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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基層自治管理新實踐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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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基層自治管理新實踐探討

  論文摘要:隨着物權法的出臺和實施,我國的民法典的立法工作又前進了一大步,物權法進一步明確了物的歸屬和利用的問題,對於激發全社會的創造活力,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有重要意義。但是在物權法的實施中也有較多問題,主要表現在: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應當如何界定;物權實施中對社會的環境造成的影響,即環境物權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明確;在物權法實施的過程中對於傳統民法上的一些習慣繼承的問題,即習慣物權應否進一步發展和明確等等。本文就以上問題之一做出一些簡單探討。

 

  論文關鍵詞:業主委員會;社團組織;基層自治;訴訟資格

 

  物權法的制定和實施是我國民事法律立法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它的制定和出臺對於完善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推動我國的民事法律的法典化進程,促進我國的立法體系的完善,保證我國民事活動的穩定高效進行具有重要意義,可以激發全社會的創造力,推動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協調,高效和穩步發展。

 

  在物權法實施過程中當然也出現了很多問題,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問題便是其中較爲重要的問題。

 

  一、業主委員會的產生,發展及意義

 

  業主委員會產生於社會發展的自然需要,隨着人口的增加和社會活動的日趨集體化,物業小區也隨着社會的發展而自然產生,物業小區的產生對於方便居民的管理,節約社會的資源,促進資源的有效配置有積極意義。在物業小區基礎之上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同樣對於小區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業主委員會是在全體居民的基礎上透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產生的可以代表本小區全體居民意志並進行本小區的部分事務處理的執行機關。基於業主委員會之上的業主大會則是由全體業主參加的具有決定小區內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

 

  成立業主委員會具有以下意義:

 

  (一)業委會的成立符合了大多數業主基於共同管理小區事務的願望和要求。業主委員會的設立方便了小區的`自主管理,有助於提高業主自主管理的積極性,日常生活自己管,也有助於小區的民主建設。

 

  (二)有助於提高小區的管理效率,有助於節約資源和成本。業委會的成立實現了小區業主的自主管理,可以適當降低因僱傭他單位管理而造成的人力,財力和物力的消耗,有助於節省資源,低成本,高效率。

 

  (三)是一種民主政治的新的實踐方式,對民主政治的創新有實驗意義。

 

  二、業主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主要有以下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組織並督促全體業主依照合同行事。負責管理專項基金,公益活動經費以及辦公經費的收支,保管和費用。

 

  (三)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接受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四)向業主大會提出管理共同事物的建議,向物業管理行政部門和相關部門反映業主的意見和建議,割據業主大會的授權,負責審議決定無需提交業主大會決定的事務,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工作計劃,管理服務費的收費標準,以及財務預算和決算。

 

  (五)執行業主大會會議和本委員會的決議,實行自治事務公開,負責向業主公開本委員會工作報告,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它事項,接受業主的諮詢。

 

  (六)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小區的行政監管,社會服務和文化建設工作,協調解決業主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發生的物業糾紛,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爲獨立的原告和被告,代表業主大會參與訴訟的活動。

 

  (七)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司法過程中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的困境

 

  關於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問題在法理上的分歧和立法上的欠缺反映到司法過程中直接影響了法官對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和當事人能力問題的判斷,各地人民法院在認定業主委員會訴訟主體資格上有很大的分歧,如廣東省“深圳景洲大廈業主委員會訴深圳振業地產開發公司更換電梯和劃撥公共設施專用資金糾紛”案,法院作出了業主委員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裁定;但有一部分法院則認定業主委員會擁有訴訟主體資格,如廣東省“廣州越秀區北秀花園業主委員會訴廣建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甚至同一個法院對不同案件也做出了不同的認定結果:在2002年“福州融僑花園業主委員會訴福建融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元洪房地產有限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中,該院則判定業主委員會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業委會作爲原告起訴的案件有的被駁回,有的或支援。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認可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地位,但江蘇,杭州等地的法院一般予以駁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我國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小區業主委員會只能是其他社團組織。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在民政部門登記註冊的社團組織才能具有訴訟主體資格,而小區業主委員會只是在房管部門註冊,並沒有在民政部門登記,所以在法律上並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有些法院則認爲業主委員會可以算作是其他組織。對它的地位,我國法律法規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四、業主委員會的相關立法借鑑

 

  (一)不具有法人人格的管理團體。以德國爲代表,又稱德國模式。德國住宅所有權法規鎖定:住宅所有權人共同體未有權利能力,因此不具有法人資格。權利義務的主體非住宅所有人共同體,二是單個的住宅所有人。發生訴訟時,非住宅所有人共同體而是單個的住宅所有人成爲當事人。

 

  (二)具有法人人格的團體。以法國民法典爲代表,以此模式,不分情形的不同,而一律承認區分所有人管理團體具有法人資格,我國香港地區也屬於這種模式。

 

  (三)管理組合法人。以日本爲代表,這種模式是一種附條件的承認管理團體爲法人模式,《日本區分所有權法》第3條規定:由30以下的區分所有人構成的管理團體性質上屬於無權利能力的社團,但是,區分所有人人數爲30人以上,且經區分所有權人及表決權各四分之三以上多數同意時,爾康申請登記爲具有法人資格的管理團體,成爲“管理組合法人”。

 

  (四)判例事務上的法人人格。以美國爲其代表,又成爲美國模式。美國傳統法律理論並不承認區分所有人的管理團體具有法人資格,但因美國法律理論的變遷,美國法院在20世紀70年代透過判例承認該類團體具有法人資格。現在,區分所有人管理團體的法人資格已在美國判例實務上獲得了普遍認可。

 

  五、關於業主委員會法律地位的構想

 

  隨着當今社會的社會關係的日趨複雜化,社區文化的迅速發展和社區委員會的進一步發展,業主委員會的作用已變得愈加重要,已成爲一個不可忽視的民主性的組織,對於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的作用越加突出,承認業主委員會的合法地位已經爲大勢所趨。因此,我個人認爲:在物權法的司法實踐中和在民法的實務處理中,我們首先應承認業主委員會的合法地位,即承認其爲一個合法的具有法人性質的社會團體。其次,鑑於我國社會主義社會還處於初級階段,我國的民法典體系還未建立,衆多民法問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因此,在確定業主委員會取得法人地位的同時也需要對其享有的權利給予適當的限制,即使其成爲一種具有相對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再次,國家還要透過加大對社區業主委員會的法律指導,並透過完善立法體系使業主委員會的權利得到合法行使。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一)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應當得到承認

 

  業主委員會作爲基層羣衆性的自治團體,由小區內的多數業主透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組成,其職權的行使代表羣體業主的共同意志,對小區內的所有業主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因此,其透過自主選舉,自主決策的方式具有民主性,符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其地位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應當受到法律的承認,有關業主共同權益的生效裁判,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其訴訟利益歸屬於全體業主其次;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實現了小區內的自主管理,有助於提高小區內的業主進行民主決策的積極性,可以增強小區業主的維權意識,有助於增強小區業主的法律意識,促進小區法制建設的發展;最後,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執行,有助於節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可以實現小區管理資源的合理配置,實現小區管理的低投入和高產出,促進資源的優化配置。

 

  (二)對業主委員會的權力行使作出適當限制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和執行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且其符合小區內多數業主的共同意志,有較強的代表性,因此,小業主委員會的法人地位應給予承認。但是由於其出於起步階段,經驗不豐是其必然的缺陷,如果對其無限制的承認則可能導致權力的濫用,因此,應透過對其全力進行限制,如透過合理保障其作爲法人代表的訴訟權的行使,從而實現業委會作爲法人所應該享有的合法權利。

 

  (三)透過完善立法司法體系保證業委會權利的合理行使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的合法行使不僅是其自身作爲法人的要求,同樣也需要國家透過完善立法司法體系來保證其合理合法實施,因此,國家的立法體系和司法體系是業主委員會行使其自身權利的重要保障。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可以透過業主委員會的內部監督規範業主委員會對日常事務的管理,業主委員會代表小區業主統一行使部分權力,權力取之於業主,也必須受制於業主,在業主委員會內部應建立相關的評議小組會議機制或監督小組,負責評議和監督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評議小組和監督小組的相關成員也由小區過半數的業主進行的業主大會選舉產生,透過業主代表對業主委員會的監督和評議,從而優化業主委員會的日常工作,提高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效率,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體現業主當家做主的目標,達到小區業主日常事務自治的目的。

 

  2、也應透過業主委員會以外的途徑對其工作進行監督,主要體現在司法機關的監督,由於我國的基層民主法治還需進一步的提高,基層公民的法律意識有待提高,我國的相關司法機關有必要對基層業主委員會的相關工作進行一定的指導和監督,主要可以透過對業主委員會內部成員進行政策法規上的相關培訓,從而提高其執行效率,透過對業主相關人員的不良作風的監督,從而規範業主委員會成員的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