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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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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是什麼?

哈爾濱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哈爾濱市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促進我市中小企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黑龍江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黑財鄉[2006]7號)和哈爾濱市委、市政府《關於鼓勵支援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哈發[2006]5號)以及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哈爾濱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重點用於扶持具有示範作用的非公有制中小企業加快發展,支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範、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條 市財政局負責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市中小企業局負責按照全市中小企業的發展規劃,提出年度支援的計劃、方向和重點,會同市財政局對申報項目進行審覈,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六條 專項資金重點用於支援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發展,也可用於支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

(一)支援非公有制中小企業發展,重點鼓勵企業技術改造,扶持技術成熟、市場前景好,預計短期內能取得較好經濟效益的,具有示範作用的科技型、就業型、外向型、成長型、農產品深加工等非公有制中小企業項目。

(二)支援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主要對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以下服務業務的支出給予補助:一是非公有制企業的人才培訓;二是經省、市政府批准設立的中小企業工業園區建設;三是中小企業資訊網絡平臺建設;四是對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的民營擔保機構的開辦費補助;五是經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支援方式、標準和額度

第七條 專項資金包括補助和貸款貼息兩種方式。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採取資金補助方式;對中小企業以銀行貸款爲主的.投資項目,一般採取貸款貼息方式。

(一)對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採取按項目計劃和有關規定標準給予適當補助的辦法。

1、對培訓服務業務的補助,按照《省財政廳關於印發〈非公有制企業人員培訓省級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黑財鄉[2005]9號)規定執行。

2、對於中小企業園區建設辦公經費補助,每年支援不超過5個,每個補助額度不超過20萬元。

3、中小企業資訊網絡平臺建設補助,將按照實際發生額給予適當補助。

4、對從事中小企業融資業務的民營擔保機構的開辦費補助,根據其開展擔保資金項目的執行情況,經考覈符合條件的,給予不超過開辦費(包括驗資費、註冊登記費、必要的辦公用品)20%的一次性補助。

(二)對中小企業貸款貼息實行總量控制,對每個項目的貼息額度最多不超過50萬元,對每個企業的貼息不能連續超過2年;

第八條 資金的申報不重複進行。即對透過其他渠道已獲得中央和省市財政支援的項目,本專項資金將不再支援。

第四章 申請專項資金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 申請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資金的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爲中小企業提供服務的業務

和管理機構;

(二)具有從事中小企業服務業務的專業人員,包括法

律、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業人員;

(三)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四)非公有制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必須具備連續經營2

年以上,在兩個年度內累計爲非公有制中小企業貸款擔保額

在3億元以上的,可獲得開辦費補助。

第十條 申請貸款貼息的基本條件:

(一)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規範;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企業財務管理制度健全,企業信用良好;

(四)安置職工多,對財政貢獻大,社會效益好;

(五)申請貸款貼息的企業必須在上一個年度內有半年

以上、銀行貸款100萬以上的;

(六)申請貼息的企業要提供與銀行簽訂的項目貸款合

同和企業借款憑證、繳息單和繳稅票據(複印件)。

(七)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

報告(複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五章 資金的申報、審覈及撥付程序

第十一條 各區、縣(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對申請單位的資格條件和應提供的原始資料進行初審,然後確定申報項目,提出項目資金申請報告(附帶相關資料)上報市財政部門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對申報項目情況進行審覈,提出項目計劃,並按哈政辦發[2003]5號檔案的審批權限辦理。

第十二條 市財政局根據審覈後的項目計劃,審定資金使用計劃,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的有關原則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指標,向區、縣(市)財政部門下達貼息項目資金預算指標檔案,各區、縣(市)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15日內,將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單位。

第十三條 市中小企業局負責組織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的彙總和申報工作,在年初將項目安排計劃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當年資金預算,對項目進行審覈,確定項目資金安排指標,並按照財政資金有關使用管理規定和程序進行辦理。市中小企業局收到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補助資金,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第六章 賬務處理及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在收到財政安排的項目資金後,按照有關財務規定做賬務處理。

第十五條 各項目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管理和使用財政項目,並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各級中小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撥付項目資金,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要保證資金的專款專用,對違反財政紀律,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佔專項資金等行爲,市、區、縣(市)財政部門將依據《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第427號令)給予處罰,涉及行政處分的由人事監察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申報企業提供的資格證明和有關資料必須真實、合法,如發現以採取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財政貼息獎勵資金的企業,除要追回項目資金並依法追究當事人責任外,以後不再受理該企業申請財政項目資金事宜。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哈爾濱市財政局和哈爾濱市中小企業局共同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