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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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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加強中央金融企業負責人廉潔自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金融企業,是指由國務院及其授權機構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金融企業(以下簡稱金融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企業負責人,是指金融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包括金融企業專職黨委書記、副書記、黨委委員、紀委書記,金融企業的董事長(副董事長、執行董事)、總經理(總裁、行長)、監事長、副總經理(副總裁、副行長)。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職務消費,是指金融企業負責人履行工作職責時,發生的由企業承擔的消費性支出,主要包括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通訊、業務招待(含禮品)、差旅、國(境)外考察培訓等。

第五條 財政部按照管理職責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管理。監察部會同財政部負責對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行爲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金融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違紀違規行爲。

第二章 職務消費

第六條 公務用車配備及使用。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勤儉節約、反對浪費和保障公務活動需要的原則,嚴格控制企業負責人公務用車數量,加強公務用車管理。金融企業應按照金融監管部門有關法規,規範負責人公務用車管理。

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的公務用車,不得進行豪華裝飾或者改裝。車輛使用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過路過橋、停車、保險、維修、燃油等)據實報銷。金融企業負責人配備公務用車後,不得再另行報銷相關交通費用。

第七條 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金融企業應當合理確定負責人辦公用房的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金融企業應當參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制定負責人辦公用房配置及使用的內部標準。

第八條 通訊費。金融企業應當改革和完善移動通訊工具管理制度,參照中央和國家機關公務移動通訊費用補貼管理規定,制定負責人公務移動通訊費用的內部標準。

第九條 差旅費。金融企業負責人差旅費開支範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金融企業應當參照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規定,制定負責人差旅費的內部標準。

第十條 國(境)外考察培訓費。金融企業負責人到國外考察(訪問)培訓,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金融企業應參照國家關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管理的規定,制定負責人國(境)外考察培訓費的內部標準。

第十一條 業務招待費(含禮品)。金融企業應當按照工作需要,制定負責人業務招待的範圍和相關支出標準。金融企業負責人進行業務招待,應當嚴格執行支出標準,控制業務招待費支出。

第十二條 金融企業負責人應當嚴格執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中辦發[2009]26號),規範職務消費,不得有下列行爲:

(一)超標準購買公務車輛、豪華裝飾辦公場所,或者在企業發生非政策性虧損或者拖欠職工工資期間,購買、更換公務車輛、裝修辦公室、添置高檔辦公用品;

(二)超標準報銷差旅費、車輛交通費、通信費、出國考察費和業務招待費;

(三)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購置住宅、住宅裝修、物業管理等生活費用,或者挪用企業的材料物資,修建和裝修個人住宅;

(四)違反規定用公款進行高消費娛樂活動,或者用公款支付非因公的消費娛樂活動費及禮品費;

(五)違反規定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各種名義的培訓費、書刊費等;

(六)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購買商業保險或者支付相關費用;

(七)違反規定用公款爲個人變相支付各種理療保健、運動健身和會所、俱樂部等費用;

(八)違反規定用公款爲親屬、子女支付各項費用,或者用公款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