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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法律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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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融資產品,與傳統的貸款業務在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有着本質的區別,兩者在用戶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和現金流量,那麼相關的實務操作是如何的?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法律實務操作

  

一、公司介紹。

需着重介紹公司背景,資金實力,股東背景,讓用戶對公司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充滿信心。

二、融資租賃優勢與特點宣傳。

(一)在業務拓展過程中,對融資租賃的優勢與特點,根據用戶的需求進行合理介紹,有效切入用戶的實際需求與租賃優勢的結合點。同時根據現行法律法規,着重介紹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的介紹,宣傳融資租賃優勢。

(二)比較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等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一種新的融資產品,與傳統的貸款業務在會計處理與稅收政策上有着本質的區別,兩者在用戶經營過程中會產生不同的稅收效果和現金流量。在融資租賃方案介紹中,應對融資租賃方案和貸款方案的會計處理、稅收政策以及現金流量折算各方面進行比較,進而使用戶明白融資租賃的優勢。

1.融資租賃融入的資產按照國家現行政策,可以在不少於三年的期限內進行加速折舊,可以起到調節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同時降低因技術進步、設備更新所導致的風險;而銀行貸款等方式購入的資產折舊期限則起不到相同的作用。

2.融資租賃根據目前最新稅收政策,屬於“營改增”範圍,繳納企業增值稅,用戶可以根據租賃公司開具的增值稅發票抵扣增值稅,有效降低企業的融資成本;而傳統的銀行貸款等則屬於營業稅範圍,不能抵扣相應稅金。

3.融資租賃一般與傳統的銀行貸款的在會計處理、還款方式及折舊方式等各方面存在區別,所以應對融資租賃與銀行貸款的現值進行折算,進而比較不同方式的優點。

總之,融資租賃作爲一種新的融資方式,不能簡單的以利率高低進行判斷,一定要從企業實際情況出發,進行融資租賃方案的合理設計,抵消融資租賃表面上利率高於銀行貸款的影響;同時分析用戶收入支出匹配程度,從應稅資源、現金流量各方面進行分析,使用戶在比較判斷的基礎上做出最正確的決策。

在實踐中,融資租賃債權信託化設計可以分爲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和融資租賃集合信託,尤以前者居多。筆者結合多年來爲融資租賃公司和信託公司設計信託交易架構的法律實務經驗,重點介紹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的法律實務操作問題,以幫助融資租賃公司瞭解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的操作方法,規避信託中的法律風險。

一、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的結構模式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是指融資租賃公司爲了盤活資產,將一個或多個融資租賃項目未來的租金收入形成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進行轉讓,信託公司透過發行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受讓集合信託計劃,以信託資金折價受讓該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信託期滿由租賃公司溢價回購融資租賃資產的收益權,以達到投資者獲取穩定信託收益的目的。根據主要結構和流程不同,可以設計爲兩種交易模式。

1. 交易模式一(以信託資金購買收益權)

(1)委託人將合法擁有的資金交付給受託人,並與受託人簽訂《資金信託合同》,受託人將募集的信託資金用於受讓融資租賃公司租賃資產收益權。

(2)受託人與融資租賃公司簽訂《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約定雙方轉讓及回購的'權利與義務。

(3)受託人與保證人簽訂相關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由保證人爲租賃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4)受託人依據約定,及時向融資租賃公司催收租賃資產收益權回購款。

(5)受託人按《資金信託合同》約定,按時將信託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指定帳戶上。

注:此處的委託人是指信託計劃購買者即信託受益人,受託人是指信託計劃發行者及信託公司。

2. 交易模式二(以收益權募集資金)

(1)委託人將其合法擁有的融資租賃收益權交付給受託人,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合同》、《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

(2)受託人與保證人簽訂相關的《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約定由保證人爲融資租賃公司履行回購義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受託人制定融資租賃收益權投資信託計劃,將融資租賃收益權進行等額分割,確定每份信託權益的價值及優先信託權益的數量。

(4)受託人公開發行信託計劃募集資金,與信託受益人簽署《優先信託權益轉讓協議》和《剩餘信託權益轉讓協議》。

(5)受託人依據約定,及時向委託人催收融資租賃資產收益權回購款。

(6)受託人按《資金信託合同》約定,按時將信託利益分配至受益人指定帳戶上。(注:此處的委託人是指融資租賃公司,受益人是指信託計劃購買者。)

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計劃中,可以列入信託收益權的財產權益包括:融資租賃財產或租賃財產收益權(狹義)、要求融資租賃公司先行墊付權、租賃財產的所有權及/或其所指向的抵押權、殘值處分權、信託收益未用於回購和分配前的信託運用權、信託財產承擔的費用或信託成本、保險收益權、對保證人財產的處分權、對抵押財產或質押權益的處置權。

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與融資租賃集合信託的區別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與融資租賃集合信託是融資租賃債權信託化的兩種重要方式,與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不同,融資租賃集合信託是指透過信託公司藉助融資租賃公司項目資源和專業管理經驗,公開發行融資租賃集合信託計劃,由信託公司將信託募集的資金貸給租賃公司用於購買資產,融資租賃公司以出租該資產的租金收益按期向信託公司償還貸款本息,以達到投資者獲取穩定信託收益的目的。

1.基本法律關係不同。在信託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之間,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實質上構建了一種附帶回購條件的物權法律關係,融資租賃公司將收益權轉讓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成爲租賃受益權人;而在融資租賃集合信託中,兩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融資租賃公司仍然是租賃受益人,但應當承擔償還信託公司貸款的義務。

2.信託項下的財產權益種類不同。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的權益種類是租賃財產受益權及保險收益權等衍生權利;融資租賃集合信託項下的權益種類是信託公司對融資租賃公司享有的債權。

3.信託收益來源不同。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中,由租賃公司溢價回購租賃資產的收益,以收購溢價作爲信託收益的來源;融資租賃集合信託中,以租賃公司按照約定歸還的利息作爲信託收益的來源。

4.租金收益權利的歸屬不同。在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中,租金收益權歸屬於信託公司,授權融資租賃公司代爲行使催收租金的權利;在融資租賃集合信託中,租金收益權屬於融資租賃公司,信託公司只得向租賃公司行使債權以間接享有租金收益。

三、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的法律風險控制

融資租賃收益權受讓信託涉及三個獨立的法律關係:融資租賃公司與信託公司之間的租金收益權轉讓法律關係、融資租賃公司與承租人之間的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和信託受益人與信託公司之間的信託收益支付法律關係,此種信託涉及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上述法律關係的特性。

1. 作爲信託財產的租金收益權不穩定

信託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應當確認:作爲信託產品的基礎資產,應當是已經實施的租賃項目,信託合同項下的租賃財產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在信託設立前已處於穩定及正常的狀態,並應有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爲依據。

2. 信託收益濫用風險

透過信託計劃中優先權益的設計,使得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優先用於償還信託投資人的投資,而不能用於償還租賃公司或信託公司的任何債務。透過委託人和受託人均建立表外資產帳表、對委託人簽署的融資租賃合同加蓋“本合同出租人的所有權益已經信託”印章、設立租金收入的監管帳戶、設立信託收益與分配的信託專戶等四種方式,達到鎖定非法處分或交易的目的,從而控制信託收益濫用的風險。

3. 擔保財產貶值風險

根據以往已收回的租金及其他收益,加速折舊租賃財產,使租賃財產的實際價值遠遠大於租賃財產的殘值,使信託收益的風險得到控制。

4.財產權利衝突風險

在信託合同項下的租賃財產上註明出租人的所有權標誌,防範善意取得的權利衝突風險;要求租賃財產只能進行修理商上門服務,避免發生留置權優先的權利衝突風險。

5. 承租人信用風險

在《租賃資產收益權轉讓及回購協議》中,信託公司通常讓融資租賃公司作出債務贖回承諾:如果出現承租人拖欠或拒付租金的,由融資租賃公司代爲償付這部分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