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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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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司法考試與法學本科教學改革


  論文摘要: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基礎,也是司法考試的源泉。法學本科教育本身存在的缺陷和司法考試制度帶來的影響爲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帶來了契機。法學本科教育的改革既要堅持自身的學科要求和發展規律,又要充分考慮司法考試帶來的積極影響,加快自身的完善,以努力實現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良性互動。利用與司法考試的適應性,加強法學本科教育中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是法學本科教學改革的必然路徑。

  論文關鍵詞:法學本科教育;改革;司法考試
  
  一、法學本科教育性質辨析:通識教育抑或職業教育

  (一)通識教育是法學本科教育的基礎
  法學本科教育是衡量現代社會文明程度和法治建設進程的重要標準,擔負着實施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法學本科教育性質是我國法學教育長期爭論的問題。準確定位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對於優化教學體系、確立學科目標有着重要的意義。
  關於法學本科教育的性質的定位,學術界有不同的觀點,其中爭議的焦點是:法學本科教育究竟是通識教育,還是職業教育?辨清這個問題,需要從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着手。法律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無論是法律通才還是特定法律職業人才都應是法律專業人才。所謂法律專業人才,就要具有基本的法律精神、深厚的法律知識和靈活的法律能力,都應該具有人文素質和法律專業知識。我國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基礎層次教育,着眼於學生法學理論體系的構建和法律知識的全面掌握,爲中國基礎法律市場提供充分的“法律職業人”和爲這門人文社會科學本身以充分的研究型人才。法學本科教育屬於學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這就要求了法學本科階段,要注意學術能力的培養和人文理性的養成。法學院的目標應該是使畢業生“能夠在無須課堂教授的情況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透過法學教育培養起來的素質和基本知識,迅速理解和運用新法律”。而這一切只能由通識教育來完成。只有注重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才能在教學環節中真正貫徹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教育方針,才能爲後繼的本科法學教育和法律職業培訓提供優質的生源。
  (二)通識教育和職業教育相結合是法學本科教育發展的方向
  強調法學本科教育的通識性質,並不是說其不應含有職業教育的.內容,恰恰相反,法律本身的社會性和實踐性,要求高等法學教育應該重視社會對法律職業人才的需求。司法考試製度建立之後,尤其是允許在校本科生參加司法考試以後,本科法學教育就不僅僅限於對法學理論人才的培養,還要滿足社會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因此,本科法學教育負擔着培養法學研究型人員以及爲司法機關(包括公、檢、法、司)培養人才的雙重任務。另外,鑑於我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國家機構對法學人才的需求大量增加,即使在民營單位和企業,也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因此,如果把法學教育侷限在掌握理論知識之內,顯然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另外,我國尚未建立法律職業資格准入前在“司法研修所”學習的職業教育制度,本科法學教育也在實際承擔着法律職業訓練的一部分職能。“法律同時是科學和技能,是一種哲學也是一種職業”。法學教育不應該只重視知識的傳遞和學術的研究,而忽略職業的思維訓練和能力培養。
  既然透過司法考試是進入法律職業最重要的常規性渠道,法學教育就應當考慮適應司法考試的要求,在教學內容和教學方法上注重同法律職業相結合。在法學教育中開展案例教學、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職業訓練等活動,不僅不與通識教育相矛盾,而且是必要的有益的補充。司法考試體現法官、檢察官和律師這些特定法律職業的要求,法學教育在保留其通識性的基礎上,應當增加職業教育的成份,以消除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相脫節的弊端。因此,法學本科教育的定位應當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且與職業教育相結合。
  透過以上分析筆者認爲,不能把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簡單地定位成職業教育或通識教育。法學本科教育應以通識教育爲基礎,並與職業教育相結合。這是因爲,法學教育的性質是多維而非單一的。一方面,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律職業知識和技能的傳授,使學生具備從事法律職業的基本素質;另一方面,法學教育不能只限定於法學知識的講授,而應當向學生提供經濟學、社會學、歷史學、語言學等人文社會科學乃至自然科學的知識講解和學術訓練,使學生養成“多知識角度的觀點”,並進而培養學生的批判精神和公正氣質。

  二、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互相支援下的良性互動

  (一)本科法學教育是司法考試與法律職業的基礎與前提
  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產生於高等教育規模化和行業准入正軌化的歷史背景之下,而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本身就是高等法學教育規模化的一個產物。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在於本科教育。本科教育是司法考試的起點,爲司法考試提供了一個基本的規格。例如,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由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依據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要求,確定了14門核心課程。這些核心課程是我國大學培養法律專業人才的基本課程,所涵蓋的內容與司法考試的內容基本一致。這種課程體系對法學教育發展起到了促進作用,對提高法學院學生的素質起到了引導作用,司法考試也正是以大學法學教育爲基礎,它的主要考試範圍突出了大學本科的核心課程。
  另一方面,大學法學教育以講授法律原理,培養法律精神爲主,承擔着培養法律職業的人文素質、法律專業知識的任務。大學法學教育在法律職業的選任過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共同的法律教育爲構築法律共同體提供了知識平臺,直接或間接地影響着法律職業者的法律意識、法律信仰、法治水平。大學法學教育的成熟和完善,能夠培養出更多的“法治秩序構建所依賴的法律人”,這是法律職業的正規化的要求,也是司法考試選拔人才的主要目的。
  (二)司法考試是法學本科教育的檢驗器
  統一司法考試雖然只是一種資格考試,不能代替法學本科教育的評價機制,但是卻可以用來檢驗法學教育的產品是否可以順利地走向法律職業市場,從而影響着法學教育一定程度上的未來走向,並且在實踐中必然要經歷與法學教育之間的互動,最終形成一種構建良好的制度關係。這種互動關係的建立不僅僅屬於內向緯度的,而且還會必然要求向外輻射到與之相配套的法律職業遴選體制。所以,雖然司法考試只是法律職業遴選體制的一個環節,但在當前中國語境中,它已然成爲了實質的首要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