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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案例:沒簽旅遊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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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合同的研究,一直是目前國內法學研究領域相當薄弱的地方。這與我國蓬勃發展的旅遊市場極不相稱。更與我國加入WTO後所應該具備的有序、健全並且與國際接軌的法制環境不相適應。

合同案例:沒簽旅遊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

某旅行社向旅遊主管部門抱怨,旅遊者要求參加旅遊團,旅行社爲其操作聯絡,有些旅遊者突然告訴旅行社取消行程,旅行社向旅遊者收取損失費用,旅遊者以尚未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爲由,拒絕承擔任何損失,旅行社有苦說不出。旅行社的困惑是,不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旅行社的損失就難以挽回嗎?

【分析】:

首先,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有法律強制性規定。《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對簽訂旅遊合同都做出了明確而詳盡的規定。《旅遊法》規定,旅行社組織和安排旅遊活動,應當與旅遊者訂立合同。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條例》也規定,旅行社必須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並對旅遊合同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要求。這是法律對旅行社經營的強制性規定,旅行社必須不折不扣地履行義務,如果旅行社不能嚴格執行,將受到相應的行政處罰。

 其次,行政規定和民事關係不可相互混淆。雖然《旅遊法》、《條例》對於旅遊合同的簽訂和內容都有明確規定,但這是僅僅是旅遊主管部門對旅行社規範經營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着,沒有簽訂書面的.旅遊合同,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合同關係就不存在。只要旅遊者履行了義務,旅行社和旅遊者的旅遊合同關係是客觀存在的。而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服務與被服務是一種民事關係,與書面旅遊合同簽訂沒有必然的聯繫,是兩個不同層面的法律關係。不能說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合同合同,合同關係不存在,或者說有了旅遊合同關係,必然導致旅遊合同的簽訂。因爲書面旅遊合同簽訂有一定滯後性。

 再次,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並不妨礙合同關係的存在。《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雖然法律法規規定,旅行社必須與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但在收取訂金的過程中,旅行社沒有和旅遊者簽訂書面旅遊合同,但旅遊者已經履行了交納訂金的主要義務,旅行社也已經收取了訂金。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的合同關係成立。而並不像旅遊者所說的那樣,由於沒有簽訂旅遊合同,旅行社和旅遊者之間沒有合同關係。顯然,旅遊者的觀點是錯誤的。

第四,旅遊者應當承擔旅行社的損失。旅遊者由於自身原因,臨時取消旅遊行程,其行爲應當定性爲違約。在此基礎上,旅行社有權向旅遊者追究民事責任,即可以要求旅遊者承擔旅行社已經發生的損失。對於旅行社而言,要求旅遊者承擔相應的損失,必須解決一個技術問題,就是承擔舉證責任,即旅遊者的行爲給旅行社造成的具體損失,且能夠給出充分的證據。如果旅行社不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堪一擊,旅行社仍然不能向旅遊者收取損失費用。當然,旅行社收取旅遊者的旅遊團款後,即使沒有簽訂書面旅遊合同,旅行社也應當保留相關書面證據,以便糾紛的解決,而不能停留在口頭約定上。

第五,旅行社擅自取消行程也要承擔責任。與此相對應的是,如果旅行社收取旅遊者訂金後,擅自解除旅遊合同,旅行社也不能以尚未簽訂書面旅遊合同爲由,拒絕承擔違約責任。旅行社不能只要求旅遊者承擔責任,自己違約卻不承擔責任,這是《合同法》公平原則的基本要求。同時,我們建議旅行社在收取訂金時,應當附上簡單的協議,明確旅行社和旅遊者合同關係已經成立,雙方都必須履行各自的義務,對於可能出現各種情況雙方所各自要承擔進行約定,一旦糾紛發生,可以按照約定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