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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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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方法

[提要]

證據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方法

本文借鑑英美法系證據展示制度及法學界關於建立我國刑事訴訟證據展示制度的構想,立足於司法實踐,在不突破現行法律的前提下,探討證據展示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意義、可行性及具體操作規程,以求推動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健康發展,併爲證據展示制度的理論研究提供實證機會,證據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運用。

一、引言

證據展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一詞來源於英美法系,又常被譯爲證據開示、證據公開等。按照《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證據展示是一種審判前的程序和機制,用於訴訟一方從另一方獲得與案件有關的事實情況和其它資訊。刑事訴訟中的證據展示實際上指的是庭審前控辯雙方相互交換、知悉所涉案件的證據及相關資訊的制度。

1998年以來,我國法學界有人主張引進證據展示制度,初衷在於解決刑訴法修訂後辯護人因原有的閱卷權萎縮,難以在庭審中與檢控方充分、有效對抗的問題,繼而對證據展示制度在保護被告人合法權益,發現案件事實,提高審判質量及節約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積極意義進行研討,主張引進建立中國化的證據展示制度。法學界是把證據展示制度作爲一項全局性的、獨立的訴訟制度改革來研究的,主張控辯雙方證據全面展示,這與刑訴法第三十六條關於辯護人只有對檢控方部分證據享有庭前知情權的規定相沖突,其主張的證據展示適用於所有案件(無論案件難易、被告人是否認罪)又會給司法實踐帶來諸多可預見的弊端,因而,法學界的主張雖基本形成共識,但目前仍尚處於理論探索層面。

當前,對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的實踐探索正在司法界嘗試展開。簡化審方式在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方面的巨大的積極意義已充分顯露。

值得重視的是,公正與效率常常既相聯又互斥,簡化審方式本身也隱含有引發不公正的因素。簡化審方式的通行做法是對事實清楚、被告人認罪的案件,庭審中在查明訴訟參與人身份、宣讀起訴書、訊問被告人、示證質證和法庭辯論諸環節予以簡化。其中,由於簡化庭審中示證環節,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檢控方證據尤其是證據中包含的具體細節缺乏全面的瞭解,難以開展有效的質證,不利於被告人、辯護人辯護權利的行使,也使法官當庭形成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失之粗疏,法學論文《證據展示制度在普通程序簡化審中的運用》。如果當庭宣判(實務界多主張採簡化審方式審理的案件力求當庭宣判),則裁判的公正性、尤其是量刑的.適當性會受到影響,設若不當庭宣判,而由法官在閱卷後定期宣判,則又與簡化審方式提高效率的目的不符。興利與除弊是一項成功的改革不可或缺的兩翼,故而,有必要爲簡化審方式設定一個相應的能夠防止以上弊端的配套措施。切實可行的做法就是借鑑英美法系證據展示制度的成熟經驗,吸收法學界的理論研究成果,在不突破現行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包含有證據展示意蘊的規定加以擴展和具體化,構建一套適用於簡化審方式的狹義的證據展示制度。狹義的證據展示制度的構建既關係到普通程序簡化審方式的成敗,也爲廣義的證據展示制度研究提供了一個實證機會。

二、簡化審方式中證據展示的主體

(一)證據展示的責任主體在英美兩國都經歷了一個由單向展示(檢控方向辯護方展示證據)到雙向展示(控辯雙方相互向對方展示證據)的演化過程。採用準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日本和意大利在證據展示上亦堅持對等互惠的原則,實行控辯雙方雙向證據展示。

(二)在我國,依照刑訴法的規定,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辯護人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案件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鑑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據此,可以認爲檢控方是當然的證據展示主體。

(三)關於辯方(被告人和辯護人)是否負有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