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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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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透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實施。這不僅標誌着中外企業競爭更趨公平,也勢必對我國整個稅收體系的架構和改革產生新的影響。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統一稅法並適用於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併適當降低稅率,統一併規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統一併規範稅收優惠政策,統一併規範稅收徵管要求。

淺析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政策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之一,適當的優惠政策有利於實現國家的社會經濟目標,企業所得稅法對優惠政策進行了重新調整,將過去的以區域優惠爲主格局調整爲以產業優惠爲主、區域優惠爲輔的新格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隨後發佈的部門規章檔案,對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等重要主體的具體條件、具體範圍都作了細化和明確,對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具體方式、具體辦法、具體標準等內容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使得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具有可操作性。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我國原稅收優惠政策目標過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響了政策效力的發揮,存在較大漏洞,扭曲了企業經營行爲,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新稅法實施以後,原有的優惠政策停止執行,一律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執行。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於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2008年5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二、關於新稅法規定企業享受過度期優惠政策應注意的問題

按照積極改革、平穩過渡的要求,新《企業所得稅法》有針對性地規定了兩類過渡優惠政策。一是對新稅法公佈前已經批准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二是對法律設定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

享受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應按照新稅法和實施條例中有關收入和扣除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並按通知第一部分規定計算享受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新稅法及實施條例規定的優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後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檔案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爲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三、新稅法統一規範了稅收優惠的標準和管理辦法

爲有效地解決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目標不明確、優惠方式單一、區域優惠過多等問題,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適當調整,綜合運用優惠稅率、免稅、減稅、加計扣除、加速折舊、減計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統一規範稅收優惠的標準和管理辦法,將原來以區域優惠爲主的所得稅優惠格局,調整爲以產業優惠爲主、區域優惠爲輔的所得稅優惠新格局。

(一)綜合運用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