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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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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淺談
[摘要]國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的施行,標誌着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有利於解決長期存在的非貨幣***易會計處理的隨意混亂狀況,進步會計資訊質量。筆者在學習準則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準則尚未清楚解釋規範的會計題目,並對此提出建議。
  [關鍵詞]會計 金融 準則
  國家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易》於2000年1月1號起施行,這標誌着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非貨幣***易準則明確規定了非貨幣***易的性質,類型,計價基礎以及相關損益的確認等題目,有利於解決長期存在的非貨幣***易會計處理的隨意混亂狀況,進步會計資訊質量。筆者在學習準則的過程中發現一些準則尚未清楚解釋規範的會計題目,並對此提出建議。
  
  一、不同用途的非待售資產交換的性質
  
  作爲金融行業贏利過程是否完成是區分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與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的標準。假如贏利過程已經完成,該資產交換爲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採用換進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爲換進資產的進賬價值,同時確認當期資產交換損益;假如刻過程尚未完成,該資產交換爲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進資產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或發生減值時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爲進賬價值,不確認資產交換損益(當然,確認換出資產的減值損失)。贏利過程是否完成,誇大的是持有換進資產相對於的出資產,則這一交易的贏利過程已經完成,換出資產所蘊含的經濟利益已經實現。
  企業在激烈的競爭中,常會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相應調整企業的產品結構,由一項競爭力衰弱的產品生產線轉向新興的產品生產線,或乾實行多元化多品種經營,在企業之間進行產品生產設備的置換重組。由於換進資產與換出資產是生產不同產品,即資產的作用發生變化,因此依據指南該項交易的贏利過程已經完成,應作爲不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確認資產交換損益。準則中的標準是企業持有資產的目的(分爲出售與用於生產經營兩種)是否改變;而指南採用企業持有資產的用途是否發生改變作爲標準,同時用於生產經營的資產,可以有不同的用途。我們不妨引進貨幣這個中間變量進行分析,不同用途的資產交換是企業透過清理資產取得貨幣,再購進另一用途的資產,進行新的生活經營。所以持有資產用途的改變是贏利過程完成的本質。也是區分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性質的科學標準。待售資產是企業爲了出售而持有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持有待售資產的唯一目的是爲了出售資產獲取貨幣性資產或償還貨幣性負債。待售資產除了出售獲利以外不存在其他用途,待售資產的用途與目的是同一的。
  
  二、換進固定資產折舊政策的選擇
  
  準則第6條“同類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作爲換進資產進賬價值。但是,假如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低於其賬面價值,應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爲換出資產進賬價值:”第7條“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與補價之和作爲換進資產進賬價值。”同類固定資產交換,用途沒有發生改變,換進資產是換出資產的完全替換品,照此推匯出換進資產應該延續換出資產的折舊政策,採用相同的折舊年限、淨殘值的折舊方法。假如兩件固定資產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那麼採用相同的'折舊政策不會造成大題目(但是性能成新度非常接近的固定資產之間沒有必要進行交換,由於交換以後不會產生較大收益,卻會直接發生談判,運輸等交易用度)。事實上企業一般是換進性能更佳,成新度更高的資產(另外支付補價),換進資產的壽命期、淨殘值與折舊方式也可能與換進資產有很大差別。假如沿用換出資產的折舊政策(必然與換進資產不相關),就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價值轉移狀況,影響財務報表的真實表達。但是採用與換進資產相關的折舊政策,固然能較爲真實反映經濟實質,卻又是產生了一個潛伏的危險。由於現行損益表對利潤項目的坡露不規範,以及有關指標計算沒有對利潤作有效限定,企業就可以透過固定資產的交換調整折舊用度達到操縱會計利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