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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工傷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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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工傷保險制度是怎麼樣的呢?和中國有什麼不同。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德國工傷保險制度,歡迎大家閱讀!

德國工傷保險制度

德國是由16個州組成的聯邦制國家。作爲成文法系的代表之一,德國工傷保險法是社會法的組成部分。工傷保險編纂在社會保證法典的第七卷中。德國的工傷保險已有140餘年的歷史,是世界上第一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1884年7月,德國頒佈《工傷保險法》, 是專門涉及工業事故和職業病及其預防與補償問題的法律。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以保險請求替代合同或侵權賠償請求等原則,建立了工傷保險制度,並被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仿效。

德國設聯邦勞動和社會秩序部,制定法律。聯邦州實施該法律、法規。聯邦州(市)設立勞動保護局(署),勞動保護局是政府機構,主要檢查企業是否制定勞動保護制度,檢查企業的工作環境是否符合聯邦州的勞動保護法,檢查企業是否設立勞動保護的專職機構和相關人員。

同業聯合公會(HVBG)是一個非政府管理體系的社會團體組織,主要職能是:頒佈安全操作規程;監督事故隱患;協調各地區同業公會的工作,協調調劑全國社會工傷保險基金;進行工傷保險業務諮詢服務;提供工傷保險業務培訓,進行安全監測與調查。

同業公會是德國專門建立的`負責社會工傷保險事務的機構。目前,全國性的同業公會已達36個,它們以行業自成體系,進行工傷保險管理。各同業公會根據需要在各地設辦公室,作爲同業公會的派出機構。工傷的認定、傷殘等級的評定及待遇的發放都由同業公會負責。工傷保險同業公會按照行業劃分,是社團組織,實行自治,行業統籌。

工傷保險分爲企業內部保險(事故保險)、通勤事故、職業病保險三大險種。社會保險分爲醫療保險、護理保險、失業保險、退休保險和工傷保險五種,前四種保險由企業僱主和僱員負擔,而工傷保險全部由僱主強制支付,僱員無需交納。

德國《工傷保險法》幾經修改完善,確定了一個核心原則:即在對受害員工進行賠付時,不需要去追究是企業僱主還是僱員方面的過錯責任,而是以是否發生在就業過程中(含上下班途中)來確定工傷賠付的範圍並確定標準。工傷保險法律將過去由僱員方面承擔事故後果,轉移到由僱主方面承擔。但僱主的責任不是以企業僱主個人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體現,而是由社會互濟的方式體現,也就是同業公會承擔。

僱員享受保險的條件:必須是會員;僱員身體必須受到傷害;僱員那些部位受到傷害要進行解釋;必須是在工作期間和工作範圍內。如果僱員在上班期間看報紙、打手機或司機酒後駕駛車輛及上班時間辦私事不屬於工傷。

德國參加保險的人員幾乎包括所有僱員,不僅有產業界僱員,而且包括農民、教師和政府職員等。

僱員發生工傷事故的原則,不考慮其僱主是否已經爲其向同業公會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對於事故的補償不依賴於事故發生是否有過錯,包括其本人或者他人的過錯。傷殘人員及其家庭均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發生工傷事故時要向工會、保險公司報告並由保險公司認定。發生職業病要由同業公會和保險公司確認。僱員被確定爲職業病的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的,要辦理退休,發放退休金。目前,德國的退休年齡不分男女均爲67歲。

當僱員發生工傷事故時,賠償由保險公司向同業公會支付,不直接向僱員支付。同業公會只賠償人身損失,不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賠償。但輔助器具的損失或損害(如假肢)按照德國《社會法典》第七部分第8條作爲可以補償的健康損失。僱員只能向同業公會提出賠償,不能享受雙倍或向其它部門提出工傷賠償。

企業僱員的工傷確認發生爭議,無法達成協議或確認時,同業公會應當將該糾紛提交基層社會(地區)法院審理,對基層法院認定不服的,可上訴聯邦州法院,對州法院仍不服的,上訴至聯邦法院。一、二審法院是事實審,三審法院是法律審。

德國的工傷保險主要以預防爲主的保險。工傷保險同業公會要了解那些企業最容易發生工傷事故,同業公會設有專家,定期考察各企業發生工傷事故的可能性,提出減少發生事故的措施。在20人以上的企業都要有一名保險方面的專家。同時,企業要招聘2名勞動保護人員和企業醫生即廠醫,廠醫每年要在企業工作40小時以上。企業要有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如手套,安全通道要暢通,對企業的安檢人員要進行培訓,對僱員要進行培訓和安全方面的宣傳,各同業公會之間要進行交流,以減少工傷事故的發生。

德國工傷保險法律中制定各種技術規範,這些規範規定十分嚴密。如,在辦公室工作的座椅之間的距離不小於90釐米。座椅的高度、抽屜的大小都有規定,以便最大限度地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僱主購買機器要考慮機器是否符合勞動保護方面的規定,是否有防止發生工傷事故設施並請專家進行檢查和安全評估,再看價格。僱主購置後每半年再對進行安全評估。僱主還要半年對僱員進行一次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