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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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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中央和國家機關培訓工作,提高培訓效率和質量,加強培訓費管理,節約培訓費開支,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培訓,是指中央和國家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公務員培訓規定(試行)》,使用財政資金在境內舉辦的三個月以內的崗位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務培訓、初任培訓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和國家機關,是指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人民團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 (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四條 各單位舉辦培訓應當堅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增強針對性和實效性,保證培訓質量,節約培訓資源,提高培訓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章 計劃和備案管理

第五條 建立培訓計劃編報和審批制度。各單位培訓部門制訂的本單位年度培訓計劃(包括培訓名稱、對象、內容、時間、地點、參訓人數、所需經費及列支渠道等),經單位財務部門審覈後,報單位領導辦公會議或黨組(黨委)會議批准後施行。

第六條 年度培訓計劃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因工作需要確需臨時增加培訓及調整預算的,報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第七條 各單位年度培訓計劃於每年3月1日前同時報中央組織部、國家公務員局、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開支範圍和標準

第八條 培訓費是指各單位開展培訓直接發生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住宿費、伙食費、培訓場地費、講課費、培訓資料費、交通費、其他費用。

(一)住宿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租住房間的費用。

(二)伙食費是指參訓人員及工作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用餐費用。

(三)培訓場地費是指用於培訓的會議室或教室租金。

(四)講課費是指聘請師資授課所支付的必要報酬。

(五)培訓資料費是指培訓期間必要的資料及辦公用品費。

(六)交通費是指用於接送以及統一組織的與培訓有關的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費用是指現場教學費、文體活動費、醫藥費以及授課教師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條 培訓費實行綜合定額標準,分項覈定、總額控制。綜合定額標準如下:

綜合定額標準是培訓費開支的上限,各項費用之間可以調劑使用。各單位應在綜合定額標準以內結算報銷。

15天以內的培訓按照綜合定額標準控制;超過15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80%控制;超過30天的培訓,超過天數按照綜合定額標準的70%控制。上述天數含報到撤離時間,報到和撤離時間分別不得超過1天。

第十條 講課費執行以下標準(稅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