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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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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在舟山落戶的朋友,對舟山落戶政策又有多少了解呢?下面整理了詳細的內容,歡迎參!  

舟山落戶政策

  落戶舟山有以下幾種途徑:

1、被行政、國有企事業錄用。

2、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老年父母投靠子女、夫妻投靠。

3、人才引進。

4、投資落戶。

5、有突出貢獻人員落戶。

6、購房落戶。

7、其他可以落戶的情景。

申請人可憑相應證明材料到擬落戶地行政審批中心公安視窗或當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2015-2016舟山市人才引進落戶新政策條件途徑材料以及辦理流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人才資源開發力度,進一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加快落實人才強市戰略,更好地服務羣島新區的跨越發展,根據《舟山市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舟委發〔2010〕65號)、《關於確立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構築海洋經濟人才高地的若干意見》(舟委辦〔2010〕73號)等相關檔案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才引進和激勵應堅持科學人才觀,遵循高端引領、創新驅動,以用爲本、服務發展的指導方針。

第三條 本辦法既立足於對引進人才的獎勵和保障,又適用於對舟山現有部分優秀人才的激勵和保障,做到內外兼顧,統籌推進。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範圍,其中按本辦法所引進人才的政策兌現經費,按引進人才的所在區域,由市、縣(區)各自承擔;按本辦法規定的人才激勵所涉及的政府津貼(除正高專業職稱人員政府津貼由市、相關單位和縣區各自承擔外)、政府獎勵均由市財政承擔。各縣(區)應根據本辦法規定,細化制定相應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章 人才引進

第五條 人才引進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機關、各類企事業單位和經濟社會組織引進的、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並引導和鼓勵引進人才向重點行業、產業、項目及地區集聚。

第六條 人才引進對象包括:

(一)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以及與其相同層次的國外科學院、工程院院士;

(二)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省部級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等重點人才;

(三)具有正高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

(四)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五)具有副高職稱且40週歲以下人員,特別緊缺急需的,可適當放寬年齡;

(六)與海洋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重點產業、新業產業企業高薪引進的急需的技能型、技術型和管理型人才。

第七條 引進方式。可以採取調動、錄用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鼓勵用人單位以崗位聘用、項目聘用、任務聘用、項目合作等方式引進高層次人才。

第八條 崗位編制。按本辦法引進的人才,原則上不受單位性質和編制限制,引進到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允許先進後出;專業技術人員引進到事業單位的,其職稱聘用可以申請特設崗位,不受事業單位崗位總量、最高等級和結構比例的限制。

第九條 實行安家補貼。對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一次性給予安家補貼。具體標準如下:第(一)類人才100萬元,第(二)類人才60萬元,第(三)類人才40萬元,第(四)類人才30萬元,第(五)、(六)類人才10萬元,第(七)類人才5萬元。用人單位按上述標準兌現的,黨政機關和全額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全額支付;差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和企業,由各級財政補助50%。

夫妻雙方經認定同爲引進人才的,按一人全額、一人減半標準享受相應的安家補貼。

第十條 實行政府津貼。對與用人單位簽訂五年及以上聘用合同的引進人才,可享受政府津貼。具體標準每人每月爲:第(一)類人才1萬元,第(二)類人才5000元,第(三)類人才3000元,第(四)類人才2500元,第(五)類人才1200元,第(六)類人才(含非在職博士後科研人員在站期間)1000元。

第十一條 實行財政獎補。高薪引進的第(八)類人才,其年薪在25萬元以上的技能型人才、35萬元以上的技術型人才和8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才,由財政按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獎勵。

第十二條 解決子女就學。對(一)至(四)類引進人才的子女,可選擇市內任何學校(幼兒園)就讀。對其他類引進人才子女,屬義務教育(或學前教育)階段學生,按相對就近原則,安排到相應的公辦學校(幼兒園)就讀;屬普通高中教育的,可選擇居住地或父母工作地所在區域的普通高中學校就讀,享受與本行政區域內學生就讀的同等待遇。各類引進人才子女均可在實際就讀初中學校參加中考,可以選報初中學校所在錄取區域,也可選報引進人才居住地所在錄取區域,選擇就讀當地民辦普通高中,原則上應予照顧安排。

第十三條 妥善安排家屬就業。對第(一)至(四)類引進人才的隨調配偶,其工作安排列入本市政策性安置,由組織人事部門原則上按其原工作單位性質和所從事專業崗位進行對口安置,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接收。其他人才的隨調配偶,由用人單位或主管部門推薦就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配合。配偶暫無工作的,其人事檔案關係可掛靠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四條 簡化落戶手續。引進人才按照“人戶一致、屬地管理”的原則在人才公共服務中心或用人單位集體戶落戶。有直系家庭成員一併隨遷的,可在政府或用人單位提供的有獨立門樓牌的產權房所在地落戶。用人單位沒有設立集體戶、又無可供引進人才居住固定住所的,可在有家庭戶口的親戚和朋友處落戶。對戶籍關係一時難以遷入或本人不願意遷入本市的引進人才,由各級公安部門或委託機構辦理居住證。持居住證的引進人才,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本市的常住人口同等待遇。引進人才落戶後,須向戶口所在的鄉鎮(街道)計生部門提供原戶籍所在地的計生證明及材料,及時移交計生關係,接受屬地化服務與管理。

第十五條 完善社會保險關係。引進人才由用人單位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來我市工作前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應按有關規定轉移社會保險關係。對因辭職、離職等方式來我市工作的引進人才,如出現養老保險關係無法轉入的情況,可按照現行有關規定,由用人單位與本人雙方協商後補繳社會保險費,繳費年限可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 加強政策銜接。引進人才如正常調動有困難,本人願意以辭職、離職等方式來我市工作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市人力社保局承認其原有身份、學歷、工齡和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辦理檔案調轉或重新建檔手續,並由用人單位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第三章 人才激勵

第十七條 人才激勵對象適用於全市現有的部分優秀人才。

第十八條 政府津貼。

(一)國務院特殊津貼獲得者、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一層次培養對象,享受每人每月2500元的政府津貼;

(二)入選省功勳教師和省名中醫、省衛生系統重點學科帶頭人的,享受每人每月2000元的政府津貼;

(三)入選市專業技術拔尖人才、市資深拔尖人才、省特級教師和省151人才工程第二層次培養對象的,享受每人每月1500元的政府津貼;

(四)具有正高職稱的專業技術人員,在聘期內享受每人每月1200元的政府津貼,所需經費由所在區域各自承擔;

(五)入選舟山市技能大師的,在屆期內享受每人每月800元的政府津貼。

第十九條 政府獎勵。

(一)入選市有突出貢獻專業技術人才和有突出貢獻高技能人才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1萬元;

(二)對入選市技術能手和優秀漁農村實用人才的,一次性獎勵3000元。

第二十條 子女就學。第十八條(一)至(三)類現有本土人才的子女就學,享受第六條(一)至(四)類引進人才照顧政策。

第四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一條 強化組織領導。人才引進和激勵工作由市、縣(區)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各單位引進人才需向所在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或縣(區)人才辦進行申報,由各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專家對引進人才進行評價認定,並確認享有的政策待遇。

第二十二條 優化人才公共服務。整合現有人才公共服務資源,組建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人才資源配置、緊缺人才儲備、人才配套服務、人事檔案代理、人才市場管理等。設立人才公共服務業務受理大廳,爲引進人才的生活保障提供“一站式”服務。大力引進和培育人才服務業,力爭形成海洋特色鮮明、服務門類齊全、體制機制靈活的人才服務體系。

第二十三條 加強動態管理。建立人才流失報告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跟蹤瞭解他們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如發現有外流意向,應當分析原因,及時向各級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職能部門進行通報。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各類政策的兌現,市本級均由市人才公共服務中心負責具體的受理和審覈工作;各縣(區)可明確相應的具體工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