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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不因“試用”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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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公司年終招人,新進的人員換了一撥又一撥,試用期的結束意味着勞動關係的結束。原本用來增進相互瞭解而協商約定的考察期如今成了許多求職者難以名狀的隱痛,雙向的試用原則更多地淪爲企業方的霸王決斷和對求職者的苛求,求職者不禁要問:試用期,難道這就是盡頭?

學法律:不因“試用”丟權益

提醒:如今,試用期時遭遇不公已是職場上的常見現象,面對莫名其妙的“變相辭退”,不少人只能是有苦說不出。事實上,求職者在選擇所要加入的公司前就應該做好功課。其中,瞭解招聘公司歷年招收員工的情況是必不可少的,可以透過公司以前的招聘情況,例如錄取比例數等,以便得知該公司的用人方式。如果該公司以前就存在試用期後很少留用員工的情況,或是該公司頻繁地招人、換人,那麼求職者就要警惕了,儘量避免陷入其中。

再者,在試用期間,勞動者提高自身的保護意識是最爲關鍵的,首先要了解與試用期有關的法律規定。我國勞動法的相關條款中明確規定,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員工在試用期內享有報酬權,公司有爲員工繳納四金的義務。如若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應在試用期最後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爲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轉爲了正式員工。如果老闆借試用之名不與求職者簽訂勞動合同,求職者可透過舉報投訴來維權,而且事實勞動關係也同樣受法律保護。諸如此類的法律法規,勞動者知道得越詳細,其權益就越有保障,不會陷入公司設定的陷阱中無可奈何。因此,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仔細閱讀條款,明確試用期期限和在此期間的`待遇,若有疑問,及時向法律部門諮詢,使自身的權益得到最全面最大程度的保障。

對於《勞動法》中出現的錄用條件,勞動者不能任憑單位說了算,有些不規範企業可能利用“暗箱操作”、“內部控制”等方式,變着法子解除勞動合同,對此,有關法律人士建議,勞動者可以依據招聘廣告的內容爲錄用條件,仔細瞭解公司對其試用期考覈的標準和評斷方式,無論最終的考覈成績是一個簡單的分數,或一個複雜的綜合考覈結果,或是上級或指導人的評語,勞動者都有權知道。同時,用人單位也都有法定的義務對試用期的勞動者進行考覈,並保留相應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