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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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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思考
關於《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思考 【摘要】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的第3號準則《投資性房地產》。該準則體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的精神,借鑑了《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中的相關規定並在有限度應用公允價值等方面進行了創新,本文分析了這一準則的實施對企業產生的影響,提出了在實施中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關鍵詞】投資性房地產成本價值模式公允價值模式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企業爲了賺取租金收入或使資產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目前西方國家的企業中,將房地產作爲一種投資手段,已是非常普遍的經濟現象。近年來,這種投資行爲也逐漸在我國的一些企業中流行,甚至成爲一些企業新的經濟增長點。鑑於投資性房地產具有高收益高風險的特徵,爲了順應我國經濟發展潮流,本着與國際會計慣例趨同的精神,我國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發佈了第3號準則《投資性房地產》。本文闡述了該準則的創新之處,分析了其預計影響並對在實施過程中難點問題進行了探討,希望能夠引發人們對本準則更加深入的思考。


一、《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創新
(一)將投資性房地產單獨列示
  本次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一大特點是將企業爲投資目的而持有的土地和建築物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反映。
  長期以來,我國並未針對投資性房地產單獨制定相關準則,而是將其作爲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內容,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對外出租的,透過“存貨——出租開發產品”,“其他長期資產——出租開發產品”科目覈算;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對外出租的,在“固定資產”科目覈算,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覈算。上述資產除存貨外按期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期末,按照其可收回金額與賬面價值孰低的原則在資產負債表中分別作爲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列示。但是,從這類資產的實際情況看,一方面投資性房地產在經過數年以後,它們的市場價值不僅可能高於其賬面淨值,而且還經常高出其賬面原值的數倍,甚至數十倍;另一方面,由於房地產的價值對市場的依賴程度很高,使得對房地產的投資往往具有高收益和高風險並存的特點,從而有別於價值逐期減損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在這種情況下,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爲一般的固定資產無法在會計上真實反映其特徵及價值,導致投資性房地產市場價值與賬面價值背離,財政部頒佈的《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將企業爲賺取租金或獲得資本增值爲目的房地產從“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等資產中分離出來,單獨歸類爲“投資性房地產”,大大提高了會計資訊的相關性。

(二)有限度地運用公允價值
1、引入公允價值
  財政部在2000年《企業會計制度》中對於資產的期末計價採用了成本與可收回金額(或市價、可變現淨值)孰低的方法,基本上沒有使用公允價值模式。鑑於目前我國企業中投資性房地產實際價值的變化情況和服務於提供更相關的會計資訊的需要,《投資性房地產》準則中引入公允價值模式,實現了資產計價模式的重大突破。公允價值計價模式的應用可以真實地反映投資性房地產的價值,增加報表資訊的相關性,爲報表的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資訊。以張江高科(600895)爲例,張江高科主營業務爲物業經營,在園區內建造了大量的廠房和辦公用房,房產租賃情況良好。公司擁有的物業規模將達到65萬平方米以上,相關機構研究表明,按照公允價值法的.市價重估,公司房地產重估價值增值約40億元。《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實施,無疑使其會計報表中所反映的資產價值更加符合實際。
2、公允價值的運用範圍
  在公允價值的運用範圍上,《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允許企業在成本模式和公允價值模式兩種計價模式中任選其一。而我國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明確規定企業計價模式的選擇決定於外部條件的適合性,即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具體而言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是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二是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可見,我國限定公允價值的使用範圍,充分考慮到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育程度,採用限定範圍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利用公允價值操縱利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