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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獎懲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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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懲制度是對員工的有效管理,以下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員工獎懲制度,希望對你有幫助。

員工的獎懲制度範本

1. 獎勵的種類:表揚、表彰、嘉獎、優秀員工。

2. 獎勵條件

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表揚:

2.1.1積極參加公司組織的各項活動,表現突出的;

2.1.2發現事故隱患,及時通報或排除的;

2.1.3其它達到表揚事項的。

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表彰並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現金獎勵:

2.2.1在公司搶險、救災等做出貢獻,挽回直接經濟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

2.2.2在降耗節能、技術創新、開拓市場等方面成績突出的;

2.2.3檢舉揭發損害公司利益的;

2.2.4其它達到表彰事項的。

2.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嘉獎並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現金獎勵:

2.3.1在生產、銷售、技術、管理、服務等重大專項目標中做出傑出貢獻的;

2.3.2在公司搶險、救災等特定環境做出貢獻,挽回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0元以上的;

2.3.3被採納的合理化建議在公司經營過程中取得較好直接或間接經濟效益的;

2.3.4其它達到嘉獎事項的。

2.4 優秀員工:授予“優秀員工”榮譽證書或獎盃,並給予一定的物質或現金獎勵:

工作認真,任勞任怨,忠於職守,愛崗敬業,業務技術精湛,服務態度好,工作效率高,成績顯著,爲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企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

3. 獎勵的實施

3.1 對員工的獎勵由所在部門提議,並附上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由綜合管理部審覈後報公司審批。

3.2 員工獲得獎勵,記入本人檔案。

3.3 當本獎勵條款中未列舉的情況發生時,其研究後的處理結果自然作爲本制度的補充條款,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則參照執行。

4. 處罰的種類: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降職及降薪、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

4.處罰條件

5.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報批評或通報批評的同時給予罰款(罰款每次50—100元),並書面通知被處罰員工:

5.1.1入廠不出示工作證,且不服從管理的;

5.1.2不按規定佩帶工作證的;

5.1.3不按規定穿着工作服的;

5.1.4每週一至週四(或生產人員在廠工作時間)不着工裝,或不按規定着裝或穿着拖鞋的;

5.1.5不按規定佩戴安全帽等勞動保護用品的;

5.1.6上班時間閱讀與工作無關的書籍、報刊,上網玩遊戲、聽音樂、聊天或觀看與工作無關的新聞、小說等怠慢工作的;

5.1.7在工作場所吃零食的;

5.1.8撥打資訊電話的;

5.1.9車間、工廠等生產區域的工人非緊急情況下打接手機、小靈通或收發資訊的;

5.1.10使用空調時,開啟門窗的,或未達到使用空調的規定溫度而啓用空調的(夏天26度以上准許開,且溫度設定不得低於26度;冬天低於5度,並且溫度設定不得高於20度);

5.1.11未經同意,十二個月中無故不準時參加會議或培訓,或培訓中途退場者2次以上(含2次)的;

5.1.12違反乘車、食堂就餐規定的;

5.1.13提供虛假病、事假條,休假在1天以上(含1天)的;

5.1.14私自塗改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十二個月內累計塗改的時間在1天以上(含1天)的;

5.1.15損害公司廠容廠貌,隨地吐痰、亂塗亂畫、亂拋垃圾、亂堆亂放物品者;

5.1.16電話或待客用語不文明規範,造成不良影響者;

5.1.17其它違反公司或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的。(客戶投訴)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給予警告處分,同時罰款100元(並書面通知被處罰員工),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

5.2.1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的;

5.2.2上班時間睡崗,或躺臥休息,或擅自離崗的;

5.2.3在工作場所,無理糾纏,妨礙正常工作秩序;

5.2.4不服從上級主管人員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安排工作任務的;

5.2.5沒有公司指定的招待任務,酒後上崗的;

5.2.6不按規定填寫原始記錄的;

5.2.7上班或加班時間未辦理出門手續強行外出的;

5.2.8 提供虛假病、事假條,休假在2天以上,或十二個月中累計休假在4天以上的;

5.2.9 私自塗改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十二個月中累計塗改的時間在3天以上(含3天)的;

5.2.10未經同意,十二個月中無故不準時參加會議或培訓3次以上的或中途退場的;

5.2.11怠慢客戶、政府機關、供貨商、協作方或社區公衆,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者;

5.2.12在公司局域網等公共場所粗言穢語,辱罵誹謗同仁的或傳播有損公司形象消息的;

5.2.13未經公司許可,私自帶人進入公司參觀者;

5.2.14在公司內私自拍照者;

5.2.15未經公司批准,部門私自招聘人員的,除給予部門相關負責人警告處分外,還需承擔由此而引起的連帶賠償責任;

5.2.16十二個月中,兩次達到通報批評或通報批評並罰款處分的,視爲一次警告;

5.2.17隱瞞、包庇、縱容各類違反公司規定行爲者;

5.2.18在工作時間參與打牌、下棋等與工作無關的活動者;

5.2.19爲獲取加班補償,採用不正當手段取得加班機會或延長加班時間者;

5.2.20其它違反公司或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達到警告處分的。

5.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罰款200元(並書面通知被處罰員工),如造成損失並負賠償責任:

5.3.1 在工作場所喧譁、吵鬧、妨害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的;

5.3.2 對同仁惡意攻擊、誣陷、僞證,或挑撥離間、蠱惑人心、無理取鬧、暴力威脅、恐嚇同事,破壞工作秩序、團隊建設的;

5.3.3 未經許可,不等候交替,先行下班的;

5.3.4 工作失職,導致公司利益損害,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以下者;

5.3.5 未經同意,十二個月中無故不準時參加會議或培訓5次以上的或中途退場;

5.3.6 刷上、下班考勤機,但不上崗工作,時間在1天以上(含1天),或十二個月中累計超過3天以上(含3天)的;

5.3.7 提供虛假病、事假條,休假在3天以上(含3天),或十二個月中累計超過5天以上(含5天)的;

5.3.8 私自塗改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十二個月中累計塗改的時間在5天(含5天)以上的;

5.3.9 服務態度差,與顧客吵架,三個月中累計2次以上,或十二個月中累計3次以上的;

5.3.10在工作場所製造私人物件或指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的;

5.3.11擅自挪用安全、消防設施或其他重要物資者;

5.3.12不服從上級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安排工作任務,十二個月中3次勸說不聽的;

5.3.13工作時間酗酒吵架鬧事的;

5.3.14虛報業績、瞞報事故者而蓄意獲取成績、榮譽和個人私利者;

5.3.15十二個月內兩次警告視爲一次嚴重警告;

5.3.16其它違反公司或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達到嚴重警告處分的。

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職、降薪:

5.4.1泄露公司技術、機密,未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5.4.2私自塗改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十二個月中累計塗改的時間在7天以上的;

5.4.3不服從上級主管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安排工作任務,十二個月中4次勸說不聽的;

5.4.4不勝任工作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爲不勝任工作:

三個月中,連續2次以上,或十二個月中累計3次以上月度績效考覈得分在50分以下,或年終考覈得分在50分以下的;

三個月中,3次以上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工作任務指標,或十二個月中累計5次以上不能在限期內完成工作任務指標的;

三個月中,受到3次以上投訴,或十二個月中累計5次以上受到投訴的(投訴的有效性由部門調查確認)。

法律、法規及本手冊規定的其他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

5.4.5服務態度差,與客戶吵架,三個月中出現3次以上,或十二個月中累計5次以上的;

5.4.6挪用公款或採用非法手段謀取私利在1000元以下的;

5.4.7其它違反公司或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達到降職降薪的。

5.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除勞動合同(或開除),並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5.5.1不服從上級在本人職責範圍內安排工作任務,十二個月中6次以上勸說不聽的;

5.5.2輪班制員工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輪班的;

5.5.3一個月內累計遲到或早退10次以上,或十二個月中累計遲到或早退15次以上的;

5.5.4連續曠工3天以上(含3天),或一個月內累計曠工4天以上(含4天)或十二個月中累計曠工6天以上(含6天)的;

5.5.5刷上、下班考勤機,但不上崗工作,連續3天以上(含3天),或1個月內累計超過4天(含4天),或十二個月中累計超過6天以上(含6天)的;

5.5.6提供虛假病、事假條,休假在4天以上(含4天)的.,或十二個月中累計休假6天以上(含6天)的;

5.5.7私自塗改考勤記錄、弄虛作假,十二個月中累計塗改的時間在6天以上(含6天)的;

5.5.8未經同意,十二個月中無故不準時參加會議或培訓6次(含6次)或中途退場的;

5.5.9 未經許可,在外兼任其它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的;

5.5.10泄露公司技術、機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失的;

5.5.11散播不利於公司的謠言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的;

5.5.12十二個月內警告累計達三次或一次警告和一次嚴重警告處分,或嚴重警告處分後三個月的月度績效考覈,平均得分在50分以下的;

5.5.13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5.5.14工作失職,導致公司利益損害,直接經濟損失達5000元人民幣以上的;

5.5.15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的工具,未經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而擅自操作的;

5.5.16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擅自變更工作方法的;

5.5.17利用病、傷、事假在外從事有收入的活動的;

5.5.18毆打或僱兇毆打同仁、客戶,或相互打架的;

5.5.19在公司內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的;

5.5.20有偷竊同事及公司財物的;

5.5.21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司法機關行政、刑事處分的,如判刑、勞動教養等;

5.5.22煽動怠工或罷工的;

5.5.24意圖縱火或已縱火毀壞公司財產的;

5.5.25僞造或盜用公司印章的;

5.5.26利用公司名義在外招搖撞騙,損害公司名譽的;

5.5.27參加非法組織的;

5.5.28在車間內或其它高危場所吸菸的;

5.5.29在非高危場所吸菸造成安全事故的;

5.5.30擅自挪用安全、消防設施或其他重要物資,情節嚴重者;

5.5.31按國家、地方政府及公司等要求的必須持證上崗的特種崗位,受培訓者如不能獲取上崗操作證,經培訓仍不能獲取上崗操作證的,或調整其崗位,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5.5.32挪用公款或採用非法手段謀取私利在1000元以上者;

5.5.33違反職業道德,有意在生產、辦公等公司區域從事各種破壞活動,造成惡劣影響的;

5.5.34攜帶違禁品,或危險品進入生產、工作場所的;

5.5.35其它違反公司或部門的相關管理規定,達到解除勞動合同處分的。

6. 處罰的實施

6.1 各類處分,由所在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附上相關書面證明材料,由綜合管理部審覈後報公司審批。

6.2 給予員工解除合同處分,應當事先通知工會。

6.3 受到警告以上處分的,記入本人檔案。

6.4 受警告以上(含警告)處分的,不得參加當年“優秀員工”評選,年終考評不得評爲B級及以上。

6.5 當本處罰條款中未列舉的情況發生時,其研究後的處理結果自然作爲本制度的補充條款,再次發生類似的事件則參照執行。

7. 處罰的送達

員工處罰決定一旦做出,員工必須在處罰決定上簽字確認,如員工不簽字,部門負責人及負責人力資源管理的部門以掛號信或其他方式送達員工,自送達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