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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員工獎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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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斷進步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擬定製度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醫院員工獎懲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醫院員工獎懲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爲了加強醫院管理,搞好醫院建設,鼓勵本院職工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在醫療、科研、教學、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設等工作中,格盡職守,開拓進取,無私奉獻,根據國家勞動部、衛生部和省、地衛生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醫院是防病治病,保障人民健康的社會主義公益性事業單位,必須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衛生工作方針,遵守政府法令,實行救死扶傷的革命人道主義精神,堅持以病人爲中心,全心全意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滿足人民羣衆不同層次的醫療保健需求。各種法規,院規和本人的表現是進行獎懲工作的基礎和依據。

第三條:獎懲工作要貫徹實事求是的原則,要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在處分上,要堅持教育與懲罰相結合,以教育爲主的原則。

第四條:衛生部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務人員醫德規範》、《全國醫院工作人員守則》、《福建省衛生廳關於進一步糾正行業不正之風的若干規定》、《龍巖市第一醫院工作人員行爲規範》,是全體職工的行爲準則,各級各類人員務必遵守。

第二章 獎勵

第五條:在以下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被評爲先進工作者或其他榮譽稱號,一次性發給獎金100300元(特殊情況不在此限)。

1、在醫院建設以及在日常醫療、教學、科研和後勤工作中表現突出,做出顯著成績的。

2、模範遵紀守法,嚴格執行醫院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精神對待本職工作,年度出勤率達96%以上。

3、一貫忠於職守,工作認真負責,在完成年度工作任務中工作顯著。

4、刻苦鑽研業務,對技術精益求精,年度業務考覈優秀。

5、自覺抵制行業不正之風,敢於同壞人壞事作鬥爭,醫德高尚,廉潔奉公,事蹟突出的。

6、集體榮譽感強,積極參加院、科組織的各項活動,成績突出。

7、在我院創全省“十佳醫院”及創文明科室活動中成績顯著的。

8、各類管理人員,忠於職守,認真負責,敢抓敢管成績顯著,在市、區、院檢查中得到好評的。此項獎勵,由科室提名,羣衆民主評議,報院黨辦彙總,經院黨委集體審查批准。

第六條:在醫療護理、預防保健、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等方面大膽探索,勇於實踐積極開展新技術、新項目,撰寫學術論文,獲得科研成果獎,按巖地一醫字(1995)001號《關於獎勵科技成果和發表論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在報刊、電臺、電視臺發表文章、圖片影視等,宣傳醫院,擴大醫院影響,屬國家級的,每篇(次)獎勵50元;省級的獎勵50元;市級的獎勵30元;區級的獎勵20元;院內刊載的獎勵5元。

上述第六條至第七條獎勵,與年終總結表彰工作同時進行。

第八條:積極爲醫院穿針引線,動員海內外人士、團體向醫院捐贈資金、設備的,按捐款總數的13%獎勵公關者(院級領導減半)。

第九條:各種業務往來中,主動上繳回扣和饋贈的.,按上繳金額的1%至30%獎勵所在科室。

第三章 處罰

第十條:各級各類人員在工作中,以某種藉口對服務對象“冷、硬、頂、推、拖”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羣衆反映強烈的,給予罰款100至200元或行政警告及其以上處分。

第十一條:發生醫療糾紛,屬服務態度不好的,按《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處罰。屬違反診療常規,或違反操作規程,或屬於工作責任心不強,違反醫院規章制度引發的醫療糾紛,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同意醫院組織協商解決的,或患方不同意協商解決,透過其它途徑解決的,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的10%。責任人不同意協商解決,透過其它途徑解決的,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的20%。每起醫療糾紛責任人承擔醫院經濟損失不高於3萬元。醫院將按醫療質量考覈辦法扣責任科室月質量考覈分。機關、後勤等各類工作人員工作中的失職或過失,造成醫院經濟損失,參照上述規定,對責任人給予處罰。

第十二條:在醫療活動中,各級醫生之間的不同看法不得向患者及家屬透露,如因此而引起醫療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一經查實,給予當事者通報批評並影響晉升一次,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各級各類人員在醫療活動或其他公務活動中收受“紅包”、禮物(三天內不退交者),或向病人、病人親屬暗示、索要“紅包”或貴重物品者,除追回錢物,按5至10倍罰款外,給予批評教育,並視情節輕重予行政處分,職稱評聘中“一票否決”。情節嚴重者按索賄受賄論處。

第十四條:在各項公務活動中,索要或變相索要錢物,除追回錢物,按五倍罰款外,數額在100元以下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101500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500元以上給降聘技術職務一級,工資下降一級處分。

第十五條:凡剋扣病人藥品者,除照價如數退賠外,給予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解聘或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六條:凡巧立名目以塗改檢查單、治療單等手段直接或間接收取現金者,除沒收全部收入外,給予十倍罰款。情節嚴重者給予解聘或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七條:在未經醫院主管部門允許和自己向病人推銷非正常渠道購進的藥品、保健品或醫療器械〔用品)收取現金回扣,除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視情節給予5至10倍罰款,嚴重者取消一年處方權,影響晉升一次,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第十八條:凡來院就診的門診和住院病人,看病後所有費用一律由醫院財務部門爲其出具統一收據、發票。凡未經醫院同意利用各種關係擅自出具收據、發票的科室或個人,除沒收全部收人、扣發科室負責人或當事人全年獎金,並予行政紀律處分。科室私自收費的,除當事者處以十倍罰款外,扣發全科本季度獎金的30%,並給主要領導行政警告處分。

第十九條:凡未經財務部門同意,擅自提高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變相分解收費、重複收費、多收費等,除如數退還外,給予個人或科室5倍罰款,並全院通報點名批評。同時追究所在科室負責人的管理責任。根據情況扣發科室負責人、當事人,甚至本科13個月獎金。

第二十條:在各種業務來往中,收受的回扣費,手續費或實物,必須三日內主動上繳,否則以受賄論處,除沒收全部所得,按兩倍罰款外,數據在100元以內的,給予警告處分;數額在100元以上不滿500元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數額在500元以上,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爲了取得回扣,擡價進貨,盲目採購,降低工程、物資質量,加重處罰。

第二十一條:利用處方權直接或間接從藥品生產廠家,各醫藥公司醫藥代表中獲取藥品回扣者,除追繳全部非法所得外,發現一次給予1000元罰款,發現第二次者除加倍罰款外,取消處方權一年,情節嚴重者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醫藥經銷單位的推銷人員及藥商,不得與我院科室、醫生個人發生直接的業務關係。無視我院規定,私下發放諸如宜傳費、促銷費、臨牀跟蹤費等各種名目的好處費,一經查實,取消藥品經銷單位或生產廠家與我院業務來往。

第二十二條:醫藥衛生、後勤設備等部門及採購人員,在購買藥品、醫療設備、衛生材料及工程建設、裝修、維修等各種設備業務來往中,嚴禁變相索取回扣或好處費。凡是法律允許的“折扣”,必須以明示的方法,如實人帳上繳醫院財政,違者給予5至10倍罰款。給醫院造成損失的,除罰款外,還要給予行政紀律處分。情節嚴重者,按貪污受賄論處。

第二十三條:擅自佔用醫院財物、住房或拒不退房者,除按政策給予經濟處罰處,沒收非法所得,強行追回公物,並給予行政警告以上處分。變賣公共財物私分錢物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十倍罰款。並給主要責任者行政警告處分。

第二十四條:在職醫務人員未經醫院批准,在院外從事有償醫療活動或將本院能夠開展的檢查治療項目介紹到院外檢查治療的,扣發一季度至全年獎金和所在科室當月獎金的10%。在職醫務人員私自在院內從事有償活動的,沒收其剩餘物質,罰款5005000元。並按情節輕重,給予取消職務、職稱、至行政紀律處分。

第二十五條:開具假診斷書、假證明、假報告的〔經科主任批准屬於保護性醫療措施除外),除追回單據外,扣發當事者全年獎金,情節嚴重的除吊銷處方權和扣發獎金外,給予行政警告及以上處分。開“搭車藥”“搭車單”的,除如數追回藥費、檢查費外,處以十倍罰款,扣發全年獎金,視情節給予解聘或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因不執行或違反規章制度和各種操作規程,造成刑事案件,火災火警,設備損壞,要追究領導和個人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給予一定的行政處分。發生交通事故的,按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職工內部糾紛,經教育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屢教不改的,給主要責任一方行政警告處分;破壞他人名譽的,給予行政記過處分;發生鬥毆者,除賠償對方醫藥費及其一切損失外,扣發全年獎金,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國家法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進修學習人員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按規定予經濟處罰外,一律中止學習,不髮結業證書,並退回原單位處理,嚴重者責成原單位處理,並將處理情況以文字方式反饋我院,如原單位不予配合處理者,3年內不接受該單位進修學習人員。

第二十九條:共產黨員及黨員幹部違反上述規定者,除按本規定執行處罰外,並按幹部管理程序向上一級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凡曠工的除扣發曠工工資外,還應分別扣發獎金,並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1、曠工一天,扣發一個月獎金(含超勞務補貼,滿勤獎等各種津貼和獎金等,下同)。

2、曠工二至四天,扣發一季度獎金,並寫出書面檢查,在科室會議上檢討。

3、曠工五天至九夭,扣發半年獎金,並給予全院通報批評和行政警告處分。

4、曠工十至十四天,扣發全年獎金外,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5、曠工十五天以上,除扣發全年獎金外,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直至按自動離職除名。

值班期間,擅自脫崗,每次扣一至三個月獎金,影響工作或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遲到一次罰款5元,超過半小時以二次遲到論處,一個月內第二次遲到罰款10元,依此類推。早退一次處以10至50元罰款,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每次罰款20元至100元。

第三十二條:上班時間看小說、看電視、下棋、打撲克、聽音樂、打磕睡、做私活等,每次處以20至150元罰款。

第三十三條:不準時開診,每次罰款20至200元。

第三十四條:未經科室主任、護士長同意,擅自調換班或未經交接班就私自下班者,罰款20至50元。

第三十五條:公休、調休須事先徵得科主任、護士長同意〔遲到、早退、曠工不得用休假來抵消),科主任、護士長調休(包括外出)超過1天須徵得有關職能科室和分管領導同意,未經同意者休假一律作曠工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考勤制度規定,或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給予罰款30至100元。

第三十七條: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和職工(包括爲違反院規院紀的職工,提供假證或掩飾包庇的)造成不良影響,給當事者罰款50至200元。

第三十八條:在職職工不服從工作安排或對組織和領導的決定頂着不辦,經教育不改的,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直至降級降薪,免職處理。畢業生不服從工作分配的,經批評教育仍固執己見者,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取消其分配在本院工作的資格。

第三十九條:本章處罰程序:由院黨辦牽頭,協同有關職能科室調查覈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提交黨委(擴大)會議討論決定,罰款和理賠由財務科從本人工資中扣發;追回和沒收的錢、物,由院辦統一處理;行政處分由院黨辦行文、上報、歸檔。

對於上述違紀行爲,科室領導知情不報;有關職能科室不按時覈查情況,提出處理意見或決而不行的;醫院領導接到職能部門報告之日起一個月不進處理,均以失職論處,扣發主要責任者全年獎金。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經職代會審議透過,經院長簽發後生效,從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條:在此之前醫院發文與本條例不符的,以本條例爲準。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解釋權,屬院長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