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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2017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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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省政府辦公廳發佈《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我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並符合有關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每年簽註一次。《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山東2017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

近日,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公佈《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省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作出具體規定。

在居住管理方面,明確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實行居住登記制度。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由公安派出所發放居住登記憑證。流動人口在賓館、酒店、旅店等旅館業內住宿,在醫療機構住院就醫,在學校、培訓機構寄宿就讀以及在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住院、入學或者救助登記的,可以不辦理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居住證一人一證,每年簽註一次。

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在流動人口入住後24小時內登記其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等基本情況,並在3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終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應當自流動人口離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用人單位聘用流動人口,應當自聘用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組織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與流動人口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在3個工作日內報告公安派出所,並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從事房屋租賃的中介機構和從事職業介紹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應當自介紹成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或者僱主、受僱流動人口的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大型集貿市場、商品集散地管理機構應當自流動人口入駐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流動人口基本情況報告公安派出所,並督促流動人口申報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在縣(市、區)內變更居住地址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報居住變更登記。居住證遺失、損壞的,流動人口應當及時向公安派出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流動人口申領、換領、補領居住證的,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發放居住證。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居住管理、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等納入居住登記制度,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權益和公共服務: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指導、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就業資訊查詢等服務;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國家規定的傳染病防治、兒童計劃免疫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國家規定的對育齡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項目技術服務;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按照規定參加居住地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保障政策;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給予的表彰和獎勵;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公共服務。

流動人口持居住證或者居住登記憑證,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便利。

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其適齡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義務教育應當與常住戶口學生同等對待。流動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常住戶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流出人員的教育、培訓,保護留守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