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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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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爲的準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衛生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一、爲落實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使全體衛生執法人員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提高行政執法水平,根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執法過錯指執法人員或執法機構(含法規授權和委託執法機構)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行政機關或行政管理相對人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爲。

三、本制度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追究與過錯相適應的原則。

四、委託執法機構的執法人員,其違法和不當執法行爲一律追究過錯責任。

五、委託執法機構應結合實際,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的過錯追究辦法。

六、過錯追究的範圍

(一)在實施衛生行政許可管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責任人的過錯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許可而不予受理、許可的;

2、受理不開具回執的;

3、申請資料不全未一次清楚告知補充事項,或者首問未能清楚告知申請具體要求的;

4、不予受理、許可而不告知理由的;

5、無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據實施許可的;

6、不依照規定程序,或者非法設立許可程序實施許可的;

7、超越權限實施許可的;

8、未在規定或者承諾時限內完成許可事項的;

9、違法收取許可費用的;

10、違法委託其它組織代行許可管理權的;

11、違法准許其它組織從事許可代理活動的;

12、不公開許可結果的;

13、對涉及不同部門的許可,不及時主動協調,相互推諉或拖延不辦,本部門許可事項完成後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它部門的;

14、其它違反許可工作規定,貽誤許可工作或損害許可申請人合法權益的。

(二)在實施衛生行政處罰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改變處罰幅度的;

3.違反法定程序進行處罰的;

4.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罰沒財物的;

5.違反有關規定,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其它組織造成損失的;

6.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爲不予制止、處罰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未依法告知被處罰人法定救濟權利和途徑的。

(三)在實施衛生行政強制措施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執法人員的過錯責任:

1.無法定依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2.違法對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滯留等強制措施的;

3.使用、丟失、損毀、擅自處理暫扣財物的;

4.違反法定程序或超越法定時限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5.違法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人身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

七、過錯責任的承擔

(一)未經審覈,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爲;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具體行爲;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

(二)對承辦人員的過錯,審覈人和批准人應當發現而沒發現,或發現後不予糾正、導致執法過錯後果發生,除承辦人員負直接責任,審覈人員負主要領導責任,批准人負領導責任。

八、過錯責任承擔方式

(一)執法過錯屬一般過錯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批評,扣發獎金,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二)執法過錯屬嚴重過錯的調離工作崗位。

(三)執法過錯屬特別嚴重的,調離工作崗位,給予行政處分。

九、執法機關及委託執法機構應設執法過錯追究機構。

執法過錯追究機構由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紀檢、監察、法制、人事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辦事機構由紀檢、監察、法制部門組成,具體受理投訴、舉報,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十、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