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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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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2月18日上午,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審議並透過了《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於保障婦女各方面的權利作出了細緻詳實的規定,如產假期滿後還可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大型公共場所增加女廁廁位數量、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遭受家暴婦女提供救助等內容,都成爲這次立法的亮點。下面本站小編爲大家精心整理的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歡迎閱讀,有幫助就參考下吧~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解讀

據介紹,《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於2007年頒佈實施,爲本市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近年來,隨着本市經濟社會形勢的快速發展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婦女權益保障工作面臨着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這些問題需要在立法的頂層制度設計上予以保證,透過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加以推動和解決。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除設總則、法律責任、附則外,還分設了政治權利、經濟權益、文化教育權益、人身權利、婚姻家庭權益等五章。

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人大換屆選舉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是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男女平等的重要標誌。在政治權利方面,《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爲進一步提高婦女參政議政水平,條例規定,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應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爲進一步加強對女領導幹部的選拔和任用,條例規定,市和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有女性成員;擔任正職的女領導幹部,應當有適當的比例。婦女比較集中單位的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產假期滿後還可再休哺乳假經濟權益是婦女生存發展的重要基礎。條例對女職工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對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等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爲消除在經濟權益方面對婦女的性別歧視作出了制度設計。

條例規定,用人單位在招用聘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爲由拒絕、限制招用聘用婦女。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不得在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不得轉爲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爲加強對女職工在哺乳期的保護,條例還對女職工申請哺乳假作出了具體規定: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後,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同意,可以休不超過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

大型公共場所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文化教育權益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之一。條例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創造條件,保障符合入學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女性和殘疾女性接受高中教育、職業教育、高等教育。

爲切實提高婦女的勞動職業技能,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開展適合婦女的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鼓勵和支援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舉辦適合婦女特點的實用技能培訓,提高婦女的職業技能和綜合素質。

人身權利是婦女最基本的權利,條例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和用人單位在促進婦女健康,預防婦女疾病方面的職責和義務: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用人單位每年在爲職工安排健康檢查時,應當爲女職工安排婦科健康體檢,並承擔檢查所需費用。

條例還規定政府在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新建、改建、擴建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建保護女性隱私的母嬰室,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遭受家暴婦女提供救助

婚姻家庭權益受到侵害是婦女權益保障領域存在的較爲突出的問題。條例設立婚姻家庭權益一章,以進一步維護婦女在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首先,由於在離婚訴訟中,婦女經常處於弱勢地位,條例規定,婦女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處分權。夫妻離婚時,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臨時住房或者給予適當的租金補償。

其次,條例還對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作出了具體規定。家庭成員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

附: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促進婦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婦女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權益保障和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資源、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發展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並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性別統計制度,爲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提供客觀、全面和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推動有關部門爲保障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援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本地區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援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在制定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開展性別平等評估。評估結果爲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範性檔案提供參考。

第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婦女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自我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推薦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與選民人口中婦女的比例相適應,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達到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人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婦女比較集中的單位,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擔任正職女領導幹部的數量,應當逐步增加。

提倡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配備女性成員。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女性代表所佔比例應當與轄區內的婦女人口比例相適應,並不低於會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事項時,應當徵求本村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計劃地培養、任用女幹部。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範,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婦女所佔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獎勵,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崗位競聘。

第三章 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就業困難的婦女。

鼓勵用人單位爲婦女平等就業提供崗位,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爲婦女就業提供諮詢、指導和培訓;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爲婦女就業舉辦的諮詢、指導和培訓等活動,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標準或者設定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爲由拒絕、限制招用婦女,但是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應當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有條件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在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事項時,應當徵求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費時,應當考慮女職工生理衛生需求。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的崗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休息一日,假期待遇按照病假工資處理,但不計入醫療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實施下列行爲: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

(三)休假期滿後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四)轉爲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後,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戶籍在本村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拖欠、侵佔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內,婦女結婚,在婚後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後仍在現居住地生活的,現居住地所在村應當保證其有一份承包地。離婚或者喪偶後不在現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所在村沒有爲其解決承包土地的,現居住地所在村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接受教育和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權利,並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學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在招生計劃、費用收取、學籍管理、教育資源配置等方面創造條件,保障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爲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和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提供幫助。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城鄉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能培訓,並鼓勵和支援婦女組織、社會團體興辦適合婦女特點的職業教育,提高婦女的職業技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援開展社區教育。社區教育機構透過整合和優化社區教育資源,豐富社區教育內容,滿足婦女多方面學習和發展需求,提高婦女的綜合素質。

第三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透過公共衛生服務體系,開展婦女生理、心理衛生知識的宣傳教育。

學校、幼兒園在教學活動中應當注重生理、心理衛生和自我保護的教育,引導學生正確認識性別現象,樹立性別平等的意識,併爲女學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衛措施,保障女學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第三十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有利於促進家庭教育的政策,提供家庭教育指導,鼓勵和支援社會組織開展家庭教育活動,提高婦女處理家庭關係、促進家庭和諧的能力。

第三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婦女的特點,組織開展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爲婦女參加文化體育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三十九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尊重,建立男女平等、夫妻和睦、文明健康的家庭關係。

第四十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處分權。夫妻任何一方對共同所有的不動產、需要登記的動產、貴重物品等財產,未經雙方協商一致,不得擅自處分。

第四十一條 夫妻一方可以持本人身份證明和結婚證,向工商、房地產、車輛等登記管理機構查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另一方名下的財產狀況,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給予查詢。

第四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男方工作等承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可以依法要求男方給予補償。

離婚時,女方因患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難的,男方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居住的,可以要求男方提供臨時住房或者給予適當的租金補償。

離婚後,女方需要辦理戶籍遷移或者不動產、動產變更登記的,男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三條 家庭成員應當維護婦女的人身權利,禁止對共同生活的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開展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治宣傳教育,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十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單獨或者依託救助機構設立臨時庇護場所,爲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十日以內的救助。有條件的臨時庇護場所,應當提供心理輔導

鼓勵有資質的社會組織,爲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婦女提供臨時庇護場所和救助。

第四十五條 家庭暴力受害婦女提起民事訴訟、刑事自訴的,持人民法院立案登記材料或者律師持相關證明檔案到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查詢、複製家庭暴力案件證據材料的,公安機關或者有關單位應當及時提供。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的人身自由、人身安全、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預防婦女受到身體侵害、心理傷害和名譽損害,創造有益於婦女身心健康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婦女健康監測和疾病預防制度,定期組織對婦女進行免費的婦科健康體檢,並根據實際情況,將婦女常見病、多發病列爲重點體檢項目。

用人單位應當爲女職工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婦科健康體檢,包括乳腺癌、宮頸癌檢查,並承擔檢查所需費用。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鄉規劃建設和提供公共服務時,應當保障婦女的特殊需要。

機場、車站、港口、商場、醫院和文化體育等大型公共場所,應當建有保護女性隱私、滿足婦女實際需要的母嬰室和公共衛生設施,增加女廁廁位數量。

用人單位應當健全女職工衛生保健制度,根據女職工需要建立孕婦休息室或者哺乳室。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

第四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資訊、肢體行爲等形式,損害、貶低或者變相損害、貶低婦女形象。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男女平等、保障婦女權益的公益宣傳。

第五十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到性騷擾侵害的婦女有權向用人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和公安機關投訴。接受投訴的部門應當依法做出處理,並保護受侵害婦女的隱私。婦女受侵害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協助收集和儲存相關證據。

第七章 特殊婦女羣體保護

第五十一條 全社會應當關注殘疾婦女,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和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等特殊婦女羣體的權益保障,在物質和精神上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二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殘疾婦女和失能、獨居的老年婦女以及生活困難的單親母親,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和精神關懷。

第五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用於資助老年、殘疾、孤寡、貧困婦女的社會福利事業。

第五十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女性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女性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

第五十五條 公安和司法機關在辦理性侵害案件時,應當依法配備女性工作人員,並保護受害人的隱私;對女性未成年受害人,辦案時應當有監護人或者女性合適成年人在場,並對其進行心理輔導。

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受到人身傷害或者精神損害的,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請求。

第五十六條 辦案機關對孕期、哺乳期或者因患病不能自理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強制措施,不得使用戒具或者警械;對被羈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給予心理輔導。

第五十七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根據女性的生理和心理特點,提供必要的健康、安全保障條件,預防婦科疾病、傳染病和侵害事件的發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婦女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受侵害婦女可以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可以向各級婦女聯合會投訴;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九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對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爲和事件,可以向有關部門和單位發出調查處理意見書,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並反饋處理結果。

有關部門和單位不及時處理並反饋處理結果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可以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接到侵犯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時,可以對違法單位進行約談,或者要求並協助有關部門查處。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並在接到查處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內做出答覆。

第六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依法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拒不改正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建議罷免村民委員會負責人。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侵犯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調解。受侵害的婦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損害、貶低或者變相損害、貶低婦女形象的,由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追究有關侵權行爲人的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2007年7月19日天津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修訂的《天津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