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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約損失賠償範圍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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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約損失賠償範圍研討
摘要:從違約的概念出發,結合案例闡明瞭違約損失賠償的範圍,同時提出可預見性規則纔是確立違約賠償損失的範圍的依據,過錯不影響違約賠償損失的範圍。並界定了以可預見性規則爲標準的情況下需要留意的題目。
  關鍵詞:違約;賠償範圍;可預見性規則
  
  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違約將承擔違約責任,除非存在正當的免責事由。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之一是賠償損失,通常爲金錢損害賠償。
  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應予賠償。在一般情況下,合同關係中的損害賠償範圍應與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範圍相適應,“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即完全賠償原則。例如,在某一貨物買賣合同中,供方承諾向需方提供2臺商務汽車,價格是每臺35萬元。合同到期後供方提供的商務汽車中,其中一臺擋風玻璃存在題目,修理需產生用度2萬元,另一臺發動機存在題目,需方拒盡接受,供方不能即時更換,需方從市場上購得同種型號的商務汽車1臺,價格爲38萬元,因此,供方應賠償因違約給需方所造成的損失5萬元。
  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所謂消極損失。考慮這樣的情形,假如合同不履行,當事人的情形不會變壞,我們說當事人並無積極損失,但是,假如合同履行,當事人的情形就會得到改善,那麼,由於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另一方就損失了本應獲得的可得利益,即消極損失。例如,上例中,假定需方購買商務汽車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用於轉售,市場的轉售價格是38元,那麼假如供方違約不能提供2臺商務汽車,就使得需方不能獲得透過轉售本應賺取的差額利潤6萬元,這對需方來講無疑是損失。
  因此,合同關係中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其金錢賠償的數額應足以使受損一方當事人處於合同得到履行時一樣的地位。受損一方當事人的期待因而成爲損害賠償的上限,也是受損一方當事人應獲賠償的下限,即期待性損害賠償,通常以允諾的價值與所獲得的價值之間的差價爲準,或爲因購買替換物而增加的用度,或爲允諾的價值。
  如何理解期待性損害賠償呢?某些種類合同可能會產生計算損害賠償範圍的困難。在貨物買賣合同中,需方可能以簡單地拒盡接收瑕疵貨物,避開違約損害賠償數額的困難,而這在建築合同中往往是不現實的。承包人或其它服務供給商違約,通常法律的救濟爲金錢損害賠償,公道的數額爲僱傭替換承包人完工或對工作進行糾正的用度-我國違約損害賠償以受損一方當事人落空的期待爲基礎,期待性損害賠償通常以受損一方當事人處於合同得到履行時一樣的地位作爲衡量的標準,實際上,損害賠償還可以原告的信賴利益爲基礎:“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在一些情況下,假如受損一方當事人落空期待的價值具有投機性或難以計算時,期待性損害賠償的基礎期待利益可能難以證實,這時應答應信賴性損害賠償,假定是一件有利可圖的生意,因信賴合同而產生的用度都能夠透過成功的生意得到完全補償無疑是公道的,當然信賴利益的賠償必須在期待利益的限度之內。在一場貿易演出中,在演出合同簽訂生效後但演出門票未發售前,某演出團體違約解除合同,由於門票未正式發售因此期待利益很難證實,公道的假定是演出能夠盈利,因此演出合同簽訂生效後所產生的用度如廣告費、場租費等應得到補償。依信賴損失賠償比期待損失賠償法理上更加清楚,具體法律可依據《合同法》第112條提到的“其他損失”。
  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假如無論這種損失是如何的不可預料或者數額是多麼的巨大都要責備部賠償的話,那對違約方講也太過嚴厲,並且也不符合通常的情理,因此,無論大陸法系還是英美法系,幾乎所有的法律都對此進行限制,我國也不例外;損失“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此即違約賠償損失的可預見性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