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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前補虧和稅後補虧的稅收操作與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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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稅前補虧和稅後補虧的稅收操作與會計處理
一、稅前補虧與稅後補虧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國家稅務總局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彌補虧損審覈管理辦法》規定,納稅人可以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是指經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覈實、調整後的數額。

  據此,納稅人以利潤彌補虧損,可以分爲兩類;(1)稅前利潤補虧,簡稱稅前補虧,指以企業應交所得稅前的“利潤總額”(簡稱稅前利潤),對已經過主管稅務機關審覈認定並且在彌補期內的往年虧損額進行彌補。(2)稅後利潤補虧,簡稱稅後補虧,指以已計算應交所得稅後的企業淨利潤(又稱稅後利潤),彌補企業往年被主管稅務機關審覈認定不得在稅前彌補的虧損額或已超過延續彌補期限的掛帳虧損額;企業當年發生虧損,以往年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彌補,也應屬於稅後補虧的範疇。

  稅前補虧與稅後補虧的實質區別在於:(1)稅前補虧實質上包含着國家以相當於補虧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所得稅額對企業進行補貼。稅後補虧不論是以當年淨利潤彌補往年虧損,或者以往年未分配利潤或盈餘公積彌補當年虧損,都是企業以自己的留存收益彌補虧損,不包含國家以減收所得稅形式對企業虧損進行的補貼。(2)國家稅務總局[1997]132號檔案規定,當年所得用於彌補往年虧損,按彌補虧損後的所得額來確定適用稅率。這樣,稅前補虧不但可因“應納稅所得額”減少而減徵所得稅,而且還可能因補虧後剩餘所得的稅率降低而少交所得稅。

  二、稅前補虧的稅收操作及處理

  (一)稅收操作。稅前補虧的稅收操作大致可分爲虧損額的審覈、稅前彌補虧損臺帳的設定、盈利年度所得額的確定和補虧的審批等幾道程序。

  1、虧損額的審覈及虧損企業納稅申報表的編報。國家稅務總局[1998]182號檔案規定,納稅人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於減免稅期,均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年度終了後45日內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及有關規定,認真審覈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如發現申報表有錯誤或者有漏項,應及時通知納稅人進行調整、補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報。審覈確認後,應由審覈人在申報表最後簽字並加蓋主管稅務機關公章。現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表中的“納稅調整前所得”一行的數字,爲企業損益表(或利潤表)“利潤總額”項目金額;表中的“納稅調整後所得”一行的數字如爲負數,則爲企業年度申報並經審查確認可由以後年度所得彌補的虧損額。

  2、稅前彌補虧損臺帳的設定。稅前彌補虧損臺帳是指由稅務機關以及虧損企業設定的登記經稅務機關確認的各年度可在以後年度稅前彌補的虧損額及其結轉補虧、逾期轉銷和結存待補虧損等的備查登記簿。臺帳的格式未作統一規定。筆者根據實踐中的'體會,該臺帳可稱爲“稅前彌補虧損登記簿”,其下可設:業務發生日期、稅務機關覈准檔案名稱編號、摘要、確認虧損額、批准彌補金額、逾期未補轉銷金額、待彌補虧損額等欄。考慮到企業有連年虧損情況,彌補時也存在“先虧後補”、“後虧先補”及跨年延續等,應以按虧損年度設定明細臺帳爲宜。

  3、盈利年度所得額的確定。企業稅前補虧,不論應彌補虧損額(指稅前彌補)大於或小於稅前利潤,均應將稅前利潤調整爲“納稅調整後所得”。盈利年度所得額確定的也是透過納稅人編報納稅申報表並由主管稅務機關審覈認定來完成。這時,申報表中的“納稅調整前所得”和“納稅調整後所得”的金額均不是負值而是正值,同時,還應填寫“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和“減:免稅所得”各項目直至計算出“應納稅所得額”。

  4、補虧額的審批。納稅人在稅法規定的彌補期內,以實現的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必須在報送納稅申報表的同時,附送《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表中應列示本年經營所得、需彌補及可彌補的往年度虧損額(彌補兩個以上虧損年度虧損時應分別列示各年需彌補及可彌補虧損額)、本年稅前補虧後持彌補虧損掛帳餘額等情況;主管稅務機關應依據稅法規定及彌補虧損臺帳等有關資料對申報彌補額進行審覈,審覈無誤並辦理批准手續後企業方可進行彌補。《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申報表》由各地自定格式,如果省級地稅局亦未制定統一格式,筆者認爲可以新修訂的納稅申報表附表九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