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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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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最新政策

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方式包括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等。

一、直接減免:

免徵

適用範圍:

⒈蔬菜、穀物、油料、豆類、水果等種植;

⒉農作物新品種選育;

⒊中藥材種植;

⒋林木種植;

⒌牲畜、家禽飼養;

⒍林產品採集;

⒎灌溉、農產品加工、農機作業與維修;

⒏遠洋捕撈;

⒐公司﹢農戶經營。

減半徵收

適用範圍:

⒈花卉、茶及飲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種植;

⒉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定期減免

2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範圍:

⒈對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⒉境內新辦軟件企業(獲利);

⒊小於0.8微米的集成電路企業。

3免3減半(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

適用範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⒉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⒊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

三、低稅率

20%

適用範圍:

小型微利企業:1、3130(即資產不超過3000;人數不超過100;所得額不超過30)2、1830

15%

適用範圍:

⒈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企業;

⒉投資80億、0.25μm的電路企業;

⒊西部開發鼓勵類產業企業。

10%

適用範圍:

⒈非居民企業優惠;

⒉國家佈局內重點軟件企業。

四、加計扣除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50%

適用範圍:

⒈研究開發費;

⒉形成無形資產的按成本150%攤銷。

據實扣除後加計扣除100%

適用範圍: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

五、投資抵稅

投資額的70%抵扣所得額

投資中小高新技術2年以上的創投企業(股權持有滿2年)

投資額的10%抵扣稅額

購置並實際使用的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

六、減計收入

適用範圍:

⒈減按收入90%計入收入;

⒉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

⒊爲種植、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

適用範圍:

⒈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的產品所得收入;

⒉所得減按50%計稅;

3.應納稅所得額低於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

七、加速折舊

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規定折舊年限的60%)

適用範圍:

⒈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⒉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八、有免徵額優惠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500萬元

適用範圍:

⒈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稅;

⒉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徵收所得稅。

九、鼓勵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

軟件及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三、中國境內新辦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享受至期滿爲止。

四、國家規劃佈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徵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進行覈算,可以作爲不徵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覈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覈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爲2年(含)。

十、證券投資基金髮展的優惠

十一、過渡期優惠政策

十二、西部大開發的稅收優惠

適用範圍:

⒈鼓勵類及優勢產業的項目進口自用設備免徵關稅;

⒉鼓勵類的企業其主營業務收入佔總收入70%以上的,減按l5%的稅率;

⒊2010年12月31日前新辦交通、電力、水利、郵政、廣播電視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之日起,所得稅2免3減半。

原優惠稅率過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後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2、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爲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