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於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第一條第一款。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符合下列條件的居民企業,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徵企業所得稅:1.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且在民政部發布的《中國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目錄》範圍之內;2.以銷售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爲主,且所取得的年度傷殘人員專門用品銷售收入(不含出口取得的收入)佔企業全部收入60%以上;3.企業賬證健全,能夠準確、完整地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納稅資料,且本企業生產或者裝配的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夠單獨、準確覈算;4.企業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1人;其企業生產人員如超過20人,則其擁有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於全部生產人員的1/6;5.企業取得註冊登記的假肢、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的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接受繼續教育,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須透過年檢;6.具有測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飾、鉗工裝配、對線調整、熱塑成型、假肢功能訓練等專用設備和工具;7.具有獨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矯形器(輔助器具)製作室和假肢功能訓練室,使用面積不少於115平方米。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11〕81號)第一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傷殘人員專門用品製作師名冊、《執業資格證書》(複印件),以及申請前年度 製作師《執業資格證書》檢查合格證明。

二、支援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一)安置失業人員就業的優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繼續實施支援和促進重點羣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上浮我省重點羣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8號)第二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二)安置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優惠政策

在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青海省定額標準爲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礎上上浮50%,即6000元。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於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42號)第二條、第四條;《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 青海省地方稅務局 青海省民政廳關於上浮我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幅度的通知》(青財稅字〔2014〕909號)第二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三、支援棚戶區改造企業所得稅政策

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工礦(含中央下放煤礦)棚戶區改造、林區棚戶區改造、墾區危房改造並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准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同時符合一定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是指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一)棚戶區位於遠離城鎮、交通不便,市政公用、教育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缺乏城鎮依託的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二)該獨立礦區、林區或墾區不具備商業性房地產開發條件;(三)棚戶區市政排水、給水、供電、供暖、供氣、垃圾處理、綠化、消防等市政服務或公共配套設施不齊全;(四)棚戶區房屋集中連片戶數不低於50戶,其中,實際在該棚戶區居住且在本地區無其他住房的職工(含離退休職工)戶數佔總戶數的比例不低於75%;(五)棚戶區房屋按照《房屋完損等級評定標準》和《危險房屋鑑定標準》評定屬於危險房屋、嚴重損壞房屋的套內面積不低於該片棚戶區建築面積的25%;(六)棚戶區改造已納入地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由地方政府牽頭按照保障性住房標準組織實施;異地建設的,原棚戶區土地由地方政府統一規劃使用或者按規定實行土地復墾、生態恢復。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65號)。

備案程序: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棚戶區改造支出同時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條件的書面說明材料。

四、降低稅率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1.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第一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無需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在所得稅彙算清繳時以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代替。

(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上述鼓勵類產業企業是指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爲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政策依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應當在年度彙算清繳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資料。第一年須報主管稅務機關審覈確認,第二年及以後年度實行備案管理。對設在我省境內,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爲主營業務的居民企業和二級分支機構,應於該目錄下發後第一次申報期(月、季)開始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附送相關資料,經主管國稅機關審覈確認後,可暫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申請時應報送以下資料:1.書面申請;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複印件;3.企業享受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審覈表;4.總機構提供的各分支機構名單(註明其所在的地區);5.二級分支機構提供的.總機構批准其設立的相關檔案。

(三)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

——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四)電子商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的企業,經認定爲高新技術企業的,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相關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加快培育經濟新動力的意見》(國發〔2015〕24號)。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援的高新技術領域》中的具體項目的說明。

——企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研發人員佔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

五、所得減免

(一)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1.蔬菜、穀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採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8.遠洋捕撈。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經營業務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農、林、牧、漁業具體項目說明。

——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

——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以視爲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

——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複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

(二)企業從事以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經營業務屬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農、林、牧、漁業具體項目說明。

——有效期內的遠洋漁業企業資格證書複印件(從事遠洋捕撈業務的提供)。

——縣級以上農、林、牧、漁業政府主管部門的確認意見(進行農產品的再種植、養殖是否可以視爲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難以確定時提供)。

——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認定證書複印件(從事農作物新品種選育的提供)。

(三)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即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財稅〔2008〕116號)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有關部門批准該項目檔案複印件。

——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複印件(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時提供)。

(四)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項目、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有關部門批准設立該項目檔案複印件。

——獲得該項目的特許經營權或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項目運營資質條件證明覆印件。

——項目權屬變動情況及轉讓方已享受優惠情況的說明及證明資料複印件(優惠期間項目權屬發生變動時提供)。

(五)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徵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需向稅務機關報送的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2 份。

——省級或以上科技部門出具的技術合同登記證明覆印件(境內技術轉讓時提供)。

——省級或以上商務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或技術出口許可證複印件(向境外轉讓技術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