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義論的自由主義”首先是一種關於正義的理論,尤其是一種關於正義在諸道德理想和政治理想中具有首要性的理論。我們可以將其核心陳述如下:社會由多元個人組成,每一個人都有他自己的目的、利益和善觀念,當社會爲那些本身不以任何特殊善概念爲先決前提的原則所支配時,它就能得到最好的安排;證明這些規導性原則之正當合理性的,首先不是因爲它們能使社會福利最大化,或者是能夠盡善,相反,是因爲它們符合權利(正當)概念,權利是一個既定的優先於和獨立於善的道德範疇。
這就是康德的自由主義,亦是當代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所主張的自由主義,也正是我想對之提出挑戰的自由主義。爲反駁正義的首要性,我將論證正義的諸種侷限,箇中深意在於,這些侷限亦是自由主義的侷限。我所謂的侷限不是實踐上的,而是概念上的。我的要意並不是說,無論正義的原則多麼高尚,它永遠都不可能充分付諸實踐,相反,我是指這些侷限存在於正義理想本身。對於一個爲自由主義允諾所激勵的社會來說,問題決不單單是正義總難完全實現,而是這一觀念存在缺陷,這一渴望並不完善。但是,在探究這些侷限之前,我們必須更清楚地瞭解申明正義之首要性的意圖。
我們可以從兩個不同卻又相關的方面來理解正義的首要性。其一是直接的道德意義。正義的首要性主張,正義之所以是首要的,在於正義的要求超過其他道德利益和政治利益,無論這些利益可能有多麼迫切。依此觀點,正義就不僅僅是諸種價值中的一種價值,可以隨情況的變化來加以權衡和考量,而是所有社會美德中的最高美德,是一種在其他社會美德能夠提出其要求之前所必須滿足的美德要求。如果世界的幸福只能透過不正義的手段來促進,那麼有可能以適當方式普遍推行的就不是幸福,而是正義。而且,當某個體權利發生正義問題時,即使是普遍福利也不能僭越這些權利。
但是,單單在其道德意義上,正義的首要性很難將這種自由主義與其他爲人熟知的自由主義變種區別開來。許多自由主義思想家都在強調正義的重要性,並堅持個體權利的神聖不可侵犯。約翰·斯圖嘉特·密爾把正義叫做“所有道德的主要部分,和不可比較的最神聖、最有約束力的部分”,洛克認爲,人的天賦權利比任何聯邦所能僭越的權利都要強大(1690年)。但這些都不是我們在此所關注的更深意義上的道義論自由主義所要講的。因爲這種充分道義論倫理不僅有關道德,而且有關道德的基礎,它所關注的不只是道德法則的重要性,而且還有其引申意味,康德將之稱爲道德法則的“決定性根據”。
按照充分道義論的觀點,正義的首要性所描述的不僅是一種道德優先性,而且也是一種證明的特權形式;權利(正當)優先於善,不僅是指其要求在先,而且在於其原則是獨立推匯出來的。這就意味着,與其他實踐戒律不同,正義的原則是以一種並不依賴於任何特殊善觀點的方式而得到其正當合理性證明的。與之相反:如若給定其獨立的特性,則權利便約束着善並設定着善的界限。康德認爲:“善惡概念不是先於道德法則而定義的,如果先於道德法則,那麼,前者似乎就必定具有基礎地位;相反,善惡概念必須在道德法則之後並透過道德法則來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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