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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如何判斷旅遊合同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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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客和旅行社口頭約定,要求旅行社爲其辦理外出旅遊服務,由於旅行社和遊客沒有簽訂書面協議,遊客無法按時出團,旅行社向其要求損失賠償時,遊客往往以雙方沒有旅遊合同關係爲由予以拒絕。這是旅行社經常遇到的煩惱。

「合同法案例」如何判斷旅遊合同是否成立

【法律規定】

1、《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2、《旅遊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包價旅遊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

3、《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4、《合同法》 第十六條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爲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爲到達時間。

5、《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適用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6、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7、《合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8、《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營業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爲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9、《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爲合同成立的地點。

10、《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11、《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旅遊合同成立的標誌】

上述羅列的,是有關旅遊合同是否成立的規定,內容豐富複雜,概括起來,結合旅遊法律法規和行業實際,包括下列幾個方面的含義:

1、旅遊合同的形式,按照旅遊合同的不同類別,有不同的規定和要求。對於包價旅遊合同,即傳統上所謂的組團旅遊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對於代辦委託合同,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但最好是書面形式。所謂的書面形式,既包括紙質的`書面形式,也包括電子數據形式。

2、不論是何種形式的旅遊合同,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兩階段。有關要約和承諾的內容,請參看我的博客《合同不成立損失難挽回》。

3、紙質書面旅遊合同成立的主要標誌,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即旅行社和遊客之間簽字或者蓋章。電子數據旅遊合同成立的主要標誌,是合同當事人,即旅行社或者遊客的承諾到達要約人,表明電子數據旅遊合同成立;口頭旅遊合同成立的主要標誌,即合同雙方當事人,旅行社或者遊客的當面承諾程序的完成。

4、旅遊合同簽訂前,如果旅行社和遊客就旅遊事項進行確認,雙方簽訂了確認書,也表明雙方的旅遊合同成立。比如某單位提前半年和旅行社達成前往東南亞旅遊的確認書,但旅遊合同沒有簽訂,旅遊款項也沒有交納,這樣的確認書本身就是一份有關旅遊事項的合同。

5、按照《旅遊法》的規定,包價旅遊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但如果旅行社和遊客尚未簽訂書面的包價旅遊合同,但遊客已經向旅行社交納了旅遊團款,旅行社葉已經接受了旅遊團款,旅行社和遊客之間的旅遊合同成立。遊客或者旅行社不能以未簽訂書面形式包價旅遊合同爲由,否認旅遊合同的成立,進而拒絕承擔相關責任。

【合同成立與否的意義】

上述案例中,旅行社遇到的煩惱,就是要證明旅行社和遊客之間存在合同關係,但旅行社又難以舉證合同關係存在的證據。類似的困惑也會發生在遊客身上,遊客要求旅行社爲其提供服務,如果僅僅是口頭的約定,當旅行社無法按照約定完成其服務時,遊客追究旅行社責任時,旅行社同樣以旅遊合同不成立爲由予以拒絕。因此,證明旅遊合同關係是否成立,對於旅行社和遊客具有同等的作用和意義。

1、明確相關當事人是否存在合同關係。就旅行社和遊客而言,之所以相互之間存在這樣或者那樣的關係,絕大多數的因素是雙方簽訂了旅遊合同,不論該旅遊合同形式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甚至雙方並沒有提及要簽訂旅遊合同,但以其自身行爲表明,雙方已經就旅遊合同內容達成了協議。只要合同成立,雙方就將權利義務關係糾結在一起,如果合同不成立,旅行社和遊客之間基本上就沒有什麼關係,形同陌路。

2、是否可以追究相關當事人的違約責任。簡單地說,如果有證據證明,旅行社和遊客之間存在合同關係,其中任何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約定,都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旅行社和遊客之間不存在合同關係,向對方追究違約責任都毫無依據,就像我們到馬路上拉住一個陌生人,要求其歸還欠款一樣荒謬。所以不論是旅行社還是遊客,在旅遊服務中,應當更多地有書面合同意識,而不僅僅是口頭的。道理很簡單,要證明合同關係的成立,書面形式相對口頭形式既直接又有效。