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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缺陷完善及稅收會計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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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設計缺陷完善及稅收會計改革的思考
摘要: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中在資本所得方面存在着輕徵稅或不徵稅,而在勞動所得方面存在着重徵稅;免稅額方面搞“一刀切”;費用扣除不規範;稅率複雜這些都有違“公平”原則。爲此,本文提出: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結構模式;拓寬徵稅範圍;規範稅前費用扣除制度;修改稅率等整改措施,以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立法中也把調節收入分配,體現公平列爲首要原則,尤其在我國還沒有開徵遺產稅、贈與稅等更具調節性稅種的情況下,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法體系中的獨特地位更爲彰顯。但是,隨着社會形勢的和變化,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也暴露出許多與公平原則向悖的
關鍵詞:所得稅改革 暫時性差異 個人所得稅制 公平原則
一、我國所得稅會計改革過程
我國在2006年新會計準則體系頒佈之前沒有專門的所得稅會計準則,有關所得稅的會計處理主要依據1994年發佈的《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和2000年發佈的《企業會計制度》第107條,允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選用應付稅款法、遞延法和損益表債務法。爲了填補這一重要會計準則的空白,我國於2005年發佈了所得稅會計準則徵求意見稿,此徵求意見稿借鑑最新的國際慣例,把收益表債務法改爲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並取消了目前絕大多數企業都在採用的應付稅款法,儘管該徵求意見稿一經發出便在其適用性上受到了質疑,會計和實務界的許多人士認爲尚不具備實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條件,並建議保留應付稅款法,但2006年2月15日最終出臺的新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仍然堅持了徵求意見稿的,這份準則一方面做到了與國際會計準則充分協調,必將對完善我國會計規範體系起到相當重要的作用;另一方對我國廣大會計從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將對我國這次所得稅會計改革的關鍵點進行。、
二、暫時性差異不一定都是時間性差異
資產負債表上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價值和賬面價值之間存在的差異並非都是由稅法和會計制度在收益、費用、損失的確認時間上的不同造成的,有時資產負債表項目的變化並不涉及損益表項目,某些從損益表角度判斷爲永久性差異的項目,如果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判斷,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因此,暫時性差異不一定是時間性差異,這是理解暫時性差異這一概念的關鍵。如按購買法覈算的企業合併,合併成本將透過所取得的可辨認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來分配,即被合併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增加至公允價值,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併、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合併企業接受被合併企業全部資產的計稅成本,須以被合併企業原賬面淨值爲基礎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仍保持爲被合併方以前的成本。會計制度和稅法規定的不一致使得資產賬面價值和計稅價值存在差異,從而產生了一項應納稅暫時性差異,但這並不會引起當期會計利潤和應納稅所得額存在不同,也就是說不會產生時間性差異。

三、個人所得稅制本身存在的"不公平"問題
1、在徵稅範圍方面的不公平。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規定:對非獨立勞動所得(工資、薪金)按5%~45%的9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對獨立勞動所得(勞務報酬)按20%的比例稅率徵稅,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現加成徵收;對經營所得(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按5%~35%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徵稅;對資本所得金所得及其他證券交易所得和保險業帶有投資、分紅性質的險種的投資分紅所得不徵稅,而對於農民或工薪階層幾分幾毛的利息所得卻要徵稅。筆者認爲,資本所得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大於勞動所得,付出的代價小於勞動所得,與必要生活費用的相關程度低於勞動所得。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這樣的規定有違稅收的縱向公平。
2在免稅額方面的不公平。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爲1600元。這個免徵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的,表面上似乎是公平的,但實際上並不公平,因爲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徵額是16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徵額也是16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爲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淨收入;而農民則既無就業保障和醫療保障,又無養老保障,個人收入需用農產品折算,且還要由市場定價,存在很強的不確定性,所以1600元免徵額對農民來說並是不公平的。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徵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其縱向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