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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該如何維護你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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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試用期的期限:

試用期該如何維護你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調查中,92%的受訪者都表示,所在企業約定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有6%,還有2%的求職者說“沒有試用期”。

專家建議:關於試用期問題,最好將條款都寫明在勞動合同內。

2 試用期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專家建議:如果遇到公司在試用期內的薪資結構是“底薪+提成”,那薪資的規定最起碼有一點可以保證,就是底薪薪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 試用期離職的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專家建議:企業若沒有向求職者明確公示求職者所在崗位存在着哪些情況或條件符合解除合約的未錄用條件,則不能以“不符合條件”爲由隨意解除合同。若企業違反相關規定,求職者可攜相關有效的證據至有關部門進行申訴,並獲得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