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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檔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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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社會不斷地進步,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對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社會公共秩序的維護,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信用檔案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信用檔案制度

信用檔案制度1

爲加強對藥品、器械採購企業的信用管理,促進企業增強信用意識,逐步建立和完善衛生信用體系,爲參保人提高更加優質的服務。根據上級有關要求,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信用檔案登記範圍及內容

1、凡在對我院從事藥品、器械銷售的企業,須在我院建立企業信用檔案。

2、信用檔案的主要內容:分企業基本情況、企業信譽、公告欄三部分。

二、信用檔案數據庫的建立

各單位提供相關材料複印件加蓋公章並攜帶原件覈對,在我院專門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實行動態管理。

三、信用檔案的管理和使用

信用檔案管理與企業資質審批,年檢相結合,形成集資訊服務、行業管理功能於一體的綜合資訊平臺,更好地服務醫藥衛生行業。有不良行業記入的將終止業務往來。

四、資訊檔案的更新和維護

信用檔案內容發生變化後,企業應及時提出申請,並提交變化後的資訊。

信用檔案制度2

第一條爲落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加強日常監督管理,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食品安全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是指食品生產、食品小作坊、餐飲服務、食品銷售等環節(以下統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日常監督檢查、誠信建設、違法行爲查處等記錄的總稱。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分爲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紙質檔案使用縣局辦公室統一製作檔案盒整理歸檔。支援和鼓勵將紙質文檔電子化。

第三條本制度適用於各分局對轄區內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資訊的收集、維護、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縣局食品安全監管科負責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制度制修訂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各分局推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分局負責轄區內所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

第五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內容包括:

(一)基本資訊。

1.主體資訊。營業執照複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聯繫人、聯繫方式。

2.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資訊。許可證複印件。

3.食品生產企業產品資訊。產品名稱、產品風險等級、產品明細、執行標準、標籤資訊、原料資訊、使用食品添加劑資訊。

4.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條件資訊。生產經營工藝、佈局、設備設施、檢驗儀器設備、人員情況。

5.經營狀況。食品生產企業年總產值、年銷售額、利稅、企業停產資訊。

6.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資訊。HACCP、ISO22000等體系認證證書複印件,企業榮譽等。

(二)監督管理資訊。

1.食品生產企業許可現場覈查資訊。覈查時間、審查員、合格級別、嚴重不合格項、一般不合格項、重點項目一般不合格項及不合格項整改資訊。

2.監督檢查資訊。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記錄表、責令整改通知書、整改報告及佐證材料、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承諾書、落實主體責任自查表等。

3.專項檢查整治資訊。根據監管工作需要或上級部門要求,組織開展專項檢查整治所形成的各類資料。

4.監督抽檢資訊。企業每年接受的監督抽檢情況的資訊(監督檢查工作單、檢驗報告等)、對企業的不合格產品後處理情況(含處罰、企業整改報告、產品複檢情況、整改驗收情況)。

5.風險監測資訊。風險監測發現的問題產品資訊,企業排查及整改情況。

6.違法行爲查處資訊。案源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複印件或其他相關材料。

7.食品召回資訊。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產品情況,包括召回食品種類、召回日期、召回報告、處理情況等。

8.食品安全事故資訊。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時間、地點,食品安全事故基本情況,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情況。

9.部門通報資訊。其他政府部門通報涉及企業產品質量安全的負面資訊。

10.約談資訊。約談原因、參加約談的人員及約談內容等資訊。

(三)社會監督資訊。

1.消費者投訴舉報資訊。消費者投訴舉報的產品名稱、數量、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投訴舉報的質量安全問題,調查覈實情況及處理結果等。

2.社會組織監督資訊。行業協會或者社會組織反映的產品質量安全資訊,調查覈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3.媒體曝光資訊。媒體曝光產品質量安全資訊,調查覈實情況及處理結果。

4.其他需要記錄的社會監督資訊。

(四)其他監督管理的資訊。

第六條日常監管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應當記錄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監督檢查記錄經監督檢查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簽字後歸檔。

第七條日常監管機構應當定期收集食品監督抽查資訊、不合格報告後處理資訊和食品生產違法案件查處資訊。

第八條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納入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記錄:

(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未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或者患有《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而從事直接接觸食品工作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的。

(三)食品生產企業未建立並執行食品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

(四)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監督抽檢不合格的。

(六)違反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七)違法生產經營被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的。

(八)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九)食品生產未執行採購索證索票管理有關規定,採購和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或來源不明的原料、食品添加劑的。

(十)其它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爲。

第九條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依法處理,並增加監管頻次,督促整改,將整改情況錄入信用檔案,形成閉環管理。對有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管部門可以給予通報並向社會曝光。

第十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建立,應當按照“一戶一檔”要求,遵循“客觀、公正、全面、及時”的原則。日常監督檢查要點表於次年一月集中歸檔,其他材料及時歸檔。

第十一條日常監管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用檔案,定期維護更新。有關人員必須認真細緻覈對相關內容,確保檔案資訊的真實、完整、準確。

第十二條食品安全監管信用檔案應符合檔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檔案要編排有序,查找方便。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儲存與銷燬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資訊作爲日常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對外公開。

第十四條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一)收集、記錄的資訊不真實;

(二)故意將虛假資訊記入食品安全信用資訊檔案;

(三)利用工作之便,擅自提供、披露、使用企業信用檔案資訊,侵犯企業合法權益。

第十五條本制度由如東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科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制度2018年3月1日起實施。

信用檔案制度3

第一條爲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深化統計管理體制改革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的意見》《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檔案的要求,推進統計領域誠信建設,引導統計從業人員依法統計、誠信統計,提高統計數據真實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業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對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的採集、公示和共享等活動。

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在依法履職過程中獲取或製作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記錄,包括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和統計信用行爲資訊。

(一)統計從業人員基本資訊,包括姓名、性別、職務、學歷或職稱、身份證號碼、單位名稱、通信地址和聯繫方式等。

(二)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爲資訊包括:

1.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情況;

2.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情況;

3.提供統計資料及其質量情況;

4.執行國家統計政令情況;

5.統計違法違紀行爲及處理情況;

6.其他與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相關的資訊。

第四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應當遵循真實準確、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國家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國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全國統一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系統,指導、監督各級統計機構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

省級統計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制度,組織、規範和監督本行政區域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的採集、公示和共享等工作。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本辦法以及省級統計機構的部署,負責採集和及時更新由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基本資訊,記錄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行爲資訊,依法依規公示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記錄。

國家統計局派出調查機構負責其組織實施的統計調查活動中所涉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工作,及時將負責採集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爲資訊與所在地有關部門共享。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保障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的`安全,不得將統計從業人員的統計信用檔案資訊用於統計信用管理以外的目的。

第七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爲資訊分爲統計守信行爲資訊、統計警示行爲資訊和統計嚴重失信行爲資訊。

第八條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行爲資訊管理實行誰採集、誰公示、誰負責的原則。

國家統計局、省級統計機構可以根據統計執法檢查、統計數據覈查等方式獲取的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直接進行公示。

第九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守信行爲:

(一)按照統計法律法規、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資料;

(二)遵守統計資料審覈、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主動配合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四)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也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爲。

第十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守信行爲:

(一)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

(二)依法履行職責,按照統計調查制度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蒐集、報送統計資料;

(三)蒐集、審覈、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原始統計資料一致;

(四)對在統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予以保密,未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五)依法開展統計調查、統計檢查;

(六)主動配合上級統計機構依法開展的統計執法檢查和統計數據覈查;

(七)未被其他部門列入聯合懲戒失信人員名單,也未發現有任何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和統計調查制度行爲。

第十一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警示行爲:

(一)提供統計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未遵守統計資料的審覈、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三)統計資料報送異常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釋;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爲。

第十二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警示行爲:

(一)負責蒐集、整理的統計數據資料不及時、不完整;

(二)對調查對象報送的不真實、不準確的統計數據未及時糾正;

(三)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較輕;

(四)將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提供、泄露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未造成不良影響;

(五)其他未遵守統計調查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爲。

第十三條調查單位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嚴重失信行爲:

(一)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拒報或者故意遲報統計資料,屬於《統計違紀違法責任人處分處理建議辦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統計造假、弄虛作假違法行爲;

(三)拒絕答覆或者不如實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

(四)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五)轉移、隱匿、篡改、譭棄或者拒絕提供原始記錄和憑證、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及其他相關證明和資料;

(六)警示行爲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

(七)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爲。

第十四條政府統計中的統計從業人員的下列行爲爲統計嚴重失信行爲:

(一)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統計數據;

(二)僞造、篡改統計資料;

(三)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或者其他機構、人員僞造、篡改統計資料;

(四)強令、授意、指使相關地區和部門、統計調查對象、其他機構及其人員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

(五)發現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不予糾正;

(六)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統計數據嚴重失實,應當發現而未發現;

(七)違反規定代填代報統計資料,冒名報送統計數據;

(八)拒絕、阻礙統計調查、統計檢查,情節嚴重;

(九)包庇、縱容統計違法違紀行爲;

(十)向統計調查對象和統計檢查對象通風報信,幫助其逃避查處;

(十一)泄露統計調查、統計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資訊;

(十二)提供、泄露能夠識別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資料的,造成不良影響或情節較重;

(十三)其他嚴重統計違法行爲。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從業人員警示行爲、嚴重失信行爲資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其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爲資訊,並抄送其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獲取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統計從業人員的姓名、性別、單位名稱、職務、嚴重失信行爲資訊等。

第十七條國家統計局在其網站建立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公示專欄,並連結到“信用中國”網站向社會公示。

省級統計機構在其網站建立公示專欄,公示職責範圍內統計從業人員的嚴重失信行爲資訊,並連結到國家統計局網站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公示專欄。

市級、縣級統計機構應當按照法定的職責分工,在本級或者上級統計機構網站向社會公示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同時加載到省級統計機構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公示專欄。

第十八條統計從業人員嚴重失信行爲資訊公示期限爲1年。公示期間,統計從業人員認真整改並提出申請,經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覈實後,可以從公示網站提前移除,但公示時間不得少於6個月。

公示期間,整改不到位的,公示期限延長至2年;再次發生統計違法行爲並查實的,自查實之日起,公示2年。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遵循誠信守法便利、失信違法懲戒原則,對守信行爲予以激勵,對出現警示和嚴重失信行爲的統計從業人員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爲的統計從業人員應當按照《關於加快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以及《關於對統計領域嚴重失信企業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修訂版)》實施聯合懲戒。

聯合懲戒措施包括:

(一)依據統計法對失信人員採取以下懲戒措施:

1.透過國家統計局網站、“信用中國”網站、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資訊;

2.對負有責任的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移送任免機關、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依紀依法給予處分處理。

(二)依法限制取得財政資金和社會保障資金支援。

(三)依法限制參加政府投資項目招投標。

(四)將失信資訊作爲在股票、可轉換債券發行審覈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審覈的參考。對失信主體註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管理,並按照註冊發行有關工作要求,強化資訊披露,加強投資人保護機制,防範有關風險。對申請發行企業債券不予受理。

(五)暫停審批科技項目;對已經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經認定機構覈實,取消資格;禁止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六)依法限制申請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申報引進外國專家項目、引才引智示範基地、出國培訓項目等引智項目。

(七)依法限制參與政府採購活動。

(八)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應土地及出讓探礦權、採礦權。

(九)嚴格、審慎審批新改擴建項目的環評事項。

(十)依法限制新增建設項目審批;限制建築業企業資質;從嚴審覈包括新增許可範圍在內的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

(十一)依法限制參與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特許經營。

(十二)依法限制享受財政資金補貼等各類政府優惠政策。

(十三)依法限制受讓收費公路權益。

(十四)將失信資訊作爲境內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或相關人員成爲股權激勵對象事中事後監管的參考。

(十五)加大進出口貨物監管力度,加強布控查驗、後續稽查或統計監督覈查。

(十六)將失信狀況作爲納稅信用評價的重要外部參考。

(十七)依法限制申請認證機構資質(含資質延續)、認證領域擴大;依法限制申請認證(含認證證書延續);認證機構加大對失信企業的證後監督力度,依法撤銷或者暫停相關認證證書。

(十八)作爲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監管力度。

(十九)依法限制申請設立保安服務公司。

(二十)禁止申請資訊安全產品和系統測評服務,不頒發證書,不提供技術支撐;不頒發各類資訊安全服務資質,禁止其參與國家關鍵資訊基礎安全保障建設服務;禁止申請資訊安全從業人員資格認定,不頒發CISP資格。

(二十一)申請或享受住房保障時,作爲重點核查或監督檢查對象。

(二十二)依法限制從事食品等行業。

(二十三)作爲審批參股、收購商業銀行的參考依據。

(二十四)作爲保險機構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的參考依據。

(二十五)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衆公司收購的事中事後監管中,對失信責任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二十六)依法將失信責任主體的違法失信記錄作爲公司債券覈准或備案的參考。

(二十七)將失信資訊作爲非上市公衆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覈的參考。

(二十八)將失信資訊作爲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審批的參考。

(二十九)覈准與管理相關外匯額度及辦理部分基於信用的跨境融資業務時作審慎性參考。

(三十)取消糧食收購許可,取消中央儲備代儲資格,不得作爲政策性糧食收儲委託庫點,限制參與政策性糧食競買。

(三十一)對企業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時,參考其統計信用狀況,對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不予頒發政府榮譽;及時撤銷失信企業和失信人員獲得的榮譽稱號。

(三十二)依法限制參加各類評先評優。

(三十三)依法限制招錄(聘)爲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三十四)失信責任主體是自然人的,依法限制登記爲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責任主體是機構的,該機構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記爲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五)依法限制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

(三十六)協助查詢反饋統計嚴重失信人員身份、出入境證件資訊;協助查找下落不明但必須接受調查詢問的統計失信被執行人;統計嚴重失信被執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由人民法院依法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採取限制其出境。

(三十七)將失信人員有關資訊記入個人信用記錄和統計從業人員誠信檔案,一定期限內不得從事與會計、統計等有關的工作,不能取得會計、統計等有關專業職稱。

(三十八)對存在失信記錄的相關主體在證券、基金、期貨從業資格申請中予以從嚴審覈,對已成爲證券、基金、期貨從業人員的相關主體予以重點關注。

(三十九)依法限制設立或入股融資擔保公司;將失信資訊作爲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等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進階管理人員及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審批或備案的參考。

(四十)作爲投資等優惠性政策認定,金融機構評級授信、信貸融資、管理和退出,將失信資訊作爲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貨公司的設立及股權或實際控制人變更審批或備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重大事項變更以及基金備案,相關責任人考覈、幹部選任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條統計從業人員可以向採集、公示本人統計信用資訊的政府統計機構提出書面查詢申請,查詢本人的統計信用資訊。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於15個工作日內回覆。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發現採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

上級統計機構發現下級統計機構採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不準確的,應當要求下級及時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統計機構採集和公示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不準確的,有權要求統計機構予以更正。經覈查確有錯誤的,履行公示職責的統計機構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刪除。

第二十二條統計從業人員認爲統計機構在公示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資訊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與同級有關部門建立合作機制,推進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資訊互認互用、協同共享。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未按本辦法履行職責的,由上一級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依規予以處分。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中的政府統計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的統計活動。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中的各級統計機構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局和國家調查隊。

第二十七條從事民間統計調查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xx年6月30日公佈的《統計從業人員統計信用檔案管理辦法(試行)》(國統字〔20xx〕9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