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學習教育>畢業論文>

論擔保權濫用行爲及其法律適用

學問君 人氣:2.02W
論擔保權濫用行爲及其法律適用
摘 要:爲了確保債權人的利益得以實現,擔保權的存在具有了正當性基礎,但擔保權的行使並非沒有界限,債權人不能透過擔保權的濫用謀求不當利益,所以,禁止債權人濫用擔保權是非常必要的。爲了實現對擔保權濫用的有效控制,必須明確擔保權濫用的可能性與表現形式,以及行爲擔保權濫用的構成要件。在此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相關立法的規定,針對不同的擔保權濫用行爲適用不同的法律規範
  關鍵詞: 擔保;擔保權;擔保上風;濫用

  Abstract:Security interest is justified to ensure creditors’ benefits. However, it is not without restrictions, which means that a creditor cannot abuse security interest to seek unfair advantages. To effectively prevent abuse of security interest, the susceptibleness, form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abuse must be expressly laid out, only based on which can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control different sorts of abuse of security interest be put forward in accordance with China’s relevant laws.
  Key Words: security; security interest; priority of security; abuse

  
  各種民事權利都有可能被濫用,爲防止權利濫用,各國立法普遍確立了禁止權利濫用的原則:權利的行使未依老實及信用方法,構成權利濫用時,不受法律保護,其效力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1]。禁止權利濫用原則作爲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律對各種民事權利的行使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擔保權作爲民事權利,同樣也存在被濫用的可能。鑑於我國目前法學理論和實務界對擔保權的濫用題目仍沒有給予充分的重視,故寫作本文,對擔保權的正當性基礎進行探討,並在此基礎上,就各種類型擔保權濫用行爲的性質及法律適用題目,發表初淺的熟悉。
  
  一、擔保利益的正當性基礎與禁止其濫用的必要性
  
  (一)擔保權益的正當性基礎與法理邊界
  擔保制度是隨着信用經濟的發展而出現的,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這類即時清結的交易中,並不需要擔保。信用交易使一方的利益先於另一方得到滿足,對於爲滿足他方利益而已經作出利益給付的一方來說,其基於交易而公道預期的利益(債權)能否得到實現便依靠於對方的配合。在通常情形,債權是透過債務人的自動履行行爲而實現的,但假如僅僅如此,債權人的利益就難免面臨因債務人主觀不願和客觀不能而落空的風險。因此,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正當產生的債權,法律規定可以透過司法執行程序強制實現。應當說,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從根本上解決清償務人主觀不願的題目,但儘管如此,債權實現的另一個風險,即客觀不能的風險,卻絲盡不能因此而排除。由於即便是強制實現債權,也必須以債務人存在可予執行的財產爲條件,假如債務人沒有可予執行的財產,強制執行便失往對象,因此,也不可能發揮作用。(注:在古代社會,有債務奴隸制,如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可將其淪爲債權人的奴隸,供債權人使喚,甚至像莎士比亞在《威尼斯商人》中描寫的那樣,將對財產的執行轉化爲對人身的執行,但這些做法已經不能爲現代文明社會所接受。)這種風險的存在使得債權人的正當利益仍然不能得到充分的保護,尋求其他方式保障債權便成爲一種公道、正當的要求。正由於如此,各國法律在強制執行制度之外,又增設了保障債權的其他制度,如債權保全制度、破產製度、擔保制度等。其中,擔保制度是運用最爲廣泛的債權保障制度,與破產製度以及債權保全制度的救濟性特點相比,擔保制度具有明顯的預防性。債權擔保通常在債權產生之時形成,並往往作爲債權發生的條件,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爲保障債權實現所作的事先安排,因而對保障債權的實現能夠發揮更好的作用。
  在擔保制度中,債權的客觀風險是透過兩種方式解決的:一是擴大可用於債務履行的一般責任財產的範圍;二是爲債權實現之目的而增強債權人對特定財產的控制能力。人的擔保主要透過第一種方式而達至其目的,而物的擔保則主要透過第二種方式而實現。在作爲人的擔保最典型形式的保證擔保中,保證人爲債務的清償提供保證,其所有的一般財產將因保證而成爲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保證人以其財產履行債務。在沒有保證擔保的情況下,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僅限於債務人的財產,而保證擔保生效後,保障債權實現的財產便擴大到債務人的財產以及各保證人的財產,財產範圍的擴大使債權實現的可能性相應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