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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爲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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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不存在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既包括直接結合的共同侵權行爲,又包括“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爲。在司法實踐中,這兩種侵權行爲容易混淆。區分兩者的基本路徑就是考察教個侵權行爲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以及侵權行爲的結合方式和程度。就“多因一果”侵權行爲的責任承擔問題而言,責任人對受害人承擔按份賠償責任。劃分各責任人承擔責任的範圍則應考察當事人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

侵權行爲理論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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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多因一果”侵權;共同侵權;責任範圍

一、據以研究的案例

(一)案情
  2007年I1月6日,楊某南放學回家後跟着其他同學來到長安鎮沙頭靖海東路一家工廠門口玩起了遊戲。突然,其中一名學生聽到楊某南一聲驚叫,回頭發現楊某南已經不見了人影。經過尋找,他們在路旁綠化帶和人行道之間發現了一個沒有了井蓋的排污水渠檢查井楊某南正在井裏大聲求救。治安隊和120救護車到現場後對楊某南實施打撈搶救,大約1個小時以後,楊某南被打撈出井,卻因時間過久經搶救無效死亡。隨後,楊某南父母將對被盜井蓋負有管理職責的沙頭居委會告上法庭。

(二)判決
  一審法院認爲,楊某南身亡時年僅8歲,屬於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楊某南當天下午放學後已經回到家中,獨自外出玩耍,其父母對此顯然未盡到應有的監護和注意義務,因此,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另一方面,沙頭居委會作爲涉案道路和排水渠的建設和管理人,在該排水渠的檢查井井蓋因非正常原因缺失後,未能及時發現並且排除安全隱患,是造成楊某南跌落檢查井致死的客觀原因,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據此,一審法院遂酌定沙頭居委會應對楊某南死亡承擔30%的責任,而另外70%的責任理應由楊某南父母自行承擔。楊某南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