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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前檢察技術工作的幾點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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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科技強檢的總體目標以來,科技強檢工作由此拉開帷幕。文章在對檢察技術工作現狀進行介紹的基礎上,分析了當前檢察技術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最後從強化檢察技術職能作用的角度提出了幾點加強和改進檢察技術工作的思考。

關於當前檢察技術工作的幾點思考

關鍵詞:檢察技術 職能 科技強檢

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科技強檢的總體目標,由此拉開了加快檢察資訊化進程、推動檢察機關科技進步的帷幕,科技強檢工作開始由點到面的在全國各地檢察機關全面開展。之後,最高人民檢察院又出臺了《“十二五”時期科技強檢規劃綱要》,建設了全國檢察機關統一業務應用軟件平臺,不斷推動科技強檢戰略全面深入實施。檢察技術全面、廣泛、深入地應用於執法辦案,對於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而從基層院的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技術工作仍然存在突出亮點少、先進經驗不多、技術優勢不明顯等問題。檢察技術工作僅能作爲檢察工作的輔助和補充,尚不能起到加強和引導的作用。因此,如何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檢察技術工作,使檢察技術工作全面可持續發展,是基層檢察技術部門長期需要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檢察技術工作現狀

當前的檢察機關技術部門業務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法律監督職能,主要由法醫、司法會計、文字痕跡、電子數據等技術領域組成。二是技術保障職能,主要有資訊化、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和偵查技術等科學技術作爲支撐。

而《刑事訴訟法》修改中涉及檢察技術的內容共15處,分佈在證據、強制措施、偵查、第一審程序、執行等各個編章,對鑑定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技術偵查措施、同步錄音錄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規定,拓展了檢察技術部門的工作範圍。

以某市檢察院近兩年來的工作數據爲例――

從這兩年的工作數據來看,一是檢驗鑑定總數基本持平,但傳統的檔案檢驗鑑定數量有一定比例的下降,而近兩年新興的電子物證鑑定的數量則成倍上升。二是文證審查以及同步錄音錄像的數量均有所下降,筆者分析其主要原因就是:檢察技術工作沒有真正融入到檢察工作全局,而是長期處在“邊緣”地帶,制約了檢察技術工作發揮其應有的職能。

二、檢察技術工作亟待解決的問題分析

(1)鑑定、審查效果有待提高

作爲檢察機關,檢驗鑑定、文證審查如果運用得當,將大大提高辦案人員獲取、審查證據的效率和質量,從而降低辦案人員對於口供的依賴程度。並且檢驗鑑定、文證審查是檢察技術部門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項重要工作,現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此也有專門規定。但是,從實際運用效果來看,檢驗鑑定、文證審查的運用效果比較有限。

對於檢驗鑑定來說,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將證據種類中的“鑑定結論”修改爲“鑑定意見”,雖然只是一字之差,但這一改動卻標誌着檢驗鑑定在證據體系中的地位被弱化了。並且在訴訟過程中,所提交的鑑定意見僅僅屬於一種“證據材料”,而不是作爲定案根據的“結論”,它不具有預決的法律效力,要成爲定案的結論還需經過舉證、質證等過程。所以在實際工作中,不免有案件承辦人認爲靠傳統證據也可以定案,沒必要委託技術部門進行檢驗鑑定,這樣也省去了程序上的麻煩。

對於文證審查來說,更是流於形式。一是對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工作缺乏法律支援,審查意見書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而且,審判機關甚至包括一些檢察機關內部,根本就不認可文證審查意見書的地位和作用。二是技術性證據的審查工作缺少送審制度、流程規範,在檢察機關內部流程中也沒有明確規定。三是一些業務部門承辦人在自行審查技術性證據時只看結論,不看過程和依據,認爲技術性證據是由專門的技術人員做出,足以定案,進行審查是多餘的,不考慮技術性證據本身是否能夠客觀、真實、準確地反映案件的客觀事實 。

(2)執行機制不夠暢通

長期以來,在實際辦案中,只有辦案部門的承辦人對鑑定結論感覺明顯有問題或者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提出疑問時,或者承辦人自己認爲應當進行檢驗鑑定的時候,纔會向技術部門提出要求技術支援的委託,技術部門才能着手開展相關技術工作。如果辦案人因爲受限於證據材料的專業性,主觀上沒有發現問題,或者認爲不需要技術部門的技術支援,那麼技術部門就無法主動介入。

筆者認爲主要原因有:一是檢察技術業務沒有作爲必經程序真正融入到檢察執法辦案流程,並且沒有法律法規對其作出剛性要求。二是檢察技術部門與辦案部門缺乏對於技術問題的良性交流。一方面檢察技術部門難以瞭解辦案部門辦理的案件是否涉及技術協作的需求。辦案部門也不清楚技術部門能提供哪些技術協助。另一方面是當辦案部門需要技術協助時,有時又出於保密的需要,也不會對技術部門透露太多的案情,因此技術部門與辦案部門之間的`交流僅限於“問什麼答什麼,要什麼給什麼”的一種形式。三是基層檢察院技術門類不全,人員結構單一,難以滿足辦案部門的技術支援需求。當辦案部門需要檢驗鑑定的時候,基層院由於人員和設備的不足往往需要前往上一級檢察院進行鑑定,反而影響了辦案效率。

(3)職能定位有待統一

檢察技術工作是一項專門性的業務工作,它不僅僅是負責購置設備、做好日常維護工作,它的重點更多的應該是在訴訟中的運用,爲審查起訴、批捕監督及職務犯罪偵查等提供有力的技術協作,這既是加強法律監督的必然要求,也是規範司法、執法水平的必然路徑,是實現檢察技術工作角色價值重要內容。但實際上,從目前的分類管理的方案看,是將檢察技術部門劃定爲綜合輔助部門,弱化了檢察技術職能作用的發揮,同時,一些基層院對檢察技術工作職能定位和作用認識發生偏差,將技術工作等同於後勤保障工作,以至於技術人員經常迷失於瑣碎的設備維修工作中,從而忘記其還有偵查辦案和法律監督等其他重要職能的存在。

三、對強化檢察技術職能作用的思考

(1)制定工作規範,加強檢察技術在執法辦案中的應用實效

制定規範的工作流程是加強技術工作實效的必然要求。伴隨着我國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制定和完善更加規範化和制度化的檢察技術工作細則是非常重要的。作爲技術工作指引,工作細則應全面規定各項檢察技術條線的目的、適用範圍、法律依據、目標職責、工作步驟等,並配備工作流程圖,以便從工作程序上保證技術角色功能的實現。而在實際工作中,這方面規範還存在着許多缺失,導致檢察技術人員在工作中往往存在着“摸着石頭過河”的問題,影響了檢察技術協助辦案的實效。

具體來說,又包括以下幾點:一是進一步明確檢驗鑑定、文證審查、技術協助等從收集、委託、處理、鑑定、審查等一系列的工作細則,做到有章可循,切實將檢察技術應用納入執法辦案工作流程並作出剛性要求,形成常態化的工作模式。二是進一步完善同步錄音錄像等視聽、電子證據的隨案移送制度,明確同步錄音錄像以及電子證據的法律地位。三是進一步明確檢察技術部門的主要職能、工作重點,確立檢察技術的法律監督地位。

(2)明確檢察技術應用協作配合機制,不斷增強檢察技術工作規範化

理順檢察技術部門與辦案部門間協作配合機制,對於更好地發揮檢察機關各部門間應有的整體功能和各個個體獨立功能具有積極作用,是提高辦案效率與質量、履行檢察職能的重要保障。

一是協作配合機制應對各檢察業務部門在辦案中對於應當進行檢驗鑑定、文證審查的情形進行明確的規定。二是協作配合機制應對檢察技術部門和辦案部門在協作和配合工作中各自的責任和任務進行明確的規定,並針對檢查技術部門介入各辦案部門執法辦案制定詳細具體的工作流程,從而把協作配合機制真正落到實處,使得技術協助常態化。三是配合機制的建立應採用一種自上而下、上下聯動的方式,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一個統一的協作配合機制框架,其他各級檢察院在這個框架範圍內再根據實際情況逐級細化細則。

(3)夯實基層基礎加強隊伍專業化,提升技術能力和水平,使檢察技術工作可持續發展

檢察技術人員的專業素質狀況,直接決定了檢察技術工作開展的深度和廣度。而近年來,隨着科技強檢戰略的實施,檢察機關資訊化工作的建設與運維任務工作繁重,同時,大多數的基層檢察院檢察技術人員人數少、工作兼顧面多,所以經常處於應接不暇的工作狀態,難有機會接受更深層次的專業技術培訓。而檢察技術門類的專業性強,新形勢新任務也對技術人員的要求越來越高。因此,加強對專業檢察技術人才培養,改善檢察技術隊伍結構十分重要。一是要建立對各個技術門類定期培訓的長效機制,分級組織安排以不斷提高檢察技術隊伍的專業化水平。二是堅持開展緊貼工作實際的崗位練兵活動,使檢察技術幹警以練促學,以學促用,互相交流,共同進步。三是完善對檢察技術人員進行專業的分類管理的政策,減少檢察技術人才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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