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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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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

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1

爲了進一步提高餐廳員工素質,規範工作行爲,激勵員工積極性,特制定此制度。

一、獎勵制度

1、員工過生日時,會館爲其贈送禮品。

2、業務能力優秀,不遲到,不早退,無曠工。

3、工作積極,團結同事,任勞任怨。

4、禮貌、熱情、周到的服務,經常得到客人的好評。

5、所管理的器具、用具無破損、無丟失。

6、從會館的利益出發,爲會館的發展,盡心盡力。

以上6條,會館按季度、年度進行評比,依據評比結果給予表彰獎勵。

二、懲罰制度

(一)違反以下條款按次懲罰20元。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

2、上班時間隨意吸菸,擅離工作崗位,無故遲到、早退。

3、浪費公物,視情節輕微的。

4、妨害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會館參觀。

6、工作時間內躺臥、睡覺,隨意撥打電話。

7、對客人指手劃腳,品頭論足。

8、與客人爭吵,把個人情緒帶入工作中。

(二)違反以下條款按次懲罰50元。

1、不服從管理與分配的。

2、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僞證而製造事端。

3、隨意進出廚房、餐廳,到廚房抓吃、抓拿的。

4、下班後無故在會館逗留。

5、工作散漫,粗心大意。

6、在更衣櫃內存放會館物品、食物或飲料。

7、當班時吃東西、看電視,用會館電話辦理私人事情。

8、拒絕會館經理授權的有關人員的檢查。

9、對賓客不禮貌,與客人爭辨。

10、當值時擅離工作崗位,閒逛,幹私人事情。

11、不經請假,隨意曠工。

(三)違反以下條款的給予辭退,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原價賠償,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處理。

1、偷盜同事或公有財物。

2、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的侮辱行動。

3、蓄意破壞會館或他人財物。

4、不服從工作安排,調動指揮,無理取鬧影響工作秩序的。

5、工作不負責任,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料,造成經濟損失較大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較大的。

7、包庇員工,對員工所犯錯誤視而不見,屢教不改的'。

8、道德敗壞,向客人索取小費或物品,與客人吵架的。

9、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假公濟私,造成嚴重後果的。

10、連續曠工三天或一個月累計曠工兩次。

11、觸怨刑律,使國家財產受到嚴重後果的。

以上獎懲項目均由總經理主持並進行落實。

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2

總則

獎勵的目的在於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懲罰的目的在於既要促使員工達到並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又要保障酒店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獎懲的原則

一.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包括酒店的各項規章制定,員工的崗位職責、工作流程、工作目標和臨時工作任務。

二.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酒店對員工的要求,才能夠給於獎勵。

三.員工的表現達不到酒店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根據情節不同均要給於相應警告和懲罰。

四.員工獎(懲)單必須送當事人,經當事人簽字方可生效。

五.對酒店內部的任何處理和處分總經理有特赦權。

六.員工有下列事件之一者給予獎勵。

1.金點子獎:爲改進酒店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有所成效者,獎個人20—200元。

2.拾金不昧獎:酒店範圍內拾到失物如實上交者,視情節獎個人10—100元。

3.見義勇爲獎:爲維護酒店員工和客人生命財產安全做出貢獻,勇於揭發違法亂紀。視情節獎30—300元。

4.優質服務獎:工作認真負責,服從安排,任勞任怨,能出色完成或超額完成本職工作,受到同事或客人表揚,事蹟突出者,獎個人20—50元。

5.樂於助人獎:超出工作職責範圍,爲客人同事主動提供幫助,事蹟突出者,獎個人10—50元。

6.全員促銷獎:非營銷人員爲酒店營銷工作做出貢獻者,按《全員促銷獎勵辦法》予以獎勵。

七.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視爲違紀,並處於罰款;

1.上班遲到5—20分鐘,視爲遲到,未經允許提前下班5—20分鐘,視爲早退,每次遲到早退罰款5元;管理人員每次15元;遲到、早退超過20分鐘按曠工半日處理;無故曠工一天按當月三個工作日的工資總和進行扣罰;並以此類推計算。曠工三天視爲自動離職,押金工資不予發放(所有未按正常辭職手續離職)。

2.上班時間長時間在洗手間逗留,接打私人電話者,一經發現,罰款10元。

3.儀容儀表未達標者,罰款5元。(包括不着工裝,不戴工牌)。

4.工作時間不得擅自脫崗、竄崗,發現一次,罰款5元。

5.上班時竄崗,聚衆聊天、打鬧及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扣10元。

6.上班時站位姿勢不合格、位置不正確,罰款5元。

7.偷吃東西一次罰款20元,帶走酒店客人未消費完的商品視爲偷竊,罰款30元。

8.遭客人投訴者,輕者罰款30,給酒店帶來損失者,罰款50—100元。

9.同事之間吵架,每人罰款10元。同事之間打架,每人罰款20元。

10.上錯菜品,商品者,該菜品、商品產生費用由當事人承擔,並處以罰款爲該菜品、商品價格的50%,相關經手人共同承擔該罰金。

11.檢查酒店各部門、8F員工宿舍衛生不合格者,每處罰款10元。

12.私自挪用備用金,營業款罰100元。屢教不改者予以開除。

13.客人跑單按跑單金額的100%賠償,部門負責人負連帶責任。(當事人60%、經理領班40%)

14.客人買單一律在收銀處結帳,嚴禁個人交易行爲,一經查處按買單金額的200%罰款。三次不改者,予以開除。

15.收銀員要按時上交簽單和免單的單據,未按時交者罰款5元。(手續完善後的,特殊情況不得超過三天)

16.進出酒店不走員工通道者罰款5元。(特殊情況除外)

17.不愛護酒店的設備設施者,罰款20元。

員工獎勵懲罰管理制度3

第一節總則

第1條爲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後,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益和經濟效益,物制訂本制度。

第2條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爲主、經濟獎懲爲輔的原則。

第3條本制度適於公司全體員工。

第4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和公司監察部負責監督本制度的貫徹實施。

第5條本制度適用於未註明條款的其他各項規章制度。

第二節獎勵

第6條本公司設立好下獎勵方法:

1.大會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7條對下列表現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獎勵:

1.遵紀守法,執行公司規章制度,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蹟突出;

2.一貫忠於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全年無出現事故;

3.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4.積極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爲公司採納;

5.全年無缺勤,積極做好本職工作;

6.維護公司利益,爲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7.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蹟突出;

8.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突出;

9.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10.堅持自學,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任職期內取得中專以上文憑或獲得其他專業證書;

11.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會或總經理變爲應當給予獎勵的。

員工有上述表現符合《晉升制度》規定的,給予晉升提級。

第8條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覈;

3.董事會或總經理批准。其中,屬董事會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覈,董事會批准;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覈,總經理批准。

第三節處罰

第9條員工有下列行爲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董事會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的,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盜竊、敲詐勒索、賭博、流氓、鬥毆,尚未達到刑事處分的;

10.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1.泄露公司祕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2.散佈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3.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爲的;

14.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爲,董事會或總經理應予以處罰的。

員工有上述行爲,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10條員工有上述行爲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11條各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爲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爲,要求處理。

第12條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應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後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交有關部門執行並通知受分人。

第13條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並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14條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15條對員工進行處分,應書面通知本人,並記入檔案。

第16條員工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允許按監察制度規定提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允許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訴。

第17條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佈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18條受處分的員工,能改正錯誤,積極工作,在1年內彌補經濟損失或完成利潤指標的,經所在單位提議或本人要求,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審覈後呈報總經理或董事會批准,可酌情減輕或免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