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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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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個社會的遊戲規則,更規範的講,它們是爲人們的相互關係而人爲設定的一些制約。爲此,我們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來提高辦事效率,才設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們本站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參考:

質量技術監督局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爲了加強對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保證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依法行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人員及有關人員的下列行爲,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1、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失職行爲;

2、無法定依據或者超過法定種類、幅度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

3、違反法定程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爲;

4、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檢查或者採取行政措施的行爲;

5、對罰沒款、罰沒物品違法予以處理的行爲;

6、利用職務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務,情節輕微的行爲;

7、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的其他行爲。

二、因行政案件承辦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辦人員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三、因行政案件審理組織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行政案件審理組織成員應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四、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過錯導致作出錯誤處罰決定的,該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執法機構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行政執法過錯責任。

五、兩人以上共同行爲導致的行政執法過錯,依其過錯的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六、因檢驗、檢定人員過錯導致處罰決定錯誤的,檢驗、檢定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七、違反上述規定,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吊銷行政執法證件;調離執法工作崗位;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因行政執法過錯引起行政賠償的,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金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