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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落戶政策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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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錫落戶政策2016

  市政府印發關於無錫市戶籍准入登記規定的通知

  錫政發〔2014〕55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無錫市戶籍准入登記規定》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無錫市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8日

無錫市戶籍准入登記規定

爲提高人口素質,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央、省、市關於深化戶籍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市政府決定在無錫市範圍內(包括無錫市區和江陰、宜興二市)執行統一的戶籍准入

登記規定:

一、投資人員戶籍准入

1.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5萬元以上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投資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2.在我市興辦實業投資達100萬元且連續2年年納稅10萬元以上的外省市駐錫企業,其法人代表、大專以上學歷的進階經營管理人員,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3.在我市合法經營的個私企業業主,連續2年年納稅1萬元以上,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在本市已有自購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4.外商,港、澳、臺人員在本市投資達到15萬美元、其國內親屬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辦理國內親屬1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0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2人來錫落戶;投資達到25萬美元的,可辦理國內親屬3人來錫落戶。

二、購房人員戶籍准入

5.在本市購買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戶均建築面積達6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穩定工作的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三、外來務工人員戶籍准入

6.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7.具有中專或技校畢業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3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8.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被我市企業合法錄(聘)用並參加我市社會保險、實際繳費年限滿2年,在本市自購人均建築面積達18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來務工人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來錫落戶。

四、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以及無錫市人民政府頒佈實施的

其他類型戶籍准入

9.人社部門調動的幹部職工和國家相關政策明文規定引進的各類人才、高校畢業生落戶。

10.經軍轉辦批准的軍隊轉業幹部,民政部門安置的退役軍人和軍隊離退休人員落戶。

11.經駐錫部隊師、旅級以上政治部門批准的軍隊幹部隨軍家屬落戶。

12.經國家教委、省教育廳批准錄取的大中專、技職院校學生落戶。

13.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父母、子女之間和配偶之間的投靠落戶。

(1)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父母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父母雙方同時投靠來錫落戶。

(2)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子女可以投靠來錫落戶(投靠後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18平方米)。

(3)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市民,其在外地的配偶可以投靠來錫落戶。

14.原籍本市,現夫妻已離、退休來錫居住,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男性滿60週歲、女性滿55週歲,夫妻雙方同時申請來錫落戶。

15.本市籍大中專、技職院校的畢業生(包括退學和肄業)回錫落戶。

16.經市體管中心批准引進的運動員落戶。

17.經市人社部門審覈批准的優秀農民工落戶。

18.經市人口計生部門審覈批准的優秀新市民落戶。

本規定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前有關戶籍准入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均以本規定爲準。

本規定由無錫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2014年4月1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