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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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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2017年

 哪些企業屬於小型微利企業?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和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哪些?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1號)規定: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 萬元(含 30 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覈定徵收企業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61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覈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享受優惠的辦事流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1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髮〔2015〕35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

 小微企業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呢?

1、符合哪些條件的小微企業能享受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

“ 六、其他納稅事項……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覈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按季納稅申報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實際經營期不足一個季度的,以實際經營月份計算當期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政策的銷售額度。

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第(三)項規定,按季納稅的試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2016年7月納稅申報時,申報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中,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超過6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其他個人採取預收款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預收租金收入,可在預收款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後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徵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規定:“三、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徵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徵增值稅政策。”

2、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免稅優惠需要專門申請嗎?

不需要專門進行申請。

3、個體工商戶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是否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個體戶可按照國稅發【2004】153號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專票。

4、浙江省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3萬元)的小微企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哪些條件可以申請退還?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57號)第三條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根據《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於進一步支援小微企業增值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國稅函〔2014〕292號)規定自10月1日起,月銷售額合計未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退還。

1.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未認證的,取得收票方主管稅務機關發票未認證證明,將全部聯次收回後做作廢處理;

2.當月增值稅專用發票已認證或跨月,應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