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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檔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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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下面是小編整理的企業檔案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企業檔案制度

企業檔案制度1

第一條爲加強企業安保臺帳資料檔案管理,夯實安全管理基礎工作,合理利用安保臺帳資料檔案資訊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和《廣東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廣東××安保檔案管理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企業實際,特制定本管理細則。

第二條安保檔案是指將企業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用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載體,進行收集、歸納和存放保管,即將安保工作臺帳資料收集整理歸檔。內容包括:依據國家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結合企業特點制訂的安全保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安防和消防設施狀況、安全檢查、培訓教育、發破案、事故調查和處理、經警和槍zhi管理等。

第三條建立健全市、縣(市、區)局以及支局(班組)三級安保臺帳資料檔案管理制度,並作爲工作考覈內容之一。市、縣(市、區)局安全主管部門以及支局(班組)應明確管理人員(臺帳檔案管理責任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安全保衛臺帳、檔案資料的收集、登記、整理,規範管理臺帳資料檔案。

第四條安保檔案管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在省局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市局監督保障部負責對全市××企業安保檔案實施監督考評管理。

第六條市、縣(市、區)局安全管理部門應依據有關規定將安保臺帳資料檔案管理工作納入評選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先進單位或個人的條件之一。

第七條安保臺帳資料檔案歸檔的範圍:

一、市、縣(市、區)局和市局直屬單位範圍:

(一)安全管理機構,包括:機構設定;安全責任人、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含註冊安全主任)名冊。

(二)安全責任制,包括: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職責;領導履行安全職責考評的情況;上級單位與本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本單位與所管轄的二級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各級領導對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講話的文書或聲像。

(四)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管理規章制度;設備等安全操作規程。

(五)日常工作臺帳記錄,包括:工作計劃和總結;消防設施(設備)、經警、槍zhi、金庫、倉儲等安全檢查;安全教育、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和處理等記錄。

(六)安全教育,包括:安全教育的年度計劃;參加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培訓、知識競賽活動記錄;安全責任人、安全管理人員參加安全培訓、持證記錄;職工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考覈、持證上崗記錄等。

(七)工程建設項目中安防設施審查(驗收),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等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報建與審批資料,各種證照領取資料。

(八)安全檢查記錄,包括:歷次(本單位和上級單位)安全檢查記錄;重點部位、專項安全檢查記錄。

(九)事故隱患整改,包括:事故隱患登記;應急防範措施;整改要求、計劃措施;整改結果等記錄。

(十)事故調查和處理,包括:事故上報、登記記錄,事故調查報告、處理結案材料和防範措施等。

安全檢查和事故隱患整改的記錄必須有被檢查(隱患整改)單位負責人和檢查(負責隱患整改)人員簽名。

(十一)發破案記錄,包括:發案報告、破案經過、處理結果等。

各單位可根據上述範圍結合本單位管理權屬範圍進行安保檔案材料收集歸檔。

二、支局(班組)範圍:

(一)安全管理機構,包括:上級安全機構設定檔案和本支局安全工作分工;安全責任人、兼職安全員(副支局長擔任,無設副支局長的由支局長負責)及支局人員分工名冊。

(二)安全責任制,包括:上級下發的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和各崗位的安全職責檔案和本單位負責人、各崗位職工安全工作職責;上級對本單位履行安全職責考評的情況;上級單位與本單位簽訂的安全責任書;本單位與崗位職工簽訂的安全責任書。

(三)各級領導對安全保衛、安全生產工作的批示、講話的檔案材料;上級下發的安全工作總結、工作要點;本單位工作計劃和總結;

(四)安全保衛、安全生產的管理規章制度、檢查規範;各種設備的.安全操作規程;上級制訂以及本單位結合實際制訂的遇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的救援預案和防範措施,包括如:遇盜搶、詐騙、火災、洪澇、地震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預案、辦法。

(五)日常工作記錄臺帳,包括:有關消防設施(設備)、電源線路及電器、物品堆放、門(鎖)重點部位等上級安全檢查隱患及整改(必須有被檢查單位檢查人員簽名)、本支局(班組)每日班前班後自查整改隱患等記錄;網點(金庫)出入登記簿、值守登記簿;防入侵報警設(撤)防登記簿(卡)等。

(六)安全教育臺帳,包括:上級下發的教育的年度計劃和本單位年度安全教育學習安排表;參加上級組織的安全培訓、知識競賽活動記錄;本單位組織進行的職工安全教育學習記錄簿;案例通報等有關學習資料。

(七)案件、事故及事故隱患自查情況上報登記記錄,案件、事故(隱患)報告材料(上報後自留一份存檔)。

第八條安保檔案工作實行“同步”管理,即:下達任務與提出安全工作要求的文書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同步;檢查工作與檢查記錄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同步;鑑定、驗收安防設施與鑑定、驗收建設工程檔案材料的立卷和歸檔同步;發案(事故)情況、調查處理、結案和歸檔同步。

第九條安保臺帳檔案資料的歸檔應在以下時間內完成:

(一)文書和聲像檔案由經辦部門或者經辦人員在每一項工作任務完成後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二)工程建設項目中安防設施檔案,在工程任務下達後安全主管部門督促承建單位在工程驗收後兩個月內,複印一分交安全部門歸檔,週期過長的可以按形成階段分期歸檔;

(三)重要的安全工作會議、專業性技術會議和學術會議的檔案材料,在會議結束後一個月內整理、立卷,並移交檔案管理人員歸檔。

(四)帶有密級的安全管理檔案材料,應由經辦人隨時形成隨時歸檔。

(五)破案和事故處理後即將材料整理歸檔,隨後將對責任人的處理結果也一併歸檔。

第十條收集安保檔案材料時,應保證安保檔案材料的完整。整理材料時,應遵循檔案材料的形成規律,保持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繫,便於保管和使用。

第十一條安保檔案材料整理過程中,應根據不同內容和載體分別進行立卷。對未完成的檔案材料,整理時應單獨存放,等完成後組卷歸檔。

第十二條對錄音帶、錄像帶、照片、唱片、光盤等非紙質載體的安保檔案材料進行歸檔時,應將每一單項(盒或盤)作爲一個保管單位,單獨編排檔號,並採取按年度結合內容的方法分類整理和編號。其中與文字材料有直接聯繫的應編寫互見號或互見卡。

第十三條反映和記錄本單位在安全管理或活動中並對以後有重要參考借鑑作用的安保檔案材料,應永久儲存。在本單位組織或參與的重大的安全活動中形成的,並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檔案材料,應長期儲存。

第十四條在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檔案材料,必須定期移交檔案管理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爲己有或者拒絕歸檔。

第十五條因機構調整安全部門變動時,應當妥善保管安保檔案,整理登記後向接收部門移交,不得散失。

檔案管理人員調動時,屬於歸檔範圍的檔案材料必須全部上交,並辦理移交手續,不得擅自帶走或譭棄。

第十六條安全部門儲存的檔案主要供本單位使用。外單位的工作人員查閱檔案時,需說明使用其目的和使用範圍,並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查閱。

第十七條借用安保檔案者應負責所借檔案的安全和保密,不得擅自轉借,不得摺疊、剪貼或抽取、拆散檔案,嚴禁在安保檔案上勾畫、塗抹、填注、加字、改字或以其他方式損害檔案的原有狀態。

第十八條重要和密級的安保檔案,需要向外單位或個人交換、複製時,須報請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十九條安保檔案的儲存價值應定期進行鑑定。對保管期限的變動、密級調整和需要銷燬的檔案,必須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

第二十條安保檔案的銷燬由檔案管理人員執行,並經安全部門負責人批准。銷燬檔案時,由檔案管理人員和安全部門指派人員監督銷燬並在銷燬清冊上簽字。

檔案銷燬後及時調整檔案櫃架,並在目錄及檢索工具中做出相應的註明。

庫存檔案未經鑑定並履行批准手續的,嚴禁銷燬。

第二十一條凡有下列事蹟之一的,應給予獎勵。

(一)安保檔案的收集、整理或者開發利用方面做出成績的;

(二)對安保檔案的保護和現代化管理做出成績的;

(三)執行國家檔案法律、法規和企業檔案管理制度表現突出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檔案的價值和數量,按有關規定責令賠償。

(一)損毀、丟失或擅自銷燬具有儲存價值的或者應當保密的安保檔案;

(二)將職務活動中形成的應當歸檔的檔案、資料據爲己有或者拒絕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錄或者公佈有密級檔案的;

(四)塗改、僞造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本管理細則適用於各縣(市、區)××局、市局直屬單位,各單位可根據本管理細則,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企業檔案制度2

第一條爲加強企業檔案工作,促進檔案工作爲企業各項工作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企業檔案,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企業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檔案材料。

第三條企業應遵守<檔案法>,依法管理本企業檔案,明確管理檔案的部門或人員,提高職工檔案意識,確保檔案完整、準確和安全。

第四條企業檔案工作接受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中央管理的企業制定本企業檔案管理制度和辦法須報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五條企業負責檔案工作的部門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檔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企業檔案材料歸檔和檔案保管、利用、鑑定、銷燬、移交等有關規章制度;

(二)統籌規劃並負責本企業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統計和提供利用工作;

(三)指導本企業各部門檔案材料的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監督、指導本企業所屬機構(含境外機構)的檔案工作。

第六條企業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具有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七條企業各部門負責歸檔檔案材料的收集和整理,並定期交本企業檔案部門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拒絕歸檔。

第八條歸檔的檔案材料應完整、準確、系統。檔案書寫和載體材料應能耐久儲存。檔案材料整理符合規範。歸檔的電子檔案,應有相應的紙質檔案材料一併歸檔儲存。

第九條企業根據有關規定,確定檔案保管期限,劃定檔案密級。

第十條企業採取有效措施對檔案進行安全保管,並切實加強對知識產權檔案和涉及商業祕密檔案的管理。

第十一條企業對保管期限已滿的檔案進行鑑定。對確無儲存價值的檔案登記造冊,按有關規定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批准後進行監銷。

第十二條企業做好檔案統計工作。國有大中型企業應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填寫有關報表。企業認真做好對國家和社會有儲存價值的檔案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企業檔案現代化應與企業資訊化建設同步發展,不斷提高檔案管理水平。

第十四條企業檔案部門應積極做好檔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努力開發檔案資訊資源,爲企業提供及時、有效的服務。

第十五條企業必須爲政府有關部門、司法部門依法執行公務提供真實、準確的檔案。

第十六條企業提供利用、公佈檔案,不得損害國家、社會和其他組織的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發生變動,應按<國有企業資產與產權變動檔案處置辦法>做好檔案的處置工作。

國有企業破產,破產清算組應妥善處置破產企業檔案;國有企業分立,檔案處置工作由分立後的企業協商辦理。

第十八條企業對在企業檔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企業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對不按規定歸檔而造成檔案材料損失的,或對檔案進行塗改、抽換、僞造、盜竊、隱匿和擅自銷燬而造成檔案丟失或損壞的直接責任者,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本規定由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國營企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其他有關企業檔案工作的規定凡與本規定牴觸的,以本規定爲準。

企業檔案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規範企業境外檔案管理,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杈益,滿足境外資產監管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作爲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在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控股企業、項目部、辦事機構等(以下統稱境外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境外檔案是指境外單位在研發、生產、經營、管理或項目合作等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各種形式的檔案材料。

第四條境外檔案工作應當在遵循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本着有利於維護國家利益和企業合法權益、有利於工作、有利於保密、有利於應對突發事件的原則,以企業資產關係爲紐帶,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管理,確保境外檔案完整、準確、有效、系統和安全。

第五條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在設立境外單位時應當在公司章程或協議中明確檔案歸屬、流向、使用、移交等事項,確保中方權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與人員

第六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負責境外檔案工作的監督、指導;外交部和我駐外使領館按照工作職責,結合實際情況,爲境外檔案的應急管理提供必要協助;國家商務主管部門、發展改革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境外檔案工作納入境外投資、資產、合作項目管理內容;海關爲境外檔案出入境提供通關便利,境外檔案出入境制度由國家檔案局會同海關總署共同制定並實施。

第七條投資主體或母公司負責本企業境外單位檔案工作監督、指導。

第八條境外檔案工作應當有明確的分管領導、歸口管理部門、專職檔案人員。

第九條境外檔案工作主要內容:

(一)編制檔案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檔案材料歸檔和檔案管理制度;

(三)指導檔案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負責檔案收集、整理、保管、鑑定、統計、利用和資訊化等工作;

(五)組織檔案宣傳、培訓、研究和業務交流工作;

(六)負責境外檔案移交工作。

第十條境外檔案管理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定期接受檔案業務培訓;一般選用中方員工。

第十一條境外單位工作人員有保護境外檔案的責任和義務。崗位變動時,應當及時辦理檔案材料移交手續,並清退借閱未還的檔案。

第三章檔案材料的形成與歸檔

第十二條境外單位檔案材料形成、積累、整理和移交工作應當納入業務工作流程,納入業務工作或項目計劃,納入業務部門職責範圍和業務人員崗位責任制,納入考覈體系和獎懲制度。

第十三條境外檔案材料歸檔範圍和保管期限表依據所在國家、地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結合境外業務實際制定,並報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審批。資本結構或主營業務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修訂完善。

第十四條境外檔案材料應當按照歸檔範圍及時收集整理,按規定期限向檔案部門移交進行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將應歸檔的檔案材料據爲己有或拒絕歸檔。

第十五條歸檔檔案材料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歸檔檔案材料形成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完整、準確、系統,使用耐久、可靠的記錄載體和記錄方式

(二)歸檔檔案材料爲原件;因故無原件的,將具有憑證作用的複製件歸檔並作出說明。

(三)電子檔案與其元數據一併歸檔,檔案格式符合電子檔案歸檔和電子檔案管理有關要求。

(四)非紙質檔案與其文字說明一併歸檔;外文檔案材料若有中文譯文的,應當一併歸檔;沒有中文譯文的,譯出標題和目錄後歸檔。

(五)歸檔檔案材料一般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頻繁的和有專門需要的可適當增加份數。

第十六條管理、建設項目、設備儀器、科研開發、產品及業務、會計、人事等各類檔案材料,參照國內同類檔案材料的歸檔時間並結合境外業務實際定期歸擋。

歸檔檔案目錄在歸檔完成後1個月內報投資主體或母公司備案。

第十七條境外單位業務資訊系統應當具備電子檔案歸檔管理功能,符合電子檔案管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