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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間接侵權理論在我國商標侵權中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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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制度建立初期,受經濟條件和技術條件限制,對商標權人的保護重點在於防止那些具備一定財力的經濟實體在事實上作出嚴重損害商標人利益的侵權行爲,從而創建了商標直接侵權制度。隨着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特別是網絡時代的來臨,侵犯商標權的方式不斷翻新。侵權成本大大降低,侵權方法日益簡單,傳統直接侵權理論已經不能有效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在此背景下,商標間接侵權理論便真正體現其存在的價值。

論間接侵權理論在我國商標侵權中的價值

一、間接侵權的定義及分類
  
  (一)商標間接侵權的定義
  “商標直接侵權”可概述爲未經商標人許可,也缺乏“合理使用”等法定免責理由而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的行爲。
  間接侵權可以說是在直接侵權發生情況下的關聯行爲,構成“間接侵權”的行爲本身並不在商標權人“商標禁止權”的控制範圍內。法律將之界定爲商標侵權是出於適當合理擴大商標權保護範圍的政策考量以及該行爲的可責備性。許多學者將教唆、引誘他人“直接侵權”,或對他人的“直接侵權”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行爲界定爲對商標的一種“間接侵權”行爲。但此概念僅涉及了間接侵權的一種類型,即輔助侵權行爲,並未涵蓋間接侵權的全部情形。間接侵權指:侵權行爲並未直接侵害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行爲人並未實施直接侵權行爲,而是爲該直接侵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或造成直接侵權行爲損害後果的擴大。
  (二)間接侵權行爲分類
  美國法將間接侵權行爲主要分爲兩種類型,值得我國借鑑:第一,輔助侵權行爲,許多學者認爲的,行爲人教唆、引誘他人“直接侵權”,或爲他人的“直接侵權”提供實質性幫助的行爲。此種行爲要求行爲人“明知”,主觀上具有敝意,客觀上實施了慫恿、唆使侵權行爲人的行爲或者爲其提供了實質性幫助。
  美國專利法對此的規定是:任何積極引誘和教唆他人侵犯專利權的人負有侵權和法律責任。日本著作權法第1l3條也規定了“(一)以在國內發行爲目的,進口了當時在國內構成侵犯著作人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的侵權著作物之行爲。(二)明知是由侵犯著作人人格權、著作權、出版權或著作鄰接權的行爲構成的侵權複製物,但仍發行該著作物的行爲。”
  美國法對此確立的構成要件是:(1)行爲人出於明知;(2)直接侵權行爲存在;(3)爲直接侵權行爲提供實質性幫助。第二,替代侵權行爲,其是從僱主僱員代理原則衍生出來的,指某人雖未直接從事侵權行爲,但因替代關係須對他人的侵權行爲負一定責任。替代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爲:(1)對直接侵權行爲的監控權利與能力:(2)從該侵權行爲中獲得直接的經濟利益。與輔助侵權不同,“明知”不是替代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我國目前對此尚未規定。

二、間接侵權理論存在的必要性
  
  (一)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區分的意義
  首先,由於時代的發展,許多新型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手段在直接侵權理論下無法得到規制,反而給侵權者提供了可乘之機。其次,由於規制的行爲不同,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構成要件。
  傳統商標法的出發點在於確保商標的識別功能得以實現,使消費者能夠透過商標將商品與其提供者正確地聯繫在一起,防止混淆的發生,以實現保護商標權人凝集在商標中的商譽免受不正當使用和損害,同時保護消費者權益的雙重目的。因此,各國均認爲他人未經許可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只要有可能導致相關公衆混淆,則構成對商標權的“直接侵權”。主觀過錯並非“直接侵權”的必要條件,其隻影響賠償責任的承擔。
  另一方面,構成“間接侵權”的行爲本身並不直接損害商標權人的知識產權,法律之所以將其認定爲侵權行爲是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適當擴大保護範圍。因此必須以行爲人主觀上具有過錯爲構成要件。
  由此可知,區分二者的意義在於:一方面使商標專用權人的利益得到更爲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在當今互聯網技術日益發達的狀況下。另一方面,由於對間接侵權以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使得商標權人在主張行爲人間接侵權時,同時負有證明責任,從而使商標權人與行爲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大體平衡,在總體上做到公平正義,而不過分加重一方義務。
  (二)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的區別
  共同侵權理論作爲傳統侵權行爲理論,核心在於要求行爲人之間具有相互的意思聯絡或行爲具有關聯。對共同侵權行爲的構成,我國通說採折中說,主張從主客觀兩個方面來考慮。主觀上,各加害人應均有過錯,或爲敞意或爲過失,但不要求共同的故意或意思上的聯絡。客觀上,各加害人的行爲應當具有關聯性,構成一個統一的不可分割的整體,且都是損害發生不可或缺的原因,即要求共同侵權行爲所導致的損害後果是一個統一的不可分的整體。
  而間接侵權則不以此爲必要。間接侵權行爲與直接侵權爲是兩個相互獨立的行爲,不要求間接侵權行爲人與直接侵權爲人在主觀上有意思聯絡,或有達到同種損害結果的目的。間侵權行爲人可能是出於明知,也可能是出於過失或放任的心理態。
 

由此可知,間接侵權與共同侵權相區別的本質在於:共同權符合“同一致害原因——同一損害結果——同一法律後果”邏輯,而間接侵權則完全是兩個獨立的行爲,在原因力上對損結果的發生並沒有關聯性。

三、間接侵權對中國商標權保護的意義
  
  直接侵權制度是在特有的時代背景下,爲了滿足特定的標,保護特定的權益而建立的在當時的社會環境以及科學技術水平下,其能很好地解決相關商標侵權糾紛,較爲妥當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然而,隨着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特別是隨着網絡時代的來臨,由於網絡本身所具備的資訊傳播及時、便利與低成本特點,使其迅速成爲了商標侵權的新平臺,同時也使得一種不受傳統商標“禁止權”約束的幫助、參與或支援“直接侵權”的活動得以流行。而直接侵權以及共同侵權理論都不能妥善地解決這一活動引起的糾紛,不能使商標權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護。
  進入兩千年後,中國的經濟快速增長,隨着商業活動的日趨繁榮,各種新型的商標侵權糾紛層出不窮,“朝陽門購物商場案”“秀水街案”,最爲出名和引起轟動的'是各種各樣的以各大知名搜尋網站爲被告的案件,一時間競價排名等新鮮詞彙蜂擁進了普通百姓的視野。這些案件之所以如此受人們關注,一方面是由於案件內容具新穎性,且其涉及的事項與日常百姓的生活非常貼近一方面是由於被告在社會上都基本屬於知名企業,具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但更重要的原因是,究竟怎樣認定鈹告的行爲,怎樣界定這類型案件的性質,始終都處於爭論當中,一時間衆說紛紜。
  這也說明,按照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原則已經不能妥善地解決這類問題。正如人權宣言是在法國大革命的背景下提出的;三權分立是在自由運動的幕布下誕生的。法律,特別是私法,作爲人們日常生活行爲規範的最低準則,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就是爲人們日常生活服務的。法律也應當是隨着社會的發展而發展,隨着人們需要的不斷提升而不斷演進。
  因此,在我國當今社會現實的要求下,間接侵權理論的獨立存在就得十分必要和自然了。

四、我國目前相關法律規定及缺陷

儘管我國目前並沒有直接使用“間接侵權”這個詞彙,但是卻已在相關法律中有了零星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民法通則》第130條“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解釋有“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爲的人爲共同侵權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第2款也規定:“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此規定可以看做是較爲典型的對於間接侵權的規定,且可以認爲是輔助侵權類型。
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我國立法對於間接侵權有所體現,但是畢竟只是一些零星的規定,不僅範圍小,而且數量少,不能適應目前的客觀需求。特別是針對商標間接侵權,雖然民法通則及相關解釋同樣適用於商標侵權,但其規定得過於原則化和粗糙,在實踐中難以得到充分的運用。

五、具體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就目前實際情況而言,實施間接侵權行爲最常見的主體主要有兩類:商業經營場所中櫃檯、門面的出租者,管理者,另一類則是更具有普遍性的網絡服務商。
  對於前一類主體,不以其客觀上明知在其經營場所中進行銷售的銷售者有侵犯商標權行爲爲必要,而是推定其應當知道,即採過錯推定原則。因爲按照間接侵權中替代侵權的相關理論,經營場所的提供者是有能力且有義務對其內部實施日常經營活動的銷售者進行管理的:同時,由於其本身因銷售者的經營活動獲取自身利益,因此其應對銷售者的侵權行爲承擔相應責任。
  但是,由於經營場所中可能同時存在衆多租用攤位的商戶場所提供者很難在日常經營管理活動中一一瞭解、查實各商戶的爲。因此不能僅僅因爲有商戶出售假冒商品就認定場所提供者明知這種侵權行爲而予以縱容,否則將會使場所提供者承擔過重的法律責任,影響正常商業活動的開展。在此前提下,可以經營者做到了適當的注意義務爲其抗辯理由。例如,在市場中張貼了禁止出售“違法商品”的告示,聘請專員在維持秩序的同時檢視商戶們是否遵守了自己的要求等。
  對於更爲普遍的後一類主體而言,由於互聯網絡的飛速發展,使互聯網呈現去中心化、開放性和共享性的特點。技術革新和新型的網絡應用,使得商標侵權的成本和要求不斷降低:人性化的設計給用戶提供了更多的操作途徑和方法:高度社會化的特性使得侵權關係從明確轉變爲錯綜複雜,且經常藉助第三方的幫助、支援與參與,甚至使他人在毫無意識的情況下充當了侵權者的角色。
  在此情況下,如果一味的、片面地適用間接侵權理論則可能導致網絡服務商的負擔過重,違背權利義務基本相當的原則。要決這一問題,首先,應嚴格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則無責任以權利人負舉證責任爲必要。但是,在此條件下也應分情況處理,若網絡服務商所進行的服務是一股的非營利性的服務,則以該原則爲必要,不應過分加重其負擔;但是,如果網絡服務商所從事的是營利性服務,例如:競價排名等,則應以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爲必要,有條件的適用該原則。實行舉證責任倒置,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則推定其主觀上具有過錯,類似於商鋪出租者的責任。其次,以直接侵權行爲發生爲必要,沒有直接侵權行爲在此情況下則無所謂間接侵權。第三,要求間接侵權行爲具有輔助性,且應當產生了幫助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