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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會計準則發佈前後的投資性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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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新會計準則發佈前後的投資性房地產
【摘 要】《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要求企業將投資性房地產作爲區別於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一項資產單獨進行反映,如何準確地理解新會計準則並將其運用於實際工作是我們目前面臨的重要問題。本文將從新準則發佈前後的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轉換與處置等方面對投資性房地產加以闡述。
  【關鍵詞】新會計準則 投資性房地產 比較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投資觀念的改變,企業持有房地產除了用於自身生產和存貨對外銷售,還出現了以賺取租金或資本保值增值爲目的的房地產收益活動,這種具有投資性質的房地產在用途、狀態、持有目的等方面與原先計入固定資產的自用房和作爲存貨的樓房有顯著不同。爲了規範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資訊的披露,2006年2月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發佈了《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以下簡稱新準則)。本文就新舊準則的不同點進行分析,以期讀者對我國新準則下的投資性房地產的理解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新準則與舊準則的差異比較
  
  (一)會計科目的差異
  在我國發布新準則前,我國並未針對投資性房地產單獨制定相關準則,而是將其作爲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內容,其中,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用於對外出租的,透過“存貨——出租開發產品”等科目覈算;非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房地產對外出租的,在“固定資產”科目覈算,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覈算。
  新準則規定,爲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持有並準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已出租的建築物,應在“投資性房地產”科目覈算。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條件爲:①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②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初始計量的差異
  在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初始計量時,新準則與舊準則都是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算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差別就在於計入不同的會計科目下。
  (三)後續計量的差異
  1.舊準則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或企業固定資產中的房地產用於對外出租的,在“存貨”或“固定資產”科目中核算,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覈算,按照成本模式進行計量。在業務處理時,“出租開發產品”按期攤銷出租產品的成本;“固定資產”按期計提折舊,“無形資產”按期進行攤銷,均計入“其他業務成本”科目。
  如果後續支出使可能流入企業的未來經濟利益超過了原先的估計,計入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其重新計算後的金額不應超過該固定資產的可收回金額,除此以外的後續支出計入當期費用。
  資產負債表日,按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並計入當期損益。
  2.新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方法。新準則規定,投資性房地產可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同一企業只能採用一種模式對所有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不得同時採用兩種計量模式。
  (1)選用成本模式時,需要計提折舊、進行攤銷及計提減值,減值一經計提,不得轉回;需要注意的是,投資性房地產作爲企業主營業務的,應透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覈算相關的損益。
  (2)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爲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投資性房地產取得的租金收入,確認爲其他業務收入。
  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是由企業自主選擇的,但採取公允價值模式計量,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①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②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資訊,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做出合理的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