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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社保基金監管的問題現狀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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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計劃由政府舉辦,強制某一羣體將其收入的一部分作爲社會保險稅(費)形成社會保險基金,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被保險人可從基金獲得固定的收入或損失的補償,它是一種再分配制度。下面是小編爲大家收集的社保基金監管的問題現狀與建議,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社保基金監管的問題現狀與建議

摘要:對社會基金進行必要的監管能夠實現我國社會基本保障問題,雖然我國政府對於社保基金監管方面頒佈了一些法律條文,但是在實際監管中還是存在不足。本文從我國社會基金監管現狀進行分析,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結合我國現有的監管法律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建議分析,望可以爲我國社保基金監管現狀進行改善。

關鍵詞:社保基金;監管;問題建議

第一章 社保基金監管現狀分析

我國目前所行使的社保基金監管主要是將行政監督作爲監管主要內容,然後將審計和社會作爲補充監督,通常稱爲三位一體的社保基金監管模式,這種監管模式中主要監管部門還是政府,制定相應的監管條例以及相對應的管理法規。

第二章 社保基金監管存在的問題分析

透過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現狀進行分析總結,發現中央政府在這方面雖然頒佈了很多的法律條例,但是對於監管範圍來看,還是很不健全,並且由於監管部門對社保基金的認識程度不夠,導致社保基金去向不明的問題也時有發生,對於社保基金在具體方面的使用的時候缺乏預算監督,而且監管系統設計不合理,導致監管力度不夠,現將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文所述。

2.1社保基金監管法律規定存在不足

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法律建立層次過於低下,導致金融監管部門執行能力較弱,社保基金屬於一種比較特殊的基金種類,對人民能否安定生活有着很重大的`影響,還可以對經濟建設以及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促進作用,所以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監督。但迄今爲止,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規範社會保障的法律。目前只在《勞動法》和《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中作了原則規定,具體監管依據只是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法律層次很低。隨着社保基金管理體制的變化,多部門介入社保基金日常管理,基金監督工作環節增多,鏈條加長,使得監督和被監督的主體不明確,約束效力差,基金監管部門執法無力,嚴重影響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從我國全國範圍來看,社保基金的監管法律規定嚴重不足,沒有專門的法律條文對其進行嚴格控制,政府監督部門也不能對其進行嚴格監督,導致部分社保基金去向不明。

2.2對社保基金認識程度不夠

社會保障基金作爲社會性、公共性資金,其用途在於實現社會保險、社會福利以及社會救援,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將社會保障基金作爲政府公共資金,運用在修公路、搞開發等地方性建設中,非法挪用大量社會保險基金,而這些基金在投入建設後,有的血本無歸,這就造成基金資源浪費。很多地方政府,基於地方企業的發展,將大量的基金用於企業建設中,或是以借貸名義贈送給企業,而在市場競爭衝擊下,很多基金無法收回,更甚的是,一些機關、政府將基金納入個人經濟實體中,這就造成資金風險。對社保基金認識不足的話就會出現很多的腐敗,因爲官員認爲社保基金沒什麼作用,我國社保基金監管不力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就是因爲監管人員對於社保基金認識不足,將社保基金進行私用或者託用,這就導致真正的需要使用社保基金的時候,監管部門卻拿不出錢。

2.3社保基金缺乏預算監督

我國的社會保障收支未能納入財政統一計劃和預算管理體系,處於分散狀態。龐大的社保基金無法接受立法機構的監督,不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基金管理混亂,而且不利於全面、準確地反映社保基金收支的總體情況,難以體現社會保障的職能作用,不利於加強基金的監管。總之,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監管體制存在制度設計上的先天不足,在運營過程中也忽視了配套規定的考量,而且在管理上分散混亂,管理體制不順暢。社保基金的使用者不受約束與管理,不能納入財政統一計劃和預算體系,缺乏規範的、合理的、科學的安排,無法接受立法機構的監督,不僅難以保證資金的安全和完整,而且不能保證政府社會保險職能的實現,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將產生嚴重的影響。

2.4監督系統設計不合理

監督系統是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科學運營與管理的重要條件,但是,從監督部門建設以及人員配置上來看,並不能適應現階段社會保障基金監管的要求,目前,執法缺乏權威性,對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存在監督不力問題。雖然自1998年以來,建立了多個社會保障監督部門,但是仍有一些省份並沒有設定專門的監督處,而是與其他處室合設,這就造成監督獨立性的缺失。從人員配置上來看,專門性的監督人員較少,而且整體素質較低,缺乏堅實的職業素質基礎和業務能力,這就影響了監督效能的發揮。另外在監督資金、硬件投入上,並不能適應監督要求,如辦公經費缺乏、辦公人員待遇低、辦公設備簡陋等,這就嚴重削弱了監督部門的物質實力。同時,在執法權威性和穩定性不足的影響下,地方監督往往缺乏後備強制力支援,而且在執法過程中,往往僅對下級部門起作用,而橫向部門卻很難受到監督制約。

第三章 社保基金監管對策分析

3.1完善社保基金監管法律

根據國外社保基金監管法律頒佈經驗來看,世界上其他國家對於社保基金監管還是存在很多的特點,擁有一套比較完整且嚴謹的社保基金監管條例,並且國外發達國家所建立的法律條例遠遠超過了金融市場發展趨勢,還可以根據金融市場發展趨勢的改變而進行全方位的完善,所擁有的適用性比較高。我國應該借鑑國外先進經驗,對我國社保基金去向以及金融市場發展趨勢進行詳細的瞭解,然後結合我國社保基金監管現狀,頒佈一系列符合我國社保基金監管環境的法律制度,以此完善我國現行的社保基金監管措施。除了頒佈法律之外,還應該進行社保基金監管法律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人對社保基金監管法律進行了解,避免因爲不懂法而使自己遭受經濟損失。綜上所述,國家社保基金監管部門應該儘快頒佈一部專業法律制度,對我國社保基金進行全面監管。 3.2提高對社保基金認識,對基金去向進行嚴格管理

社會保障基金監管有安全目標和增值目標兩個目標,在進行兩者地位定位時,一定要將安全目標放於首位,當兩個目標發生衝突時,保值增值目標要讓位於安全目標,其原因在於社保基金是維持社會穩定性、實現基層民衆利益的社會公共基金。當然,要適度協調兩者之間的關係,不要過度強調安全目標,要使兩者儘量保持平衡。社會保障基金管理者、各地政府部門等必須端正認識,正確定位社保基金的使用範圍和領域,並依據地區人口結構、經濟狀況、社保資金基礎,明確各部分基金使用數額,避免產生基金使用不明、擠佔挪用基金現象的發生,進而保障社保基金安全性,維護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3.3對社保基金建立預算監督制度

目前,歐美髮達國家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向市場化發展,與此同時,東歐很多國家對於社保基金監管實現市場化的進度也在不斷加快。我國在近幾年的發展過程中對於社保基金監管體系頒佈了很多法律規定,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體系已經出現市場化所具備的基本條件,企業對於社保基金進行監管的模式也在不斷進行變化,社保經辦機構已經不直接介入企業社保管理過程中。企業年金按照相關規定進入資本市場運作,金融機構成爲社保基金管理運營主體、監管機構可綜攬全局,強化各種制度,規範市場行爲,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推進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市場化。

3.4對監督系統進行合理構建

依據(五項制度)要求,完善企業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機關單位社會保險以及農村養老保險等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各個制度進行細化管理,規範其工作流程,提升業務操作力。將基金監管任務與監管形勢相結合,積極探索常態化管理的長效機制,並依據新形勢進行制度更新與改革。在落實基金監管制度的同時,強化財務管理,形成財務、基金兩條線同向發展,並對收支情況進行全面化分析,以全面瞭解基金的應用情況。要積極開展社保基金監管軟件試點工作,實行網絡化監測,力圖實現基金徵集、支付、收入、積累各環節統一化、網絡化管理,並實現對社保基金的流動管理,防止基金流失。將現場監督與網絡監督相結合,從現場監督中總結經驗,並運用到網絡監督中,利用網絡監督對現場監督進行指導,實現兩者協作,有效提升社保基金的監督效能。

結論

隨着社保基金在近幾年不斷髮展,很多人對於社保基金都有比較全面的瞭解,所以必須對社保基金監管制度進行完善,這樣才能夠更好的發揮出社保基金所應該發揮出的作用。透過對我國社保基金監管情況來看,還是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法律規定不足,認識程度不夠深,缺乏必要的預算監督以及監管系統版不夠合理等等,所以我國社保基金監管部門應該透過各方面的努力,對存在的不足之處進行必要的措施改進,只有這樣才能夠讓我國居民真正的享受到社保基金所帶給他們的便利。鑑於本人學識有限,在本文撰寫過程中存在不足之處,望各位導師以及同學能夠及時指出,以便日後及時作出修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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