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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基金監管該做到五管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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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 保障基金的安全與完整,直接關係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穩定。如何管好用好社保基金,是全國上下十分關注和十分突出的課題。然而,社保基金監管,不是一個簡單的管理性工作,而是一個系統的管理工程,需要政府各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需要全社會全方位地進行監督,才能奏效。爲此,筆者認爲,社保基金監管必須堅持五管齊下,做到五個強化:

社保基金監管該做到五管齊下

一、強化社保機構的監管

社會保險機構是社保基金主管職能部門,社保基金能否管好用好,直接取決於社保部門管理工作的好壞。因此,各級社保機構要注意做好以下幾點:

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徵繳與監管。要全面落實《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搞好擴面徵繳工作,嚴格抓好社會保險登記和繳費申報制度,強化社會保險稽覈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認真審覈繳費單位的繳費基數,不得不核、少核、漏核,努力提高徵繳率。凡是參加 企業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拒繳、瞞報少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依法處理;對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要採取各種措施,加大追繳力度,確保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應收盡收。對參保對象要建立繳費記錄,建立個人保險帳戶,並保證其完整、安全;對參保對象和離退休人員以及其工資基數增減變化情況要及時進行檢查和核對,嚴格新增離退休人員的審批,加強動態覈查,嚴防弄虛作假、虛報冒領。

二是要廣泛深入地搞好調研工作,不斷創新完善社會保障機制。按照落實 科學 發展 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係,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的原則,完善政策,健全機制,加強管理,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三是要全面提高社會保險管理服務水平。要高度重視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加快社會保障資訊服務 網絡 建設步伐,建立高效運轉的經辦管理服務體系,把社會保險的政策落到實處。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術標準,規範業務流程,實現規範化、資訊化和專業化管理。同時,要加強人員培訓,提高 政治 和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二、強化稅務部門的監管

國務院頒佈的《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是社會保險費的'徵收主體。因此,稅務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管應重點放在強化社保費的徵收方面。這是決定社會保障工作能否正常開展的關鍵環節,沒有收就沒有支,也就沒有保。

一是要樹立正確觀念,強化稅務機關征收主體地位。要堅決克服“代徵”社保費的錯誤認識,樹立稅務機關就是社保費徵收主體的正確觀念,發揮稅務機關的徵收優勢,加強社保費徵收管理。要積極推動稅務機關社保費全責徵收工作,堅持以組織社保費收入爲中心,圍繞“夯實基礎,規範管理,強化主體,提高效率”的工作思路,組織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徵收管理工作。要樹立正確的社保費收入觀,依法徵費,應收盡收,不得不徵、少徵、漏徵,既不人爲調控社保費收入,也堅決不收“過頭費”;在徵收稅費過程中發現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而未參加的繳費單位,應當督促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及時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二是要加強費源管理,努力提高監控水平。要有計劃地定期開展費源調查工作,全面掌握社保費費源分佈情況;要強化繳費人戶籍管理,逐步建立戶籍檔案,對繳費人實行動態管理;要建立重點費源監控制度,隨時掌握其費源變化情況,對重點費源實行重點管理;要利用稅務機關的徵管優勢,不定期對繳費人數、繳費基數等申報資料進行檢查覈實,着重解決繳費基數不實的 問題 ,認真核實參保戶數和參保人數,凡與繳費基數相關的項目,如繳費人數、繳費工資總額等,都應嚴格、仔細覈定,確保真實和準確。

三是要明確責任,大力做好欠費管理和清理欠費工作。要開展欠費清查工作,加大監控力度;要對欠費和欠費人合理進行分類,實施動態的分類管理,對欠費數額較大的重點欠費人,實施跟蹤管理,定期追欠;要將清欠工作列入目標管理考覈,建立清欠目標責任制。

四是要狠抓規範,着力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第一要狠抓管理制度規範。加強徵收社保費的法制化建設,強化組織保障措施,完善崗責制度和考覈制度,實行稅費並舉,統一考覈,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第二要狠抓徵管程序規範。要按照精確、細緻、深入的要求,明確職責分工,優化業務流程,做到徵管程序的六個規範:即規範建檔管理程序,規範申報程序,規範徵收程序,規範檢查程序,規範催繳、處罰程序,規範接受舉報及處理程序。第三要狠抓繳費服務規範。牢固樹立服務觀念,切實維護繳費人的合法權益,不斷拓寬服務渠道、服務 內容 和服務項目,提高繳費服務質量。第四要推進資訊化和機構人員建設,提高社保費徵管質量和效率。

三、強化財政部門的監管

財政部門是社保基金的主要監管部門,具有對社保基金徵繳、支付、投資、預算、決算等各個環節的監管職責,對社保基金的安全與效益,合規與真實,規範與提高將起着決定性的作用。

一是要切實強化社保基金預決算管理。嚴格抓好社保基金收支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和監督工作,及時檢查 分析 社保基金收支執行中的不足,促進增收節支,堵塞跑冒滴漏。

二是要加強社保基金收支兩條線管理。建立健全社保基金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政專戶覈算管理;一切收入必須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一切支出必須納入財政預算,收歸收,支歸支,確保專款專用,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佔挪用。要切實加強和規範財政對基本養老保險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及時下撥資金,不得截留;及時搞好跟蹤監督,充分提高有限基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要加大 社會 保障投資力度。按照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社會保障的資金投入。特別是對社保機構的管理經費支出,必須由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不得從社保基金中提取列支。

四是要嚴格管理社保積累基金。除按規定預留必要的支付費用外,對社保基金投資運作進行嚴格的監管,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不得將結餘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

四、強化審計部門的監管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具有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的職責。審計機關必須轉變觀念,建章立制,着力強化審計部門對社保基金的監督。

(一)牢固樹立民本審計理念,建立社保基金每年必審制度。作爲審計機關,首先要牢固樹立“民本審計”思想,心中要有人民羣衆,想羣衆所想、急羣衆所急,切實抓好社保基金審計工作。其次要建立社保基金年度定審制度,並且將社保基金審計結果,納入到每年同級財政預算執行審計工作報告之中,接受人大的 法律 監督。再次要加大審計結果公示力度,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轉變審計工作思路,準確定位社保基金審計目標。社保基金審計總體思路應以效益審計爲總攬,以社保制度執行過程爲主線,以社保資金的真實、安全、規範爲切入點。在關注財務收支合法合規性的同時,還需要對社保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評價,在此基礎上揭露社保制度的缺陷,分析現行社保政策的執行效應。這樣才能更加有效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使社保資金能夠安全有效執行。

(三)創新審計方式 方法 ,提高社保基金審計效果。一是要大力推進 計算 機審計,充分運用計算機審計技術,以業務流程爲主線,從業務數據入手,解剖數據管理系統,獲取有價值的資訊,加以綜合分析,並有效地與財務收支審計和效益審計相結合。二是要推行系統化審計。社保基金無論是從徵收或來源上,還是在支出和管理方面,涉及面廣,資金量大,管理部門多。因此,針對這一特點,審計機關在實施社保基金審計時,必須將此作爲系統化審計項目來對待,用系統論的觀點和方法去看 問題 ,不能就收論收、就支論支、就管論管,確保社保基金審計全面性、完整性、宏觀性。

(四)突出審計工作重點,提升社保基金審計層次。一是要強化社保基金徵收中的效益審計。重點審查各項社保基金徵繳面有否達到法規政策規定的要求,是否做好擴面徵繳工作,做到應保盡保;審查各繳費單位有否瞞報繳費基數,有意偷漏應繳基金問題,是否確保社保基金繳費基數真實準確,做到應繳盡繳;審查徵收機關征管基礎工作是否紮實,徵管力度是否到位,有否存在減緩免行爲,做到應徵盡徵。二是要強化社保基金使用中的效益審計。重點審查社保基金是否做到專款專用,真正用於社會保障支出;審查社保基金收支是否適度平衡,基金結餘或赤字是否合理,是否充分發揮了基金應有的效益;審查各項社保基金分配安排是否堅持公平效益原則,既要關注基金使用的 經濟 效益,也要關注其滿足社會共同需要的社會效益;審查各項社保基金使用是否節約,是否真正做到以較小的投入辦更多更大的事。三是要強化社保基金管理中的效益審計。重點審查各項社保基金管理機構管理工作是否有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管理方法是否 科學 ,管理政策執行是否嚴格,有否存在因管理不善、失誤和制度缺失,而造成社保基金損失和浪費以及減收增支問題;審查社保基金流動環節是否存有漏洞,對中央和地方各級安排的專項資金和配套資金是否及時、足額配套撥付,撥付的具體方式和手段是否可行有效,有無截留、擠佔、挪用和違規獲取資金等問題,是否達到了預期的成效,有無因資金撥付不及時而 影響 被保障對象的利益。重點審查社保基金管理是否安全,是否保值增值,有無存在基金管理風險隱患等等。

五、強化社會各界的監管

一是要加大廣大職工羣衆的監督力度。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的監督。二是要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社保基金收 支和結餘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包括人大監督、政協民主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

三是要加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督力度。對 企業 進行營業執照年度檢查、辦理變更或者註銷手續時,工商部門應當督促企業依法履行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對未履行義務的,應當將有關情況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方稅務機關。

四是加大監察機關的監督力度。對國家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社會保險費徵繳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實施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