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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音樂與文學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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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音樂與文學的異同

摘 要: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這兩朵光芒四射的浪花,既有許多相同之處,又有不少不同特點。

關鍵詞:音樂藝術 文學藝術 相同點 不同點

音樂與文學被譽爲繆斯神殿中最動人心絃的藝術,一直伴隨着人類從遠古進入高度文明的現代社會。在歷史發展的長河中,這兩朵光芒四射的浪花,時聚時分,躍躍向前。它們在互相促進中不斷繁榮,在相互滲透中蓬勃發展。然而由於它們所包含的內容,各自的特性,所憑藉的媒介的不同,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在創造意象、傳達情感的過程中又呈現出各自不同的特徵。

首先談談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的共同之處。從藝術的本性而言,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都是實踐的一種特殊形式,一種帶有物質性的精神性活動,一種感性的心靈活動。其本性都是一種制形構象的創造性活動。音樂藝術作爲聽覺藝術的特殊形式,是最能客觀顯現和撥動心絃的藝術,是藝術家憑藉聽覺感覺器官和相應的媒介把心中的意象物態化,即創制成音響意象。而文學作爲視聽—想象藝術是心靈透過想象與視覺器官的合作,採取詞語媒介手段而創造意象。雖然所憑藉的媒介不同,但它們在本質上都要求意象的產生。從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所依存的物質載體、審美價值的實現而言,聲音是兩種藝術依存的物質載體。“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語。嘈嘈切切錯雜彈,大珠小珠落玉盤。”詩人白居易以“嘈嘈”摹擬粗弦發生的厚重、喧響,以“切切”摹擬細弦的尖細、急促,以“嘈切”的交替來表現不同的音高,色彩的聲音之對比變化。這是以語言之聲模仿樂器之聲的名句。在此聲音成爲兩種藝術媒介的聯結點。音樂是以有選擇、有組織的聲音作爲物質的材料的,經過藝術創造的聲音動態,使音樂產生無窮的魅力與獨特的價值。文學是以有選擇、有組織的形象化語言作爲客觀媒介的。語言則是“以語音爲物質外殼,以詞彙爲建築材料,以語法爲結構規律而構成的體系”。語言離開了聲音這個物質載體則無以存在。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的媒介都必須憑藉聲音,亦必須與運用聲音動態的表現力,沒有聲音,這兩種藝術也將難以存在。

時間是兩種藝術存在的框架。音樂在時間中展現聲音的動態結構。首先從聲音的基本屬性來看,音高、音強、音長、音色的存在都無法離開時間的緯度;其次音樂的本質是運動。音樂是聲音的運動,音樂的內蘊則是由聲音動態比擬的自然生命的動態,人類情感的動態,心靈軌跡的動態,社會力量衝突的動態。再者,音樂創作、表演、欣賞的某些特點也都與音樂藝術的時間性相關。如瓦格納的歌劇《尼伯龍根的指環》以層出不窮的100多個主導動機展現的複雜變化卻令聽衆暈頭轉向,彷彿進入難尋出路的迷宮。音樂創造之所以強調變化統一,與音樂在時間中展現、發展、變化,完成有密切關係。音樂審美的時間性,又要求表演藝術家在每一次的演唱、演奏中珍惜一次完成的機會、力求完美的再創造。音樂作爲一種轉瞬即逝的時間藝術,它的意象在音響運動過程中是逐步展開的。需強調的是音樂存在於時間之中,音樂又透過自身的運動,透過聲音形式相互關係構成的張力使我們感受到時間的存在。“音樂使時間可聽,使時間形式連續可感”。在音樂中我們只靠聽覺便可以感受到作曲家創造的“時間意象”,不像在日常生活中靠綜合的感知能力與自身生物鐘的運動來感知時間的進程。文學在時間中連續呈現的詞語有序結構。從先秦文學創造的材料來看,許多民族的語言都有時態的劃分,以便準確地表達事物存在與發展的時間概念。

再次文學的誕生是一種口頭傳播的表演藝術,它的傳播必然在時間中展現。文學作品中時間的設定對於人的塑造,感情抒發,情節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時間的設定可以把人物置於一種世紀的滄桑,一種社會矛盾的漩渦中,又可以用四時的變化,晨夕的更迭來刻畫人物的特徵與心態。文學作品中時間的構思與情節的安排、交代、發展亦有密切聯繫。再創造是兩種藝術實現審美價值的關鍵。音樂作品在音樂表演的再創造中獲得價值與生命。我們知道無論多詳盡的樂譜,也無法精確地記錄事物運動的內在韻律,非常確切地記錄事物運動的.內在規律,非常確切的體現人類感情性質與感情色彩的微妙差異。要使樂普潛藏的東西得到挖掘,使無法記錄的東西得到彌補與豐富,全憑表演者的出色再創造。可以說,經過表演家的成功再創造,音樂作品已經成爲同時閃現着兩者光芒的新客體。這個客體既吸收了表演家的主體的天才,主體亦在作品精神的誘發下,充分展現自己的才華,於是主客體彼此的美相交融,形成一個具有新的審美價值的藝術品。

文學作品在讀者的想象再創造中完成、發展與豐富。讀者在文學欣賞中的想象是以再造想象爲主的心理活動,它逐步深入地貫穿於閱讀的始終。讀者對藝術形象從“形”的感知,到“神”的把握,再到“意”的領悟都離不開想象的再創造。首先讀者透過想象和聯想,可以間接感知作品描繪的一切現象。可以感知在自己的頭腦裏欣賞如畫的美景,欣賞感人的音樂和精彩的戲劇性場面。其次讀者感知各種藝術形象時,想象的再創造活動,可以不受物質材料的羈絆,比較自由。再次讀者想象的再創造活動,可以超越時空的限制,具有廣闊的天地。由此可見,以語言建築的文學形象只有透過讀者的再創造想象活動,才能以一種動態的多層次的立體形象活在審美主體的心中,才真正完成主客體共同塑造的過程,併爲主體接受。同時,欣賞主體在這種自由的再創造中,創造力獲得充分的發揮,在逐步深入欣賞藝術形象的過程中,亦獲得與作家共同創造的美感與愉悅。

再談談音樂藝術與文學藝術的不同。從藝術門類的劃分而言,音樂屬於聽覺藝術,是指心靈與聽覺器官,以及發聲器官、手器官的合作,掌握相應的媒介手段而創造聽覺意象的藝術,而文學則是視聽想象藝術,是指心靈透過想象與視聽器官的合作,採取詞語媒介手段而創造意象的藝術。

音樂是抽象的反映現實,文學則是具體反映生活;音樂的非具象性,或某種程度的抽象性。音樂作爲聽覺藝術由心靈和聽覺器官利用聲音媒介所創造的意象,是連續運動着的樂音組合的動態的時間意象,主要呈現爲一種線的形式,流動的線的形式。因而不同於空間意象,其本質在於它的非具象性、抽象性、樂音組合的流動的線的形式。文學形象是文學反映生活,掌握世界的特殊形式。然而它是以具體的、生動感人的文學形象在反映生活,表達情感。中西文論中的“意象”、“典型”、“意境”等概念基本上就屬於形象範疇,形象性成了反映生活的特殊能力。

音樂的情感性,文學的情理統一性。音樂藝術創造的音樂意象,其核心內容是情感或情緒,可以說音樂意象是典型的“情感形式”是聲音符號形式與心靈情感的融合。蘇珊.朗格就把情感的表現視爲音樂的本質。文學除了與感性世界相聯繫之外,還是一種觀念符號,並且與理性概念相統一。不少詞語的意義從感性經驗意義中抽象出來,而具有確定的理性意義。如果說帶有感性經驗意義的文學詞語適合描寫、抒情,那麼具有理性意義的文學則適合議論、說理、使文學意義所獲得深而確定的思想內涵,從而提高和強化文學藝術理性認知的價值。

音樂藝術和文學藝術存在很多方面的差異,我們以上僅從某些方面作了論述,另外它們的不同還表現在構成要素、藝術特性、受衆及創作家所應具備的素質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