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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審計機關工作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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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基層審計機關工作存在的題目及對策
審計部分是一個經濟監視部分,在維護財政經濟秩序,進步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着重要作用。隨着經濟和社會事業的不斷髮展,審計事業的發展必須與其相適應。縣級審計機關的工作量和幹部隊伍在全國審計系統中佔相當大的比重,因此基層審計機關建設不可忽視。基層審計機關建設存在題目亟待解決。
  
  一、基層審計工作中存在的題目
  
  (一)職員結構不公道,專業知識比較單一,缺乏“一專多能”的複合型人才。一方面基層審計機關中盡大多數審計職員所學專業是會計和審計專業,從事財務收支審計職員較多,而金融、法律、計算機、工程預決算等專業人才很少,所佔比例不足10%,金融、工廠預決算和計算機輔助審計職員極缺。第二,審計機關內部人才交流較少,審計職員專業知識教育不夠,缺乏長效、系統、專業性的知識培訓和更新。幹部造成“一專多能”的複合型人才的成長和培養受到限制,導致各審計機關普遍缺乏“一專多能”的複合型人才。第三,職員進進大多是政策性安置,不懂業務的職員居多。表面上,審計機關職員有所增加,氣力在加強,但真正從大學畢業生中招聘進來的少之義少,調進的職員多是政策性安置或外單位提拔進來的,沒有經過系統專業性的培訓學習,多數不懂業務知識,交流出往的也少,造成審計機關內部缺乏活力,無法適應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需要。
  (二)審計手段落後,特別在查處經濟案件方面更爲明顯。審計手段落後主要表現在:1 硬件建設跟不上審計工作的需要。在如今的網絡資訊時代,部分基層審計機關辦公用計算機沒有上網,且計算機老化配置極低,很難適應工作需要。2 計算機審計水平低。一方面是審計職員自身計算機水平參差不齊,運用AO審計的能力低,且沒有參加系統學習和培訓,短期內還難以滿足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是電子賬務未普及。特別是鄉鎮級單位,手工做賬的還比較普遍。3 審計的偵查手段弱,強制性不強。特別是查處經濟案件的法律手段明顯不足。(1)在審計詢問時。當事人拒不回答或者不提供真實情況,審計部分沒有剛性的法律手段應對。(2)在審計取證上。當事人拒盡提供證據、或者提供僞證,碰到這類情況審計多是採取行政協調辦法解決,解決不了的,審計部分無法及時追究其法律責任。(3)在審計查出題目的處理上,當事人承認審計事實、認可對題目的定性和處理法律依據的條件下,不執行或者不完全執行審計決定,審計部分沒有司法手段應對。當前財政財務收支方面的違紀違法案件呈上升趨勢,其作案手段巧妙,違法行爲開始由財務型向業務型,由財務部分向業務部分,侵犯客體m財務資料向業務資料,由內部作案向內外勾結作案,由可查型向隱蔽型變化。違紀違法手段的惡性化和審計手段的軟弱化造成了審計執法的困難。
  (三)經濟責任審計的責任難界定,成果難運用,假如經濟責任不能正確界定,審計結果就難以運用到位。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有三個責任難以劃分:一是前任與現任的責任。由於目前經濟責任審計中一般都未進行全而徹底的清產覈資,僅侷限於會計數據反映,資產損益也相應難以覈定,從而也就對前任與現任的資產損益責任難以定位。另外,有些地方的往來賬款較多,一些債權債務未徹底盤清,在經濟責任審計時,對前任和現任任期內收支、債權債務情況也不能正確界定。二是與下屬單位的經濟責任不能及時劃分。一些地方在對鄉鎮進行責任審計時,只審計他們機關的財務狀況,對站所、村的賬目未全面審計和核查,從而造成經濟責任認定範圍不全,導致有些被審單位把工作側重點放在保證機關運轉和資產購置上,放鬆對下屬單位的監管,甚至將經濟責任向各站所轉嫁,逃避責任追究。三是黨政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難以區分。這一題目尤其在鄉鎮表現比較突出,鄉鎮黨委書記是負總責的,而鄉鎮財政一般由鄉(鎮)長主管,在劃分經濟責任時,究竟應由鄉(鎮)長負責,還是由黨委書記負責,以誰爲主負責,還是共同負責,各承擔的責任是多少,難以定論。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不到位,組織、紀檢、審計部分對審計結果的運用沒有完善的機制,大都放在了審計實施和聽取情況上,對苗頭性、傾向性的題目,缺乏深層次地研究和剖析,沒有完善相應的制度,致使同樣的題目反覆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