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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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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擴大範圍,應納稅所得額從20萬提至30萬,執行時間是從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下面是本站小編整理的財稅[2015]99號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小型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演變

爲使更多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到國家的政策紅利,稅務機關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斷做出調整和完善。自2010年起國家先後出臺多項優惠政策爲小型微利企業發展保駕護航,下表彙總了2010年至2015年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

 注:表中的應納稅所得額=年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由上表可知,自2010年至2015年,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先後進行共計6次調整,調整幅度雖有差異,但縱觀最近6年的變化,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扶持力度、稅收優惠額和優惠範圍均成遞增趨勢。此次優惠政策頒佈後,實際上對符合小型、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來說,企業所得稅的計繳可以只考慮應納稅所得額這一個指標,因此,此類企業只剩下兩檔稅率,即: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上和30萬元以下,分別執行25%的常規稅率和10%減半徵收的實際稅率。

二、小型微利企業認定標準

財稅[2015]99號檔案中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稅收指標,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該標準與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的標準有所不同。對於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應對照國家發改委《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本)修正》來判斷和認定。

三、財稅[2015]99號政策下小型微利企業會計覈算應用

財稅[2015]99號通知規定,符合該政策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1、企業經營月份。指的是企業從成立到註銷期間持續經營的有效月份,它中間不可以割裂月份計算。

2、稅率優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此爲減低稅率的優惠。

3、減計稅率優惠。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此爲減半稅率的優惠。

企業所得稅實行的是按季(月)預繳,年終統一彙算清繳的辦法。由於此次檔案的執行日期不同以往從當年的1月1日的一整個納稅年度開始執行和彙算,因此需要對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之後到12月31日,按30萬以下和20萬以下兩個不同優惠稅率,分成兩個計稅時段執行後再彙算。個人理解,檔案的上述表述,實際上兼顧了2015年1月1日之前開業的、年度中間開業的以及在第四季度某月終止經營活動的這三種企業不同情形,以其第四季度實際經營月份佔其2015年全年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確定第四季度經營月份可以享受的30萬以下減半徵收的優惠政策,從而便利當年彙算清繳時按不同月份可以享受的優惠額度,覈算應納稅額。

四、財稅[2015]99號政策下小型微利企業會計覈算案例解析

1、例題一(持續經營企業):

小型微利企業A,成立於2015年以前。2015年1-9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20萬元,10-12月份應納稅所得額爲10萬元;A企業2015年第四季度預繳和年終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應該如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例題一解析:

A企業根據34號檔案,享受減低稅率的優惠,於1-9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額爲:20×50%×20%=2萬元。2015年全年持續經營的企業,第四季度經營月份佔其全年經營月份的比例爲3/12.則:第四季度預繳和當年彙算清繳應交的企業所得稅額爲(暫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

(1)首先計算超過2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應預繳的稅金:

按第四季度經營月份所佔全年經營月份比例分解後,第四季度應按減低稅率繳納稅金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0萬元×9/12=7.5萬元

截止第四季度末,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累計申報,按減低稅率繳納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7.5萬元+20萬元=27.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低稅率預繳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7.5萬元×20%=5.5萬元

(2)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徵收的應納稅所得額爲:

10萬元×3/12=2.5萬元

則:第四季度按減半稅率申報的應納所得稅額爲:

2.5×50%×20%=0.25萬元

全年彙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爲5.5+0.25=5.75萬元。減去1-9月份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2萬元,則年終彙算清繳應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爲:5.75-2=3.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