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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峽兩岸“會計準則-長期建造合同”的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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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海峽兩岸“會計準則-長期建造合同”的比較分析
長期建造合同是指承建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合同。財政部在1998年6月25日發佈的《準則——建築合同》和我國省在1987年7月20日公佈的《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均對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範。兩準則的結構比較如下:

  《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由:引言、定義、合同分立與合同合併、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披露、附則等部分構成。

  《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由:前言、說明、會計方法之選擇、工程成本之及處理、工程損益之認列、財務報表應表達事項、附則等部分構成。

  《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除對長期建造合同進行規範外,還對短期建造合同(工期在一年內)作了規範。本文主要只對兩岸準則的長期建造合同方面的業務規範進行比較。

  一、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的概念

  1、合同收入。《企業會計準則——建造合同》(以下簡稱《建造合同準則》)對合同收入的構成和初次確認有明確的規定。初次確認是指對於資訊能夠轉換爲會計資訊進入會計系統的確認。合同收入主要包括:(1)合同中規定的初始收入。這是合同收入的基本內容。(2)因合同變更、索賠、獎勵等形成的收入。這部分收入是追加的收入。準則對合同變更、索賠款和獎勵款均做了明確的規定。《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長期工程合約準則》)則沒有類似的規定。

  2、合同成本。兩岸準則對合同成本的內容及處理均有明確規定,內容大體相同。只是《建造合同準則》更詳細地列舉了合同成本的內容,更具可操作性。

  二、合同的會計方法

  合同的會計處理方法,即是合同收入和費用的確認方法。這裏的確認是指再次確認,再次確認是指對帳簿系統輸出的會計資訊進行確認,以決定哪些資料列入會計報表。國際上通用的確認方法有兩種:一是全部完工法,二是完工比例法。全部完工法的優點是損益客觀明確,在完工前不預計收益,符合穩健性原則;缺點是損益的確認無法與工程進度配合。完工比例法的優點是損益能夠配合工程進度於施工期間確認,可以反映合同的執行情況;缺點是施工各期損益和工程進度的確定依賴於各種預計,比較主觀。

  《建造合同準則》規定企業一般應採用完工百分比法(即完工比例法);而《長期工程合約準則》規定可以選用全部完工法和完工比例法,但建議採用完工比例法。對上述方法的選用,兩岸準則都規定要先合理判斷合同結果能否可靠地估計。

  1、若合同結果能可靠地估計,則應採用完工比例法。對合同結果能否可靠估計,兩岸準則都按固定造價合同和成本加價合同分別規定了判斷標準。

  對固定造價合同結果能可靠估計,《建造合同準則》規定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合同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2)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3)在資產負債表日合同完工進度和爲完成合同尚需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確定;(4)爲完成合同已經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和可靠地計量,以便實際合同成本能夠與以前的預計成本相比較。

  而《長期工程合約準則》規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應收工程總價款可合理估計;(2)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3)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對成本加價合同結果能可靠估計,《建造合同準則》規定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與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業;(2)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能夠清楚地區分並且能夠可靠地計量。

  而《長期工程合約準則》規定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1)歸屬於合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2)除確定可獲歸墊之支出外,其餘之合約成本可合理估計。

  2、若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長期工程合約準則》規定可採用全部完工法。而《建造合同準則》規定應區別兩種情況處理:(1)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加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爲費用;(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爲費用,不確認收入。筆者認爲,這樣做法依據主觀判斷較多,建議若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也採用全部完工法爲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