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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特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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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企業所得稅虧損彌補特殊政策
虧損彌補是國家對納稅人的一種免稅照顧。由於相關的稅收政策相對複雜,而且特殊項目彌補虧損的難以熟練掌握,導致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以及稅務人員進行申報表審覈時均會遇到很多政策執行的困難和計算錯誤。因此詳細解析虧損彌補稅收政策顯得尤爲必要。

  虧損彌補的處理

  虧損彌補有三條途徑:

  一是用稅後利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時,當年實現的利潤從“本年利潤”科目的借方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貸方發生額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借方餘額抵補。不需要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二是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時,“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一個調減項,對於企業利潤覈算而言,用稅前利潤彌補虧損僅“所得稅費用”的金額,並不影響企業的具體會計處理。因此亦無需進行專門的賬務處理。

  三是用盈餘公積彌補虧損,則需要作賬務處理,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利潤分配-其他轉入”科目。

  虧損彌補的稅收政策規定

  (一)基本稅收政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彌補虧損期限,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超過五年,五年內納稅人無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爲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幾個業務的通知》(國稅發[1994]250號)規定:稅法所指虧損的概念,不是企業財務報表中反映的虧損額,而是企業財務報表中的虧損額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覈實調整後的金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規定: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查增的所得額部分不能用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免稅所得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的免稅所得彌補虧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34號)規定:按照稅法規定,企業的某些項目免徵所得稅。如果一個企業既有應稅項目,又有免稅項目,其應稅項目發生虧損時,按照稅收法規規定可以結轉以後年度彌補的虧損,應該是衝抵免稅項目所得後的餘額。此外,雖然應稅項目有所得,但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免稅項目的所得也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三)彙總納稅企業之間相互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彙總(合併)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交、集中清算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3號)規定:成員企業在總機構集中清算年度發生的虧損,由總機構在年度清算時統一盈虧相抵,並可按稅法規定遞延抵補,各成員企業均不得再用本企業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進行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0]185號)規定:成員企業在低稅率地區的,審批匯總納稅時,原則上不納入彙總納稅的範圍。由於企業的經營管理和核算特點,需將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納入彙總納稅範圍的,總機構若在高稅率地區,其在低稅率地區的成員企業,統一按總機構的稅率彙總納稅;總機構在低稅率地區的,區內、外成員企業必須分別覈算,分別按規定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能分別覈算的,統一按33%的稅率徵收所得稅。

  (四)投資收益彌補虧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補貼收入徵稅等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81號)規定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若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的,應先用於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盈餘的,應依照對聯營企業補稅的有關規定,按投資方企業法定稅率與聯營企業適用稅率的差額計算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