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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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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落戶政策受到大家的普遍關注,而《天津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也公佈了。據悉,2017年1月23日天津第一期積分落戶已開始申報,截止日期爲5月2日。以下是《天津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及《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歡迎閱讀!

天津落戶政策

天津市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工作方案

爲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6〕72號)精神,全面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實現我市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工作目標,根據《國家新型城鎮化規劃(2014-2020年)》、《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8號)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津政發〔2016〕11號)等檔案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人的城鎮化爲核心,以理念創新爲先導,以體制機制改革爲動力,緊緊圍繞推動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目標,深化戶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教育、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提升城市綜合承載能力,促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爲我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強勁持久動力。

(二)基本原則。堅持統籌推進。由市人民政府負總責,市公安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規劃局、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農委、市衛生計生委、市審計局、市統計局、人民銀行天津分行、市公積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分工協作,統籌協調戶籍制度改革與配套公共資源配置體制機制改革進度。堅持以人爲本。積極引導,充分尊重非戶籍人口自主落戶意願,依法保障農業轉移人口既有農業權益,創新農業權益依法有償流轉機制,消除農民進城落戶後顧之憂。堅持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和非戶籍常住人口規模,實施差別化落戶政策,促進人口合理分佈,嚴格控制中心城區人口增長,適度增加環城四區人口規模,引導擴大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落戶人口增量。堅持存量優先。優先解決來津時間長、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有合法穩定住所、適應城市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非戶籍人口在津落戶。

(三)工作目標。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全面放開本市各區和城鄉區域間戶籍遷移限制,調整放寬非戶籍人口落戶政策。加快完善與新型戶籍制度相適應的基本公共資源配置和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建設。"十三五"期間,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提高1.4個百分點,到2020年天津市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84%。

二、建立新型戶籍管理制度

(四)統一城鄉戶口登記制度。在全市範圍內取消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性質區分,統一登記爲天津市居民戶口,體現戶籍制度的人口登記管理功能。調整完善配套政策、管理機制和資訊系統建設。本市戶籍居民可以自願到公安機關換領居民戶口簿。(市公安局牽頭)

(五)全面放開本市戶籍遷移限制。在全市範圍內,以合法穩定住所爲前提,放開對本市戶籍人口的遷移限制,實現全市戶籍人口的自由遷移。全面放寬本市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條件,引導在城鎮地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和合法穩定就業的農業轉移人口舉家在城鎮落戶,促進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穩步提高。(市公安局牽頭)

(六)完善本市普通高校錄取學生戶口遷移政策。全面落實普通高校錄取學生戶口來去自由的落戶政策。本市普通高校新錄取學生,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畢業後可以根據本人意願,將戶口遷回原籍或遷入合法穩定就業地。(市公安局牽頭)

(七)加大人才引進力度。落實人才聚集戰略,健全人才評定標準,優化人才引進制度。加大對企業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的引進力度,不斷提高普通高校畢業生、職業院校畢業生和技術工人的城鎮落戶率。(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牽頭)

(八)調整非戶籍常住人口在津落戶政策。統一併放寬夫妻投靠、親屬投靠在津落戶政策;積極穩妥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返津落戶等歷史遺留戶口問題。(市公安局牽頭)

(九)優化居住證積分落戶制度。在《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基礎上,結合國家相關政策,綜合考慮在津居住年限、落戶區域、教育程度、職業技能等因素,合理調整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適度增加在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區、寧河區、薊州區落戶的積分分值。重點解決來津時間長、就業能力強、適應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具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普通勞動者落戶問題。(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加強戶籍制度規範化建設。在嚴格控制本市人口規模,合理調整人口資源結構的前提下,創新人口管理制度和配套體制機制建設,制定並試行天津市常住居民戶口登記管理辦法。到2020年,基本建成以人爲本、科學高效、規範有序的新型戶籍制度。(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教委、市農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國土房管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財政保障

(十一)加大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根據不同時期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規模、不同地區和城鄉之間農業轉移人口流動變化、各區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差異等,對轉移支付規模和結構進行調整,建立市對區均衡性轉移支付動態調整機制,增強區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財政保障能力。市財政對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展快、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好的區適當給予獎勵。(市財政局牽頭)

(十二)建立財政性建設資金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補助機制。市財政在安排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執行維護等相關專項資金時,對吸納農業轉移人口、非戶籍人口較多的區給予適當傾斜,鼓勵有條件的區提供相應的配套資金。(市財政局牽頭)

(十三)創新城市基礎設施項目融資機制。支援開展股權和債權融資,引導社保基金、保險資金等用於收益穩定、回收期長的基礎設施和基礎產業項目,提高公共產品供給能力。推廣使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透過特許經營權、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方式,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城市供水供暖供氣、保障性安居工程、醫療和養老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領域,提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和非戶籍人口的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加快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城市建設用地增加和住房保障體系建設

(十四)建立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按照以人定地、人地和諧的原則,建立天津市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機制。實行差別化用地標準,實施規劃統籌管控。改進用地計劃安排,將各區每年增加的城鎮人口數量作爲下一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的重要因素,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在城鎮落戶的合理用地需求。優化土地供應結構,提高農村土地利用效率。加快培育創建特色小鎮,全力推動新型城鎮化建設綜合試點工作,滿足新型城鎮化建設用地需求。規範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建立健全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激勵約束機制。(市國土房管局牽頭,市發展改革委、市規劃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十五)將進城落戶農民完全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加快完善城鎮住房保障體系,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權利。透過"先試點,後推開"的辦法,逐步放開符合條件的進城落戶農民申請住房保障,透過領取租房補貼用於市場租房等方式,保障農業轉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確保城鄉統一的住房保障體系平穩實施。繼續推進示範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改善農民居住條件的主渠道建設。推進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面,將農業轉移人口納入覆蓋範圍,鼓勵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繳存。落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異地使用住房公積金政策。(市國土房管局、市建委、市發展改革委、市公積金管理中心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

(十六)完善城鄉統一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其他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具有本市戶籍的未就業居民、農村居民和在本市各級各類學校、托幼機構就讀的全日制非在職學生、兒童,應當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持有天津市居住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的未就業成年非戶籍常住人口和持有天津市居住證、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憑證、天津市居住證受理回執等有效證明的未入學入托的兒童(含新生兒),可以按規定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者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人力社保局牽頭,市衛生計生委參與)

(十七)完善城鄉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及其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在本市從事靈活就業的各類人員,不分是否具有本市戶籍,均可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週歲且不滿60週歲、不屬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可以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本市或外省市參加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可以按國家及本市相關規定辦理轉移接續,養老保險權益累計計算。(市人力社保局牽頭)

(十八)完善城鄉統一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統籌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戶籍管理原則,及時受理進城落戶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確保進城落戶農民與城鎮居民同等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權利。(市民政局牽頭)

六、建立進城落戶農民"三權"維護和自願有償退出機制

(十九)紮實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加快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積極推進農村集體產權股份合作制改革試點工作,以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收益分配權爲核心,指導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自身實際採用"資產股份合作"和"土地股份合作"兩種模式推進產權制度改革。按照"一人一票"的管理決策機制和"按股分紅"的利益分配機制組建新型集體經濟組織,賦予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集體資產股份的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繼承等權利。按照中央統一部署,加快推進薊州區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試點。力爭在2019年以前完成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登記確權頒證工作。對進城落戶農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依法給予確權登記頒證。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爲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牽頭)

(二十)完善農民"三權"有償流轉退出機制。健全完善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支援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優化管理執行機制、完善流轉交易網絡系統、拓展服務農村改革的各項功能,使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成爲農民相關權益流轉交易和有償退出的有效平臺。探索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償退出及退出土地的規模經營試點,探索引導進城落戶農民採取長期退出(到二輪承包期結束)和永久退出(永久放棄承包經營權)兩種方式有償退出承包經營權,切實保障退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同時,進一步引導農業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有序整理利用進城落戶農民退出的土地,實現退出土地的適度規模經營。探索開展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託管、流轉交易和有償退出試點,依託天津農村產權交易所設立村集體經濟組織股權託管與交易管理平臺,引導進城落戶農民規範、有序開展股權的流轉交易和有償退出。鼓勵農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逐步建立宅基地使用權自願有償流轉機制,允許以轉讓、出租等方式,向符合申請條件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宅基地使用權。(市農委、市國土房管局牽頭)

七、完善支援非戶籍人口市民化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

(二十一)推進基本公共服務覆蓋全部非戶籍常住人口。切實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享有國家規定和《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不斷擴大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提高服務標準,縮小非戶籍常住人口與戶籍人口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二)保障進城落戶農民子女和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根據人口規模結構變化,做好教育空間規劃,加強資源調控,確保本市農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權利,按照國家和我市招生入學政策及學籍管理規定,依託全國中小學學籍資訊管理系統,爲符合條件的學生辦理入學、升學和轉學手續。落實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屬地安置、屬地管理制度。將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教育工作納入各區總體發展規劃,根據常住人口變化情況,科學規劃學校佈局,加快中小學、幼兒園建設,合理配置教育資源。將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學籍管理納入本市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全市統一管理的學籍檔案制度。(市教委牽頭)

八、強化監測檢查

(二十三)健全落戶統計體系。按照全國統一的常住人口城鎮化率、戶籍人口城鎮化率統計指標、國家統計局城鄉劃分結果和年度人口調查制度要求,做好全市人口變動監測統計工作。(市統計局牽頭,市公安局參與)

(二十四)強化專項檢查。對各區非戶籍人口特別是進城農民落戶進展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和監督檢查,及時向社會公佈有關情況。2017年下半年開展對非戶籍人口在本市落戶情況的中期評估,2019年下半年進行全面評估。(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二十五)強化政策效果。對《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的若干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推動1億非戶籍人口在城市落戶方案的通知》等國家政策檔案和《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等市政府檔案已明確的相關配套政策,市相關部門要加大力度、加快進度,採用自我評估和監督檢查等方式,對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分析,動態調整,強化政策實施效果。(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市相關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十六)強化審計監督。將非戶籍人口在本市落戶情況和相關配套政策實施情況納入國家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和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範圍,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作爲有關部門考覈、任免、獎懲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各級審計機關要制定工作計劃,認真組織實施,強化審計監督。

  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市發展改革委關於明確積分辦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津人社局發〔2016〕126號

有關單位:

爲規範居住證積分辦理,維護用人單位和積分申請人的正當權益,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15〕39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擬定的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津政辦發〔2016〕3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積分申請由用人單位負責。用人單位是指:在津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

二、用人單位名稱變更的,在申報積分申請時,應提供相關行政部門出具的企業變更名稱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三、積分申請由申請人現勞動關係所在用人單位進行申報,在該用人單位連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費滿一年以上。

一年以上是指,自申報當月的上月向前數十二個月,且期間無中斷、補繳、漏繳等情況。

四、社會保險積分按照繳費每滿一年,養老保險積4分、其他險種各積2分計算,五項保險每滿一年積12分;也可分險種單獨計分。申請人積分時社會保險繳費不足整年的,積分可按險種分值計算到月後再行累加。

五、個人繳費視窗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年限不予計算積分。積分申請人補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算積分;但是年齡不超過35週歲,且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或技師以上職業技能等級的申請人,按規定補繳的社會保險費除外。補繳社會保險費計算積分的`,上半年申請的以上年的12月31日爲計算補繳截止時間,下半年申請的以當年6月30日爲計算補繳截止時間。

六、年滿五十週歲的女性積分申請人,從事管理崗工作的,應提交勞動合同原件、用人單位的證明等相關材料。

七、積分申請人提交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以外的職業技能鑑定機構核發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應填寫《國家職業資格證申請複覈表》,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進行復核。複覈形式由天津市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確定。複覈合格的,予以確認積分;未按規定參加複覈或複覈不合格的,不予確認積分。

八、積分申請人申請確認職業(工種)緊缺程度積分的,其經確認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所標明的職業(工種)應當與當年人力社保部門公佈的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中的行業、職業(工種)名稱一致,且與所在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批准經營範圍、本人當前工作崗位職責相符。同時,本人需提供《崗位承諾書》,用人單位需提供《崗位證明書》、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複印件等材料,經覈實後,可按照相應的緊缺程度確認積分。未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確認緊缺程度積分。

如受理申請之日尚未公佈當年天津市《職業市場需求程度及培訓成本目錄》的,以上年度公佈的目錄爲準。

九、由國務院取消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自公佈後的次期起不再計算積分。

十、積分申請人應按規定提交簡版個人信用報告。

十一、申請人提供書面材料有虛假情形的(包括各種證件證書、書面材料及相關內容),取消當期資格,不予積分。5年內再次申請積分,每條記錄扣減30分。

十二、積分聯辦系統自動生成的積分於每年6月和12月透過市行政許可網上大廳公佈。申請人對積分有異議的,可在公佈期內,持加蓋申請單位公章的《天津市居住證積分複覈申報表》,向積分視窗提出複覈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十三、積分申請人未在預約日或限定的時間內按規定提供必備材料的,不予受理積分申請;未提供加分項材料的,不予確認相應分值。

十四、積分申請人填注個人資訊應完整、真實、準確。因填注資訊不完整、真實、準確,造成積分申請不予受理或者積分不予確認的,由積分申請人承擔相應責任。

十五、積分申請申報時提交技術職稱證書、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等原件的,積分申請人(經辦人)應在入戶名單公示後6個月內,攜帶身份證、材料接收憑證,到原交件視窗取回相應材料。逾期不取回的,積分視窗不再承擔保管責任。

十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2020年12月31日廢止。

  市人力社保局 市發展改革委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