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君>人在職場>工資查詢>

2017精神損害賠償解釋

學問君 人氣:1.71W

精神損害賠償,也稱非財產性賠償,是指自然人因人身權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損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權人透過財產形式進行賠償以獲得權利救濟和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下面是小編整理的2017精神損害賠償解釋,歡迎大家參考!

2017精神損害賠償解釋

一、哪些案件可以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民事權利和利益包括:(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利;(二)婚姻自主權、監護權、配偶權、親屬權等身份權利親權;(三)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財產權;(四)著作人身權。

二、精神損害賠償的責任如何認定?

受害人要想獲得精神損害賠償,必須證明對方的行爲是一種侵權行爲。一般來講,侵權行爲包括:(一)損害事實,侵權人的行爲致使權利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權利受到侵害,並造成財產利益和非財產利益的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二)違法行爲,侵權人違反法定義務而實施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作爲或者不作爲的行爲;(三)損害事實與違法行爲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四)主觀過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爲時的主管心理狀態,是侵權人對自己行爲的損害後果的主觀態度,可以分爲故意和過失。

三、精神損害賠償數額如何確定?

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即精神損害撫慰金,如何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考慮哪些因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爲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爲所造成的後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聖生活水平。

四、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如何處理?

在我國的法律規定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是兩種最基本的民事責任類型。所謂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是指行爲人的違法行爲同時符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由此而產生主張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項請求權,受害人可以在兩項請求權之間選擇一個主張。

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時,要想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只能提起侵權之訴。例如:張某在李某店裏買一個高壓鍋,在使用過程中因高壓鍋存在質量問題發生爆炸,導致張某面部被燒傷。張某既可以提起違約之訴,也可以提起侵權之訴,但提起違約之訴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提起侵權之訴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目前的法律制度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只賠償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的物質損失。

六、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殘疾的,爲殘疾賠償金;(二)致人死亡的,爲死亡賠償金;(三)其他損害情形的精神撫慰金”。該規定表明侵權行爲致人傷殘、死亡的,被侵權人只能以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的形式來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以及本解釋第二條的規定,確定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九條各項財產的實際賠償金額。前款確定的物質損害賠償金與按照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原則上應當一次性給付”。該規定中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已經不在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性質

綜上所述,關於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是否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了修改,該司法解釋生效後,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不屬於精神損害撫慰金,侵權行爲致人傷殘、死亡的,侵權人不但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和死亡賠償金,還可以單獨獲得精神損害撫慰金。

TAGS: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