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實用文案>制度>

檔案銷燬制度

學問君 人氣:4.03K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嗎?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檔案銷燬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檔案銷燬制度

檔案銷燬制度1

爲進一步做好對檔案的價值和保管期限的鑑定工作,加強檔案銷燬和移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檔案鑑定工作是指檔案價值鑑定,即鑑別檔案的儲存價值並確定其保管期限。檔案的鑑定工作包括歸檔鑑定和複審鑑定。

二、檔案鑑定應貫徹“審查從細、留存從寬”的原則,既要考慮歷史發展的需要,又要服務於現實工作。

三、檔案歸檔鑑定由檔案管理部門指導歸檔部門進行。

四、定期組織檔案複審鑑定。各單位應加強鑑定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鑑定小組,鑑定小組由本單位領導、檔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組成。

五、檔案的鑑定應採用直接鑑定法,對照本單位檔案保管期限表,以案卷或件爲單位,根據檔案內容逐卷、逐件、逐頁地進行審查鑑定。

六、鑑定後應填寫“檔案鑑定工作表”,對儲存期滿經過鑑定仍具有儲存價值的檔案,應延長保管期限。對已到保管期限確已失去儲存價值的檔案,按規定進行銷燬。

七、經過鑑定需延長保管期限的檔案,應注意變更期限,調整檔案的排架順序。案卷內檔案有變動的'應重新組卷。

八、經過鑑定需要銷燬的檔案,應寫出鑑定報告,登記銷燬清冊,經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銷燬。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隨意銷燬檔案,嚴禁將待銷燬的檔案和不歸檔的檔案資料作其他用途,更不能當廢品出售。

九、銷燬檔案時,檔案管理部門應會同業務部門派二名以上人員進行監銷,有關人員應在銷燬清冊上簽字,並註明銷燬方式和日期。

十、檔案部門應在案卷目錄中註明已銷燬的檔案,並將鑑定工作表按編號順序排列裝訂成冊,連同鑑定工作報告、銷燬清冊等材料組成鑑定工作卷,放在全宗卷內永久儲存。

十一、檔案管理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在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後方能離開崗位。

檔案銷燬制度2

第一條成立學校檔案鑑定領導小組,鑑定領導小組由校檔案館、校保密委員會和有關業務部門人員組成。在主管校長領導下,檔案館會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定期開展檔案鑑定工作。

第二條檔案鑑定小組對被鑑定的各種載體的檔案材料,要逐卷逐件地進行審查,準確地判定,對擬銷燬的檔案作出鑑定。

第三條鑑定完畢後寫出鑑定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鑑定小組成員須在鑑定報告上簽字,經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報主管業務校長審批。

第四條可銷燬的檔案要逐件填寫銷燬清單,登記造冊。銷燬檔案要由三人以上執行。銷燬後要在銷燬清單上註明“已銷燬”字樣及銷燬日期,造冊人、銷燬人、監銷人和主管領導應簽名蓋章

第五條鑑定報告與檔案銷燬後的目錄清單一併由檔案館永久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