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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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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得利益損失案例

 案情介紹:2003年8月22日睢寧縣城東勞務公司接受南亞塑膠工業(南通)有限公司委託在睢寧縣招募工人100名。同年9月3日,勞務公司到康復醫院聯繫體檢事由。次日,南亞公司派人隨同勞務公司帶領招聘的25名工人至康復醫院進行體檢,康復醫院向勞務公司開具了收到體檢費1000元的收據。當日,康復醫院出具的25人體檢合格的報告由南亞公司人員帶走。同年9月9日,南亞公司廠醫審覈發現體檢報告中缺少兩對半及肝功能體檢項目,即告知城東勞務公司。後勞務公司將康復醫院出具的肝功能及兩對半體檢報告傳真給南亞公司。南亞公司發現傳真的檢驗報告中的肝功能數據與9月4日帶回的不符,故對25名工人重新體檢。經南通城東醫院檢查,發現其中3人患有乙肝,其中2人ALT(轉胺酶)升高,遂對此5人不予錄用。勞務公司爲此支出複檢費1097.4元。2003年11月5日南亞公司出具了《關於睢寧縣城東勞務所招工一事的說明》,載明“由於此次在體檢中出現疑問,故對城東勞務所的資質產生質疑,現本公司不再與其合作。”城東勞務公司遂訴訟至睢寧縣人民法院,請求康復醫院賠償複檢費、名譽損失費、間接損失等31700.40元。

可得利益損失案例

一審法院認爲:勞務公司與康復醫院之間的檢驗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照約定全面適當履行自己的義務。但康復醫院出具的肝功能化驗單中數據前後不一致,導致南亞公司責令勞務公司招募的工人重新體檢,並取消了剩餘75名工人的招工約定。康復醫院應承擔違約責任,並應對城東勞務公司可得利益予以賠償。城東勞務公司要求康復醫院賠償不合格人員退費,因該筆款項系城東勞務公司代支部分,不應計入損失。城東勞務公司要求賠償其名譽損失費5000元,因未提供法律依據,故對此請求不予支援。城東勞務公司要求賠償間接損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援外其餘部分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援。遂判決:睢寧縣康復醫院賠償睢寧縣城東勞務公司複檢費1097.40元、住宿費120元、複檢交通費53元、不合格人員往返車費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損失5367.75元,合計7118.15元,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一次付清。

二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城東勞務公司與康復醫院之間形成的醫療服務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合同合法有效,康復醫院在履行義務時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爲3名已查出系乙肝患者的工人也出具了體檢合格的報告,是違約行爲。由於康復醫院的瑕疵履約行爲導致用工單位對勞務公司的信譽產生質疑,解除餘下合作,使勞務公司失去了輸送75名工人並從中獲取利潤的機會。城東醫院作爲一家職業醫院,其預見能力不同於一般人,應當能夠預見到如果不認真負責的進行體檢,將身體不健康的工人輸送出去會對勞務公司的誠信度產生合理懷疑而不再與之合作。遂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件評析:

一、 可得利益損失及其賠償的構成要件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3條之規定,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後可以獲得的利潤。可得利益必須是純利潤,而不包括爲取得這些利益所支付的費用和必須繳納的稅收。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受害人因違約而遭受的上述預期純利潤的損失。如服務合同中被服務方違約造成服務方預期利潤損失。

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要件。因我國合同法規定的主要是嚴格責任制,故違約損害賠償要件包括:違約行爲、損害事實、違約行爲與損害事實間有因果關係。只要具備上述三要件,違約方即承擔違約的損害賠償責任,而不問其主觀過錯。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屬於違約損害賠償的一部分當然也要具備上述三要件。

二、 可得利益損失賠償範圍

違約損害賠償制度根本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利益,但同時還應顧及鼓勵交易、提高效率等社會利益,故可得利益損失賠償應限制在合理範圍內。一般而言,可得利益損失賠償受以下幾個方面限制:

(一) 可預見性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